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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商业

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商业


  我县供销合作社商业,开始是在农村完成土地改革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发动农村群众,普遍入股,筹集资金建立起来的农村商业企业。在积累有了迅速扩大,陆续退清社员股金,以银行的供销商业贷款为资金来源,进行购销业务活动的情况下,于一九七八年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商业。
  为了加强对各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于一九四九年建立了县供销合作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共有十四名干部,设有业务、财会、计划、生产、组检各股和一个综合性的零售门市部,一九五一年以前,由县委书记兼任县社主任。一九五一年改称呼玛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于同年将县社门市部移交给呼玛镇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社章规定,一九五四年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由各股负责人组成,县社主任为理事会主任,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全县供销工作中的行政、业务问题。监事会是由党、政、工、农、兵代表参加,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执行政策,遵守纪律和作风方面的问题。随着业务归口,一九五六年先后将拌子场、被服社划归商业科。召开了县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大会除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之外,通过了第一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报告,为在农村新形势下发展供销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一九五八年四月,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县商业科合并成立了商业局,农村各供销合作社人、财、物三权下放到公社。一九六一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商业科分开,恢复了原来县供销合作社名称,此时农村供销社人、财、物三权又上收,恢复了原来体制。一九六三年召开了县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这次代表大会,发展了供销战线上的大好形势,极大地推动了供销工作。一九六六年将县社机构并入县财贸办公室。一九六七年初,“文化大革命”大搞夺权,宣告财贸办结束,恢复原县供销合作社机构。一九六八年将县社改称农副公司,一九七三年又将农副公司改称农副科,一九七四年农副科又改称县供销合作社。
  粉碎“四人帮”,供销工作得解放,供销战线职工解放了思想,增强了团结。在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指引下,积极扩大购销业务,使供销工作适应了国民经济调整后出现的新形势。
  三十年来,供销合作商业网点遍及城乡各地。现在全县有农村供销合作社十三个,分销店二十二个,代销点三十个,城镇有土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水产公司各一处。全县有供销商业职工三百零七人。
  一、县供销合作社的业务
  县供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围绕农业生产,巩固壮大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积极扩大购销,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农村市场,为工农业生产、为消费者、为人民生活服务。因此,县供销合作社除了抓好城镇各公司工作,主要抓好农村供销合作社工作。由于各公司和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属独立核算单位,县供销合作社业务主要是汇总情况,综合平衡,统一指导。建社后三十年来业务情况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九五○年以前的自行采购和一九五一年的系统业务,在这个阶段,以条条系统进货为主,条条内部定期结算,到一九五二年商品经营明确分工,系统业务告以结束;第二个阶段由当地国营商业进货,这种进货渠道延续至今,有利于计划管理,有利于经济核算。
