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福利
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 资
青冈县从1945年11月起至1948年末,公职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1949年至1956年3月,政府干部和企业职工实行工薪分制,按黑龙江省北安地区标准定工资分值。1956年4月,职工干部一律实行工薪制(人民币)。
从实行工薪制以来,1956年—1985年的29年间,共进行过8次工资调整。1963年全县有3125名职工调升了工资级别,占职工总数的40%,其中国家机关职工调级的有540人;1972年调升工资级别的职工有2823人;1977年有6456名职工调升了工资;1978年调升工资级别的有204人;1979年有9584名职工调升了工资级别,其中集体所有制工人984名,全民所有制职工6597人;1982年全县职工干部普遍晋升一级工资。1985年7月,国家职工干部进行工资改革,根据原基础工资、工令和职务,普遍晋升一级。1985年10月,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除极少数升级不满一年者外,均得到升级。
1963年,国家开始在财贸系统职工中设有附加工资,每人附加工资根据其单位财政状况而定,1985年7月取消。
1985年末统计,全县有职工干部21562人,工资总额1830万元,年人均848元;集体职工10174人,工资总额为584万元,年人均562元。
二、福 利
1952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集体所有制职工仿照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每年春、秋两季给予补助。
1956年12月,根据国家规定,对全体职工每人每年发给冬季取暖补助费30元,1964年增加到35元,1968年增加到37元。
1965年11月,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粮煤补贴制度(包括职工家属),每人每月0.78元。
1979年10月,国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补贴.
1983年对农村乡镇干部实行扶贫补助,由人事部门将补助费发给生活较贫困的干部,用于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家庭副业生产。
1984年,国家除发给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还发给洗澡理发费4元,猪肉价补贴2.5元。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参照全民所有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