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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官员及薪俸标准

第二节 官员及薪俸标准


  民国时期的统治阶级选拔忠于封建制度的人材充任其县、卡两级官员。当时人民过着饥寒交迫、民不聊生的生活,但是官员们却拿着高薪俸,过着荣华富贵的豪华生活。各级官吏中薪俸的差别又是很大的,如县长的薪俸和一般官吏的薪俸相差竟达十六倍。兹将民国时期官员和薪俸标准实录如下:

  一、官员录
  (一)漠河县官员录:



  续表


说明:(1)民国十一年(1922年)因漠河县知事孙容国久不赴任,由陶宗奇补充,为后补县知事。
   (2)庞国光任漠河县长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

  (二)呼玛县官员录:



  续表


说明:(1)希述之本名徐希廉。
   (2)张连庆任呼玛县长至民国二十一年。

  (三)鸥浦县官员录:


说明:马元俊任鸥浦县长至民国二十一年。

  二、各县公署编制及薪俸标准
  民国时期,各县公署编制及薪俸标准,见下表:
  县公署编制及薪俸标准表
  民国十年一月制



  续表



  三、漠河县公署职员薪俸表
  民国十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调查


说明:呼玛、鸥浦两县无资料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