  (一)农副产品收购。我县土特山产极为丰富,因此,供销合作社商业从开始建立,就把农副产品采购业务积极地抓了起来,作为供销合作社为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活跃农村经济,满足国家出口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总的收购工作中,一部分为商业代购,如猪、禽、蛋、野生动物、药材等;一部分为外贸代收,如蕨菜、玫瑰果、活牛等;其余为自行业务。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农、林、牧、副、渔有了全面发展,为农土副产品采购开辟了广阔前景,养、种、编、织、采、猎、捕、制、育、伐得到了发展,收购额不断扩大。收购品种一部分地产地销,一部分外销,支援了轻工市场和出口,元皮、灰鼠皮、香鼠皮以及蕨菜、玫瑰果等都远销国外。三十年来各个时期收购的情况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一百九十九万二千元,这个时期农村每人平均交售农副产品额二百四十四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一千四百九十万零二千元,这个时期平均为农村每人收购一千七百三十五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九百三十七万二千元,这个时期平均为农村每人收购八百二十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一百八十万零二千元,这个时期平均为农村每人收购一百五十二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三百六十六万五千元,这个时期平均为农村每人收购二百四十七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二百零八万五千元,这个时期平均为农村每人收购八十五元。
  (二)商品零售。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商品零售,是建立在农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它随着农业生产发展而发展,随着农村人口收入增多,零售额随之而扩大的。建国初期,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为一百四十九万四千元,在农村市场领域只占百分之五十九点零七,私营工商业占百分之四十点零三,通过供销合作社商业平均每年卖给农村每个人的商品只有六十一元。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已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这个时期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额为九百七十五万七千元,在农村市场领域中所占比重为百分之九十三点四七,私营工商业只占百分之六点五三,平均每年卖给农村每人的商品为二百八十四元。随着实现人民公社农业生产有了极大的发展,出现了农业机械多、耕地多、交粮多、多种经营多,因而集体和社员收入多,对工业品的需要多,特别是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高档商品需要更多的大好景象,第二个五年计划以来各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商业零售情况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一千四百二十二万七千元,占整个社会零售额比重的百分之二十五点八八;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六百五十七万七千元,占社会零售额百分之三十八点四八;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一千零七十一万元,占社会零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一;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一千九百八十六万二千元,占社会零售额的百分之三十点零七六;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前四年为二千一百六十五万七千元,占社会零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二一。这个时期农村人口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一倍以上,通过供销合作社商业每年平均卖给每一农村人口商品为二百二十元。
  (三)经营管理。供销合作社商业的经营管理除了购销业务之外,主要是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劳动效率,利润的盈亏等方面。随着购销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在不断改善。对在“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混乱局面已基本克服,整个系统经营管理形势越来越好。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县供销合作社在城镇所属土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水产公司、贸易货栈,除了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外,所经营的大部资金是由银行贷款解决。农村各供销社的资金来源,在人民银行建立之前,主要靠发展社员,扩大股金来解决,在不断发展购销业务基础上,自有资金也逐步扩大,一九五八年全部退还社员股金以后,为解决从事购销业务的资金,才向人民银行进行贷款。从一九七三年以来资金周转情况是:县社各公司一九七三年为二点四七次;一九七四年为二点五次;一九七五年为二点六七次;一九七六年为二点三三次;一九七七年为二点五一次;一九七八年为二次;一九七九年为二点一一次。基层供销社一九七三年为二点二四次;一九七四年为二点三五次;一九七五年为二点一四次;一九七六年为二点二三次;一九七七年为二点六二次;一九七八年为二点六四次;一九七九年为二点八次。
