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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离、退休干部

第五节 离、退休干部


  1952年至1978年全县仅有15名干部退休。退休后支付工资额为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安家费、补助费。1979年—1985年全县有离、退休干部1035人,其中离休干部434人,退休干部601人。根据国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或1948年底前参加工作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按离休待遇;离休后按月支付100%的工资。凡行政14级的离休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地师级待遇。行政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享受县团级的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工资制待遇的,给予老干部称号,退休后每月发给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后按其参加工作年限,分别领取原工资额的75%、70%或60%。并发给退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