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药政管理
第二章 医药
第一节 药政管理
伪满康德2年(1935年),警务科药政股管理药商,发给营业执照。伪满康德5年(1938年)由县公署行政科的保健股管理药政工作。
建国后,1951年由县卫生科管理药政。对药品的价格、质量实行检查管理。1952年以后,县政府成立了药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科。 私营药业(包括药品商贩) 和医疗单位的药价,统由办公室管理。对紧缺药品和限制的药品进行调整,实行监督管理。严禁药商、药贩出售罂粟之类的麻毒药品,违者依法严惩。同时还规定,凡购进中药剧毒的药品,必须持单位证明或中医处方,经卫生科批准方可售给。I954年对樟脑酊、安那加、巴比妥等西药剧毒药品实行登记造册,不准擅自出售。1956年对于使用盘尼西林、链霉素、杜拉西林、肝精等珍贵药品,医生必须进行登记,以备审查。连续使用量过大者,除急患外,必须经科主任或业务院长批准,方可使用。1964年县卫生科进一步加强了对鸦片、吗啡等麻醉药品的管理,医疗单位凭供应卡购买,使用红色处方,并要求限量使用。 从1981年到1985年,全县医院都有1名工作人员负责药政和对麻醉药的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药剂人员进行法制观念教育,组织学习药政管理条例,每年进行 1次药政检查,开展评比,管理好的表扬,不好的批评,违法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