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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2003年,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放在社
区,放在村、屯,提出“建立样板村、示范居民委,形成示范群体”的要求,各乡、镇抓住社
区改革、农村换届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行村(居)民自治,普遍成立了自治组织,制定《计划
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突出了人民群众
的主人翁地位。在工作中坚持典型引路的办法,从2002年起,培养了加区阳光社区、东山社区,
漠河县松苑社区等一批典型,在全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全区已有 90%的村(居)开展了
村(居)民自治,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计生活动的热情,全年有10余万人参加了广场等各类
生育文化活动。 (朴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