  费用水平。由于坚持了在扩大购销业务,减少商品流通环节,降低商品损耗,降低费用的原则,费用水平有所下降,从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九年的实际费用占购销总额的水平是:城镇各公司一九七三年费用占百分之十八点零五;一九七四年占百分之十八点七八;一九七五年占百分之十七点四八;一九七六年占百分之二十点一一;一九七七年占一五点二;一九七八年占百分之十三点三七;一九七九年占百分之十三点七八。农村供销社一九七三年占百分之九点四一;一九七四年占百分之八点七四;一九七五年占百分之八点四五;一九七六年占百分之十一点七九;一九七七年占百分之八点一一;一九七八年占百分之八点三五;一九七九年占百分之七点二二。
  劳动效率。由于经营管理的改善,职工的劳动效率也在提高。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思想大解放,理直气壮地抓经营管理,发挥了为四化争作贡献的积极性。一九七三年以来的劳动效率的状况是:县社各公司一九七三年为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五元;一九七四年为三万一千五百九十三元;一九七五年为三万三千五百零九元;一九七六年为三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元;一九七七年为二万九千三百七十六元;一九七八年为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元;一九七九年为三万三千六百二十一元。农村各供销合作社一九七三年为二万三千零六十五元;一九七四年为二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元;一九七五年为二万四千九百八十四元;一九七六年为二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一九七七年为二万六千四百十一元;一九七八年为二万八千八百八十四元;一九七九年为三万三千一百七十三元。
  供销合作社商业利润。农村供销合作社经营利润,综合起来属于盈利,但社社之间不平衡,个别社还有亏损,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九年共实现利润十一万七千八百四十三元。城镇各公司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九年中,除了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二年盈利外,其余各年皆属亏损。
  二、县供销合作社商业基层单位
  (一)土产公司。土产公司的前身系县供销合作社采购股,是县供销合作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农副产品采购业务上的指导机构,随着土产采购业务的发展,采购股由业务指导改为业务经营,于一九五七年改称农副产品采购批发部。一九五八年供销合作社与商业机构合并时,该部也随之合并,一九六一年国合分设时,将该批发部改称土产公司,成为县社一个直属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土产公司下设一个土产收购部,公司近年来全年收购业务在六十万至八十万元左右,共有职工二十八人,财务状况基本平衡。
  (二)果品公司。主要经营干鲜水果商品,经济不独立,与土产公司是一套机构,统一核算。有果窖三百平方米,年经营水果量在三百五十吨左右。
  (三)贸易货栈。一九六一年市场商品偏紧,城乡人民持币量大。为补助市场商品供应不足,调剂市场余缺,回笼货币,满足人民需要,成立了贸易货栈。经过三年国民经济调整,市场商品状况好转,于一九六四年将该栈并入土产公司。一九七九年重新设立后,其任务是调剂市场余缺,补助不足,活跃市场,与土产公司是一套机构,统一核算。
  (四)生产资料公司。生产资料公司前身是生产资料批发部,于一九七四年独立核算。公司辖一个生产资料商店,营业室面积四百平方米左右。公司主要经营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麻袋、小农工具等商品达六百余种。进货渠道为两条,一条是根据计划由省地公司拨给,诸如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等等;一条是采购于地方工业或加工订货,去满足农村生产资料之需。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九年通过地方工业加工产品就达四十三万元。由于农业大发展,科学种田大普及,化肥、农药销量增多,一九七二年到一九七五年末化肥销量为一千零三十八吨,农药三十一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七九年化肥销量则为二千九百六十七吨,农药六十六吨。塑料薄膜近年来也发展较快,为解决高寒地区春菜问题,塑料大棚有所普及,从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九年的六年中就销塑料薄膜二十三吨。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九年生产资料销售额也逐年增多:一九七四年为六十五万元;一九七五年为七十九万二千元;一九七六年为九十四万九千元;一九七七年为一百零九万八千元;一九七八年为一百零九万五千元;一九七九年为九十三万五千元。由于经营成果和服务质量好,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被评为大兴安岭地区财贸战线的先进单位。
