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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晋职考试制,对初任审判员或庭长职务人员,无论是否领导干部,
无论行政级别高低,必须参加同级人大组织的任职前考试,考试合格后,
由人大任命法职。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改革按照充实审判部门,精简合并
职能重叠部门的原则,确定基层法院内设机构为7庭1办。中院和一批基
层法院相继成立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