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管
农村信用社监管
【农村信用社监管】大兴安岭地区共有农村信用社机构23个,其中,法人机构14个、非法
人机构 9个。2003年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治理工作,推行贷款清收责任制。继续实
行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进行量化考核。加强非现场监管,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及
时发出预警通知。按照审批权限,依法批准迁址农村信用 社1个。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要
求,完成1个农村信用社许可证变更工作。核准了1名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
辖内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情况进行调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