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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范围

拍卖标范围


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第41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下列公物必须公开拍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和依法追回的赃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公物;因司法
机关的司法行为需要处理的公物;国有企业需要转让或处理的产权或股权;
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和生产原料等物资;金融单位和税、费
征收单位收回的抵货、抵费抵税抵费、抵债的物品;邮政、铁路和公安部门
等获得的无主货物,拾遗的长期无人认领的物资、物品;各种公有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竞价的无形资产;宣传广告使用权,各种
商业性摊位使用权,土地、场地的使用权、冠名权;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
开拍卖的其他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