第三节 林政管理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建国后,成片成网的林带逐渐增多。为保证树木成活,县政府采取了护林者有功有奖,毁林者有惩有罚的具体政策。1981年又制定了保护林业的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采伐审批权限:凡需间伐、扶育伐、皆伐更新的,都必须经上级部门或乡政府讨论同意,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采伐证,按采伐证的要求进行采伐。对未经批准采伐或毁林开荒者,要给以经济惩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1983年—1985年在林业管理上实行统造分管,林随地走,村造村管,每成活一棵树,村奖给造林者0.2元或0.3元钱。各户造林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个人利用荒山荒坡造的薪炭林,谁造归谁有,长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