  (五)水产公司。是一九七四年将商业的水产业务划给县供销合作社之后,于一九七六年建立的。全公司共有职工十四人,辖一个水产商店,是公司坐店的独立核算单位。主要业务是组织本县各社队搞好渔业生产,发展淡水养鱼,辅助于省外水产品的调入,来满足城镇市场需要。水产管理站,负责水产管理工作。该公司一九七七年经营为最好水平,销售二十一万元左右,经营量达到九十三点八吨,其中本县收购十一点五吨,省内省外调入八十二点三吨。为搞好城镇市场鱼类供应,成立了一个集体性质的自负盈亏的捕鱼队。
  (六)供销商业车队。供销商业车队是一九七七年成立的。现有载重汽车四台,全队职工十三人,担负着全县供销系统的商品运输任务。
  (七)三卡供销社。成立于一九四九年,设在三卡公社所在地,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为方便群众,在宽河、江湾各设分销店一处,对偏远的队设四个代销点。该社营业室面积二百四十平方米,有职工二十七人,年购销额在六十五万至七十五万元之间。为方便黑呼线公路乘车旅客途中就餐问题,设饭店一处,四季营业。
  (八)荣边供销社。其前身是呼玛村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四九年。一九五○年搬迁至牧养场,一九五一年又撤回呼玛街里,牧养场设分销店,由于市场经营范围进一步明确分工,城镇所在地属于国营商业经营范围,因此,于一九六四年呼玛供销合作社迁至牧养场,后更名为荣边供销社。湖通镇村为荣边公社所辖,原来的湖通镇供销合作社撤销改为分销店,并在河南屯大队设分销店一处,红星生产大队设一处代销点。全社职工十四人,年购销额在四十万至四十七万元左右。
  (九)金山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四九年,是一个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及时满足人民需要,分别于金山、三间房、翻身屯、察哈彦等地设立了分销店,边远队设了两个代销点。该社有职工十三人,营业室面积为一百五十平方米左右,年购销额在三十万至三十五万元左右。一九六六年金山人民公社迁至新街基,金山供销社也随之迁往新街基。
  (十)兴隆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六二年,由于与金矿商店价格不统一,于一九六三年撤销。后来根据兴隆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于一九七○年恢复。有职工六人,营业室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左右,有两处代销店,年购销额在十二万至十六万元之间。
  (十一)兴华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四九年,一九五五年将一九五三年建立的鄂伦春供销合作社撤销后,将其业务合并该社。现有职工十七人,营业室面积二百平方米,在新民设分销店一处,在生产队设代销点三处。自从一九七○年以来将白银纳归鸥浦公社,韩家园子划归东方红公社以后,年购销额在三十万至三十三万元左右。
  (十二)东方红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七六年,其前身是兴华供销合作社的一个分销店。全社职工七人,下设一个分销店和一个代销点,营业室面积一百四十平方米,年购销额在十六万元至二十一万元左右。
  (十三)鸥浦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四九年。一九七○年因公社迁至白银纳,该社也随之迁到白银纳。一九五九年成立了三合供销合作社,一九六六年与鸥浦供销合作社合并。为满足群众生活生产资料的供应,在老卡、怀柔、鸥浦、三合、新村等地建立了分销店,并在其他生产队建立了三处代销点。全社职工十九人,营业室面积二百四十平方米,年购销额在六十四万元至六十九万元左右。
  (十四)十八站供销合作社。自十八站建立民族乡以来,为开展鄂伦春地区的供销工作,活跃繁荣少数民族经济,满足鄂伦春人民的商品供应,于一九五六年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有职工十八人,营业室面积三百平方米,下设两处分销店和两处代销店,年购销额在五十五万至六十四万元左右。
  (十五)依西肯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五九年。全社职工十人,下设三个代销点,营业室面积二百平方米,年购销额在二十三万至二十七万元左右。呼漠公路修筑之前,进货运输靠水运,每至秋季末趟船则大量进货,够销售到次年五月为合适。呼漠公路通车后,运输方式改变为夏靠水运,冬靠陆运,对经营管理大为有利。
  (十六)开库康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四九年。全社职工十一人,下设分销店一处,代销店两处,营业室面积二百四十平方米,年购销额为二十八万至三十一万元左右。因地区偏远,进货方式与依西肯供销合作社相同。
  (十七)兴安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五六年,职工七人,设代销点四处。营业室面积二百平方米,年购销额在十九万元至二十二万元左右。进货与运输方式与依西肯供销合作社相同。
  (十八)漠河供销合作社。是我县最北部的一个供销合作社,一九四九年成立。全社职工十三人。于北红设分销店一处,洛古河设立了一处代销店。营业室面积三百平方米,年购销额在三十八万元至四十一万元左右。进货运输方式与依西肯供销合作社相同。
  (十九)北疆供销合作社。成立于一九七六年。担负着全公社及农场的商品供应。现有职工二十人,设分销店三处,代销点两处。营业室面积二百平方米,年购销额在六十五万元至七十万元左右。该供销社建立前商品供应由农场商店负责,建立供销合作社后,将农场商店并入了该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