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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工作

第二节 审判工作


  一、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1981年后,经济审判庭开始工作。主要工作范围是受理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经济关系,保护全民所有制、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合法经济权益。审理方法,一般都是先行调解、仲裁;见效后,即开庭依法审理。从1981年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案件42起,调解经济案件41起。
  二、刑事审判
  1949年—1953年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分工负责制。反革命案和重大刑事案由公安局向法院起诉,审判员审理,院长审批。程序制度比较简便。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的案件除外)、陪审、合议、辨护、回避等制度。同时设立审判委员会。1958年夏季实行“一长带三员”(即院长带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的办案方法,划分地区,分片包干。案件审结后,分别办理法律手续。1967年—197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刑事案件均由军管组、人民保卫部受理。
  1973年8月法院恢复建置后,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向法院起诉,刑事审判庭调查审理。1974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判的案件,予以纠正。1979年国家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实行公开审理制度(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设立了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问题。
  三、民事审判
  1949年至1953年民事案件由分管民事工作的审判员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后,由村长或单位介绍到法院。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结案。判决案件由审判员判决,院长或副院长审批,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1954年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民事判决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制度。
  1967年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人民保卫部处理,审理的案件很少。
  1974年—1979年贯彻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民事审判案件调查后,原、被告到庭,由审判员审理,书记员记录,案件审结后,提交院党委审批。不服判决,均可上诉。
  1980年—1985年民事判决案件恢复1954年实行的公开审理、合议、回避等制度。
  四、人民陪审员
  1954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5年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的办法是轮流或者邀请。人民陪审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县共有陪审员二百余人。
  “文化大革命”中,审判案件取消了陪审、合议、辨护、回避等一整套合法的程序制度。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青冈县经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80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审判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五、人民法庭
  1953年县人民法院派出第一(设在中和区)、第二(设在兴华区)巡回法庭。1955年第一巡回法庭改为中和法庭,撤销第二巡回法庭。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后,先后设立中和人民法庭、兴华人民法庭、红旗人民法庭。
  1985年又派出芦河镇人民法庭、建设乡人民法庭。
  附:建国后重大刑事案例

  一、流氓团伙强奸、轮奸案
  李明发 男,现年20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2委18组,无职业。
  罪犯李明发于1984年10月24日晚9时许,在青冈县青冈镇十字路口处,将女青年赵××截住欲强奸,因赵反抗,强奸未遂。该犯还于1982年2月至1984年11月期间,以处对象为名,奸淫女青年10人,路劫调戏女青年4人。
  潘立波男,现年22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青冈镇2委19组,职业工人。
  罪犯潘立波于1982年夏季至1984年秋季,以处对象为名,奸淫女青年8人,路劫调戏女青年5人。
  张海清男,现年20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文明街1委18组,职业工人。
  罪犯张海清于1982年春季至1984年4月间,以处对象为名,先后奸淫女青年8人,路劫调戏女青年2人。
  孙东志 男,现年22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文明街4委4组,职业工人。
  罪犯孙东志于1984年4月末的一天晚7时许,在青冈县青冈镇居民孟××家将幼女赵××奸淫多次。还于同年10月11日,在其家中奸淫女青年2人。路劫调戏少女2人。
  罪犯李明发、潘立波、孙东志于1984年夏季,在孙东志家等地,以欺骗手段,分别将精神病人张××强奸。
  祝凤仁 男,现年19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繁荣街3委18组,职业营业员。
  罪犯祝凤仁、李明发伙同潘立波、张海清于1984年11月4日晚8时许在青冈县工人俱乐部附近,将来青冈县演出的双鸭山市飞燕少年杂技团售票的女青年周××挟持到富强小学校,进行轮奸。轮奸后,李明发又将周××带到孙东志家强奸。
  上述罪犯,流氓强奸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气焰嚣张,罪行严重,影响极坏。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8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罪犯李明发、潘立波犯强奸、流氓罪,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枪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海清犯强奸、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罪犯祝凤仁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罪犯孙东志犯强奸流氓罪,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15年,流氓罪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二、杀人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郜玉兰,女,现年三十九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职业干部。现在押。
  被告人郜玉香,女,现年三十一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职业工人。现在押。
  被告人郜玉权,男,现年二十二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县青冈镇建设街四委三十四组,职业工人。现在押。
  被告人郜玉华,女,现年三十五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捕前住青冈县青冈镇民主街,职业工人。现在押。
  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以(1983)刑一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郜玉香、郜玉兰、郜玉权、郜玉华均犯杀人罪。分别判处郜玉香、郜玉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郜玉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郜玉华有期徒刑十年。郜玉香、
  郜玉权、郜玉华服判不上诉。郜玉兰不服,以不是报复杀人,而是迷信杀人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郜玉香于一九八三年二月因惊吓患病,找神汉看病,说是“神”附体,经亲属再三劝说,开始相信,在其父郜振廷家搞封建迷信活动。四月十七日晚,郜玉兰丈夫果丁荣指出了内弟郜玉生(已病死)与他人有男女关系;郜玉生也利用迷信活动说果丁荣也是个“神”,要来杀人。郜玉生作闹一宿,四月十八日继续作闹,提出烧三天香,能把果丁荣治死。由于迷信思想的支配,郜玉香、郜玉兰都表示同意。上午十时许,果丁荣到郜家时,遭郜玉生殴打,郜玉香等人劝阻不成时,也帮助郜玉生打了果丁荣。当晚,果丁荣住在郜家。夜晚,郜玉生哀求果丁荣不要叫神杀他,并要打果丁荣,都被郜玉香、郜玉兰劝阻。四月十九日凌晨二时许,郜玉生用头撞果头部,随后又拿板凳打果,双手掐果颈部。其父郜振廷劝阻未成。郜玉生、郜玉香喊:“都上!”郜玉权、郜玉香、郜玉华先后拿杆面杖打果丁荣头部,致果丁荣颅脑重度损伤当即死亡。郜玉生叫郜玉华拿来尖刀,将果睾丸割掉一个吃掉,然后照果身、背、会阴等部位连刺一百零四刀。郜玉兰在一旁还说:“往他作损的地方扎。”杀人后,郜玉香与郜玉兰合谋,谎报果丁荣要强奸郜玉香而被杀死的假案。
  本庭认为:郜玉生是杀死果丁荣的主犯,但其已死亡,故终止审理。郜玉香、郜玉权、郜玉华、郜玉兰在封建迷信思想支配下,杀死他们的亲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民愤大,应该从重惩处。但考虑是在迷信思想支配下,而参与杀人等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3)刑一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郜玉香、郜玉兰的处刑部分;维持对郜玉权、郜玉华的处刑部分。
  二、判处郜玉香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判处郜玉兰杀人罪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一九八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