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鄂伦春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六节 鄂伦春民族的风俗习惯
鄂伦春民族,在旧社会历经各个朝代的反动政治。残酷压榨,长期以来,几乎与世隔绝,不相往来。因此,其风俗习惯,与各兄弟民族,绝异两样。解放前,婚丧礼仪,实为殊俗异风。解放后,经过移风易俗,新的风俗习惯,已与当地各族人民大体相似。
(一)宗教信仰
鄂伦春族信仰的是多神的萨满教,其中自然崇拜、偶像崇拜和巫术等交织在一起。
鄂伦春所供奉的神,大体可分为几类。一类是主管狩猎生产的,如“白那恰”(山神)等神管野兽,另一类是保护人畜兴旺的神,如“召路博如坎”(司马神)、“吉雅其”(财神)。为数最多的一类,是管各种疾病的神,如“德勒库达日依乐”司抽风病,“额古都娘娘”司天花,还有司各种无名疾病的许许多多的神。在偶像崇拜中,还有祖先崇拜,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阿娇如博如坎”(祖先神)。
巫术在鄂伦春族的宗教生活中,占着主要的地位,人们被疾病缠绕时,就请萨满(45)(巫师)来跳神。每个萨满都有自己所崇奉的神,多寡不一,多者达几十个。人们相信萨满都能沟通神灵,他能知道那位神被人触犯了,如果求得这位神开恩,病人就会痊愈。鄂伦春族还没有职业萨满,萨满不受性别限制,他的社会地位也与其他人无异,为人治病一般都不要报酬,但有些地区人们给他报酬,他也接受。
此外鄂伦春族还有许多禁忌,如对猛兽不敢直呼其名,叫虎“博如坎”(即神)或“木奴木义格齐”(即长尾巴);叫熊“阿玛哈”(即大爷)。在生产上也有许多禁忌,如出猎前不能作计划,不能说谁能打到什么野兽,否则认为会什么也打不到。另一类禁忌,是针对妇女而定的,鄂伦春族认为妇女的月经和分娩是不干净的事,会触犯神灵,因此妇女不许上“马路”席(“撮罗子”(46)内的正面铺位),不许到“撮罗子”后部,不许在家人住的“撮罗子”内分娩,因为这些地方都供着神象。这些禁忌,不但给妇女许多束缚,而且残害妇女的健康。
解放前,鄂伦春族对宗教是很迷信的。在旧社会漫长的黑暗生活中,鄂伦春民族的经济、文化、卫生极其落后,人仍然是自然的奴隶。统治者加在人民头上的种种灾难,为要设法模糊人民的斗争意志,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要使鄂伦春族处于愚昧状态,所以利用种种迷信来迷惑人民。
解放后,鄂伦春族人民头上再没有压迫和剥削者了,他们在党的领导和各族人民的帮助下建设自己的新生活,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取得了各方面的巨大成绩。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成就,使迷信的存在失去基础。解放以来,政府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鄂伦春族的参观团,到各大城市去参观祖国伟大的建设,大大地开阔了鄂伦春族人民的眼界。科学知识的宣传起到了破除迷信的作用。现在大多数的群众开始认识到迷信的害处,自然也就不再清萨满跳神了,许多禁忌也被群众自觉地废除了。
(二)婚嫁
鄂伦春族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氏族内部不能通婚,而因婚姻关系产生困难必须族内通婚时,要按照氏族规矩,杀牲祭天,宴请亲友,经商议同意后,方可通婚,如不同意仍不许族内通婚。这是在原始社会形成的婚姻制,但在婚姻上也已有封建的影响,如婚姻完全由父母包办,当孩子七、八岁或更小时就给订了婚。订婚的双方要商定男方给女方多少采礼,如几匹马,几桶酒等。女子出嫁时,也陪送马匹、衣、被等嫁妆,但数量比采礼少些。在有关史料上对鄂伦春族的婚礼有这样的记载:男女青年,欲成婚定礼,必须经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否则无成。男方欲聘淑女,须备酒置肴,请能说善唱老人,陪同男方求婚人,携带烧酒、野猪去女家会亲。女家即备酒,煮“手把肉”(47)共同宴饮。在推杯交盏之中间,畅饮开怀之际,媒介入即唱“会亲家”(48)歌词随机应编,以夸奖应聘女儿,如何贤善,聪明伶俐,美丽漂亮等。女方家长亦歌谦抑,直至媒介说服女方家长为宜,然后议婚索取。商妥议定后,求婚的男方乃向女家翁、姑行跪拜礼,即谓成婚。寡妇改嫁要受许多限制。强迫包办的婚姻,给人们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婚后家庭不睦,青年男女因不满婚事而逃婚或为了要与意中人结合而私奔的事件也经常发生,而其结局往往是很悲惨的,被抓回来后,要受佐领责罚,轻者遭受严刑毒打,重者丧命。早在一九二六年就发生过十八站地区鄂伦春青年猎民孟平禄、丁贵米、孟阿布错、孟内国、孟雅克依等带着自己心爱的姑娘逃往山里的逃婚事件。后因山中缺粮返回部落,勇敢善良的孟平禄为了减轻对同伴的处罚,把责任全部承担下来,因而被处死。封建统治者对这些善良而又有血性的青年横加摧残,但他们并不退让。事隔一年,十八站地区鄂族青年又掀起了一次更大规模的反抗斗争。这就是一九二八年春,十五名青年男女走出部落,为争取自由而斗争的“上山事件”。这次反抗斗争大约持续了三十天,后因弹尽粮绝,陷入官兵、富户们的重围,经过一场激烈的搏斗之后被俘,受到了最残酷的严刑,但这一切都没有使他们屈服。据说,直到被处死时,他们还在高声歌唱。
解放后,党有步骤地在鄂伦春地区贯彻婚姻法。宣传包办婚姻和早婚的害处,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结婚前进行登记,并提倡家庭和睦。因此,许多包办婚约解除了,早婚的现象大大减少,采礼和嫁妆也逐渐简单化。寡妇改嫁再不受到限制。已婚双方感情不睦,经调解说服无效者依法可离婚。妇女从琐碎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参加了社会生产劳动,因而已再不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男女平等、和睦幸福的新家庭关系已经普遍形成起来了。
(三)丧葬
鄂伦春族的丧葬形式有风葬、土葬、火葬(火葬只用于孕妇)等几种。风葬是将死者放在大树凿成的棺材里,将棺材悬于林中树上。举行土葬或风葬时要在死者的棺内放入弓箭、马鞍等殉葬物(如果死者是女的,则放入熟皮子工具、针线等),有些地区,还要杀死死者生前骑的马来陪葬。有关史料中对鄂伦春族的丧礼有这样的记载:“纳尸分燕翼,杉棺完丧礼,死殓恒周岁,祭礼荐牲牺”,人死先架树上,越一、二岁始行发丧,届时邀集亲友,分立两行如燕翼,名曰纳骨尸,备棺椁殡葬后,亲友于山顶饮酒食肉,葬仪即行结束。此种风俗,解放初期仍然盛行。十八站到一九六二年,共有出大殡的三十一起,亲友满堂,宾客盈门,大吃大喝。据统计共饮酒三千余斤,吃肉一千五百七十多斤。其他鄂族屯也有类似情况。近年来,经过党的宣传教育,以及其他兄弟民族的影响,人们开始认识到将死人在露天悬葬容易传染病菌,一般已都用土葬,且礼仪开始从简,以马殉葬的习惯也被废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