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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警察

第五节 警察


  民国期间,为了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辖区内户籍人口、旅店、妓院,设置了公安局、警察队、所。
  一、呼玛县警察所设置、编制及官员

  呼玛县于民国元年设国境监视所六处:

  库玛尔国境监视所旺哈达国境监视所
  察哈彦国境监视所安干卡国境监视所
  倭西门国境监视所依西肯国境监视所

  呼玛县于民国四年五月,设呼玛县警察所,下设:
  警察第一分驻所,驻防县城的西南隅,位于黑呼路要冲。警察第二分驻所,驻防县城内的东北角,位于库玛尔、余庆两金厂要冲。警察第三分驻所,驻防湖通镇。警察第四分驻所,驻防金山镇。
  呼玛县警察所的长、警编制(民国四年一月编):

  所长:县知事兼任
  警佐:齐修志肖放臣金振声张振清
  通译:警佐张振清兼任
  雇员:三人拘留队长:一人
  内勤巡官:一人马巡士:十人
  外勤巡官:一人消防巡士:十二人
  马巡队长:一人卫生巡士:二人
  消防队长:一人看守兵:二人
  卫生队长:一人清道夫:四人
  呼玛县警察分驻所编制(民国四年一月编):
  第一分驻所巡官:李魁标
  第二分驻所巡官:胡勇
  第三分驻所巡官:刘玉书
  第四分驻所巡官:王嗣浚
  各所设雇员一人、巡长一人、巡士十七人,均归分驻所巡官指挥。
  湖通镇设警察队十人,直属县警察所。
  呼玛县公署于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令委李树芳为警察所警佐。原警佐齐修志调离。
  民国十二年三月一日委任苏封为呼玛警察所所长。
  呼玛县警察所长米春暄于民国十六年五月十日公布增设:行政股、总务股、司法股、卫生股。
  民国十八年七月呼玛县警察所改为呼玛县公安局,驻在金山镇,局长方瀛。下设:公安第一分局,驻金山镇内。公安第二分局,驻呼玛县城内。公安第三分局,驻湖通镇。各分局设:局长二人,局员一人,警士十人。
  二、漠河县警察所设置、编制及官员
  民国三年四月漠河设警察所,巡官郑德珊。
  民国六年六月任戴伯岩为漠河警察所内勤警佐。
  民国十年七月一日漠河警察所改为漠河县公安局,并设漠河警察队,任命关吉轩为漠河警察队队长,张金善为公安局稽查兼副队长。
  民国十年九月委杜万顺为警察队巡官,委任漠河警察队队长李炳章。委任漠河警察队巡官王献廷。委任连崟警察所巡官徐双恩。委任连崟警察所助理员徐和。委任连崟警察所巡长张万福。
  民国十三年任命肖庆光为连崟巡官兼阿木尔卡官。

  民国十三年漠河警察队官、长、警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