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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


  青冈县企业生产单位接触毒物、粉尘的有印刷厂、制粉厂、皮革厂、木器厂、化肥厂、酒厂和弹棉厂。县劳动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经常深入这些单位,进行检查,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治职业病。1979年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防治职业病的指示精神,对县城21家工厂企业中的834名接触粉、毒的工人,给予副食品保健待遇。 同时,每年进行1 次身体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治疗。 1985年在县劳动局内设有专人,各工厂企业都指定1名副厂长或经理,兼管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