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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

第十篇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赋税

第一节 税收


  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财政金融操纵在统治阶级手里,苛捐杂税繁多,金融紊乱。
  1945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建立了财政科、人民银行和税务局。加强了人民税收的管理,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旧社会税收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青冈设县之初的捐税,由巡检代收(巡检是维持治安工作的)。清宣统二年(1910年)六月,县内设有税捐局,由征收员征收税捐,征收的种类以粮为主,山货、皮张、木材等为次。征收方法有的按斗收税,有的按吊收税。按斗征收的品种有粳米、小米、小麦、大豆、菜豆、芝麻等项,每斗收税款24文。红粮、谷子、芸豆、包米、糜子、苏子等项,每斗收税12文。豆饼每块收税20文。油、麻、烟、靛、木材均按价收税,油每吊收税64文。木材每吊收税100文,並按原价收山本税80文,从外省运至本县的木材免征山本税。牲畜均按价格每吊收36文,鱼每吊收64文,其它山货、皮张每吊收36文。碱每吊收36文,卤盐每百斤抽税款400文,酒每斤抽税银1分1厘。还有百货一成税,按卖价每吊抽税款12文。民国2年(1913年),本县收税约20万元。
  日伪统治时期,青冈县地方税名目繁多,有垧捐、粮捐、车牌捐、学田捐、丈方捐、房捐、商捐、马车捐、皮捐、店捐等。伪满康德7年税目达30多种。

  伪满康德2年县税税率表



  伪满康德2年国税税率表



  二、解放后税收
  青冈县政府成立后即建立税务局,向企业收工商税,向农民收田赋公粮税。1947年冬,开始收农业税(粮食)。1949年全县各种税收(不含农业税)48.8万元,1952年上升到88.5万元,1956年上升到137.8万元,1977年上升到383万元,1985年为768.7万元。

  税收收入情况一览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