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鄂伦春族人民的新生
第四节 鄂伦春族人民的新生
在有关鄂伦春族的纪略、专辑、县志、外史等历史资料中都千篇一律的记载着“鄂伦春人,勇武尚射,狩猎山林,不事务农,毡幕而处,逐水而居,食兽衣皮……”。这是千百年来反动统治阶级残酷奴役鄂伦春人的结果。虽几经请愿,要求定居,亦农亦猎,改变生活现状,均未克遂。清朝末年,民国初年,鄂伦春族人民又多次请求,定居务农。当时统治阶级为了开垦荒原,征收赋税亦同意鄂伦春族人民的这一要求,答应贷款放地,改猎为农,素令黑龙江官府拨给贷款,买牛马农具,并派刚通等四人,四出收抚散居在山里的鄂民。后来,贷款物品,均被赃官贪污罄尽,鄂族定居之事,也随之化为泡影。直到一九二一年库玛尔路正兰旗鄂族在宽河屯盖了十几所小房居住。以后孟良海、关兰托等人,又在新立屯仿造汉人的房屋,盖了几撮马架子定居下来。一九三九年,日寇为了掠夺毛皮,鱼肉少数民族,又将“栖林屯”(即黑呼公路中段的新立屯)等地定居的鄂伦春人驱赶进山,又使其与其他民族隔绝,重过极端落后的原始游猎生活。
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使鄂族摆脱长期遭受掠夺、剥削而造成的贫穷愚昧状态,对其在生活上给予了极大地照顾。仅一九四七年至一九四八年两年,就无代价地供给呼玛县境内的鄂伦春族人民米面二十八万八千多斤,棉布一万八千多尺。为充分发挥其猎业生产能力,政府免费给猎民调换了猎枪,把日本鬼子发给的破旧枪支完全换成好枪,并供给足够子弹,保证猎业生产。并在学校里设立了鄂伦春族子弟班,让鄂伦春族儿童有受教育的机会。虽然如此,在解放初期,仍有部分鄂伦春人,对党的政策不托底,有顾虑,不愿送孩子上学,不让青年人参加工作,不愿靠近政府。一九五○年,成立了呼玛县协领分署,派三名汉族干部和二名满族干部,到鄂族地区,协助开展工作,并动员十几名青年参加黑河协领公署和呼玛县协领分署工作,选拔在鄂伦春族中有影响的上层代表人物,安排他们参与地方政权。
从一九五二年起,到一九五六年,县有关部门连续组织五次鄂族干部和有代表性的上层人物七十多人次,到首都北京和哈尔滨、沈阳、大连、上海等大城市进行参观游览。其中有三人参加过首都“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观礼,登上了天安门。有二人受到毛主席、刘主席、周总理、朱委员长等老一辈革命家亲切地接见,还有一名参加过国宴。通过各种活动和宣传教育工作,使鄂伦春族人民提高了认识,解除怀疑,消除顾虑,坚定了靠近共产党的信念,愿意在党的领导下,与各兄弟民族团结一致,走社会主义康庄大道。在鄂伦春地区流传着这样一支歌曲:“毛主席他象那正午的太阳哪咿耶,照在了兴安岭的高山顶上哪咿耶,晒化了千年的苦水和寒霜哪咿耶,给鄂伦春带来了幸福和希望哪咿耶,过去了的牛马年月,从今走上新的时光哪咿耶”。
解放前,鄂伦春人以放火寻角,烧荒引兽,风餐露宿,篝火取暖,经常引起森林火灾。解放后,于一九五○年县人民政府在鄂伦春人居住和渔猎区域,指定范围,划分固定的防火界线,分段包干负责。将居住在呼玛县内的六十七户,六百零九人,编为一支护林队,分为五个护林小队:第一队驻在呼玛河口;第二队驻在古龙干河;第三队驻在新立屯;第四队驻在十八站附近;第五队驻在西尔根气河。护林队员实行工薪分制,按月发给。分队长每人每月一百四十工薪分,班长每人每月一百二十工薪分,队员每人每月七十二工薪分,非队员和无劳动力的妇女,每人每年发给米面二百四十斤,油、盐各四斤,棉布十五尺,冬季发给棉衣一套。一九五一年,将工薪分制改为工资制,每月计付工资人民币(44)六亿多元。
这支鄂伦春护林队,严格执行巡逻搜山,防火扑火,为保护大兴安岭森林资源安全,作出了贡献,涌现了一批省、地、县护林防火模范,受到党和政府的表扬与奖励。随着鄂伦春人下山定居,这支护林队才逐步转业为农。
一九五三年党和人民政府选择依山傍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交通方便的地方——新立屯、十八站、白银纳、下渔亮子建起四个鄂族新村,建房一百二十四座,到一九五七年共建新房一百九十七座,建筑费用约合人民币十一万元,均由国家拨款和护林员工资支付。从此鄂伦春人全部建村定居下来。各村都成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作为临时的行政机构。一九五四年又进行民主改选,重新选举了筹委会主任和委员。选吴景春同志为白银纳主任,盛守成同志为十八站主任,孟太路同志为新立屯主任,任德库同志为下渔亮子主任。
一九五六年呼玛县鄂伦春协领分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自治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精神,提出并村建乡,并深入开展宣传工作。通过鄂伦春群众酝酿,以及鄂族上层代表人物的拥护,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来的四个筹委会合并,成立呼玛县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原住在下渔亮子和新立屯的鄂伦春人,迁移到十八站地区的疙瘩干,建立新村。民族乡诞生的同时,召开了首届鄂伦春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代表二十二名,正副乡长二名,委员九人。选出鄂伦春人孟玉同志为乡长。全乡包括白银纳、十八站、疙瘩干、布拉戈罕四个自然屯,二百零一户(其中汉族四十户),七百六十七人(其中汉人七十人)。民族乡之建立,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具体表现,对促进鄂伦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对护林防火工作,对增强民族团结,发挥鄂伦春民族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