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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5月23日,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促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城镇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负担,市政府制订《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县
(市)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3%,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