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合作化
第四节 农业合作化
我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把小农经济改造成为集体经济,是我党在取得全国民主革命胜利之后,最复杂任务之一。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得了土地,欢天喜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用辛勤的汗水创造劳动果实。但是,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落后性,抗拒自然灾害的脆弱性,日渐显示出来,为了发展生产,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在完成土地改革之后,我党适时地引导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逐步发展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的建立和发展
呼玛县的互助合作运动是一九四九年春出现的。开始是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性互助组。不久出现了三大季节组和常年互助组。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仍然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生产资料仍旧是私有,土地经营也不统一,只是用换工的形式组织起来共同劳动。据统计:
一九四九年全县共有九百九十八个生产互助组,其中常年组六百三十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三点一,三大季节组二百六十五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六点六,临时组一百零三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十点三。
一九五○年全县共有七百七十三个生产互助组,其中常年组四百一十五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三点七,三大季节组二百五十五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三,临时组一百零三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十三点三。
一九五一年全县共有五百八十三个生产互助组,其中常年组五百一十四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八点二,三大季节组五十一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八点七,临时组十八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三点一。
一九五二年全县共有四百零九个生产互助组,其中常年组一百七十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二,三大季节组二百三十九个,占互助组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八。
农民组织起来以后,由于劳动力和耕畜农具得到比较合理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体经济的困难,使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九五二年全县原计划耕地九千零三十七垧三亩六分,实种了九千一百六十六垧三亩六分,超种了一百二十九垧。实行了一些技术改造,推广了冷水浸种,用皂水防疸疽,提高了粮食单产,当年小麦垧产量高的为四千斤。
二、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生产互助组是农业合作化的初级形式,它已经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但是,互助组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存在着个体经营同集体劳动之间的矛盾,因而土地合理经营,劳动力,耕畜和农具的合理使用仍然受到各个农户个体经营的限制,农业生产很不稳定,不能有计划地扩大再生产。因此,为使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要求农业合作化进一步提高,即从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九五二年全县试办了两个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鸥浦区老卡村曙光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李子和,副社长:赵凌云;呼玛区下老卡村向前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张凤翔,副社长:张连洲。两个初级社共有社员三十多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定以发展农业合作社为中心来推动互助合作化运动的继续前进。在中央文件的指引下,我县初级社发展很快。一九五三年秋全县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社员五十五户;一九五四年春发展到七个,社员一百二十二户;一九五四年冬季发展到三十个,入社农户六百八十七户,占全县总农户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这些半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仍归各户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各户的私有牲畜和大农具也交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的产品,归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共同所有,在扣除了生产中的开支和缴纳农业税,提取若干公积金、公益金后,大部分按社员所提供的劳动数量进行分配,小部分按社员入社的土地数量进行分配,社员交给合作社使用的牲畜和大农具也给一定的报酬。这种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比互助组有更大的优越性,它已基本克服了个体经济的分散性,从而使农业生产力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九五四年七个初级社,种地九百三十一垧九亩三分,小麦总产量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八百四十六斤。垧产量超过互助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的一个社,超过百分之十六的一个社,超过百分之十的二个社,超过百分之八的一个社。初级社的副业收入超过最好的互助组副业收入的百分之四至五。每个劳力平均占有耕地三垧四亩五分,比互助组劳力二垧三亩三分多占有百分之四十八,每匹耕畜负担六垧一亩七分地,比互助组每匹牲畜三垧二亩七分地多百分之八十八。由于生产发展,社员生活明显改善。金山区新街基新明社社员付长发,一九五三年在互助组干了一年,只收得糜子四百斤,入社后的第一年净分小麦五千斤,收入提高十倍。
三、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形成和发展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毛泽东同志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了当时党内一部分同志对农业合作化的右倾保守思想,提出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到来,号召全党积极地、满怀热情地、有计划地去领导这个运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全县农村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化的新高潮。全县初级社由三十个发展到六十个,入社农户由占总农户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发展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一九五六年一月在半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又过渡到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完全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全县共建二十二个高级社,入社农户二千七百一十六户,占总农户的百分之九十四点二四。一九五七年上半年高级社为二十六个,入社农户二千九百八十户。高级社建立之后,认真地贯彻了“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方针,建立和健全了生产责任制,执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有计划进行了基本建设,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向前社共一百二十户,一九五五年每户平均收入六百元,一九五七年每户平均收入八百零二元,比一九五五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三点六。新乡社一九五六年每户平均收入七百九十元,一九五七年每户平均收入九百三十八元,比一九五六年增长了百分之十一点九。
四、人民公社的建立
一九五八年秋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一九五八年九月全县建立八个人民公社,全县实现了公社化。
人民公社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但它已经包含着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份,改变了原来高级社单一的经济组织性质,成为包括工、农、商、学、兵的政社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人民公社的建立,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规模上更加科学地组织人力,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物力和财力,使农、林、牧、副、渔一起发展,促进农业技术的改革,保证扩大再生产,使工、农、商、学、兵共同跃进。但是,在公社建立的初期,步子走的太快,又加之没有经验,因此出现了浮夸风、共产风,瞎指挥风和集权过多的错误,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一九五九年春,县委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先后进行了以纠正“一平二调和三整风”为中心的整党整社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改革经营管理,贯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保证了人民公社发展。
在农业合作化的同时,全县的手工业也逐步地完成了合作化。根据我县城乡手工业者多是家庭手工、小本经营的特点,县委采取了逐步过渡的办法。首先帮助他们组织小组,向国营商业或供销社购买原料,销售成品。一九五四年建立了皮革合作社、被服合作社、薄铁合作社、铁具合作社、木器合作社、钟表合作社、豆腐生产合作社、维修合作社。一九五六年个体小商、小贩、旅店、药店也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组织了合作商店、合作饭店、合作旅店,个人药店合并到中医联合诊所。一九五六年中医联合诊所纳入县医院,照相馆改为国营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