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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林天发[2004]149号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好对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的
贯彻落实工作,要把文件精神贯彻到各基层管护单位及个人。并组织好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
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森林资源管护的认识,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要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对照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明确各级管护
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明确责、权、利;按照办法的要求重新签订管护承包合同。

  三、今后,各林业局每年都要组织一到两次的管护成效监督检查,检查的结果,要做为对
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林业集团公司将在各林业局自检基
础上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做为年终考核各林业局承包指标兑现的主要依据;

  四、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集团公司林政部。

    2004年9月2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
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
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
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
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 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
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
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
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
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
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
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
致。

  第十条 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
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
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
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 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
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
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投标制。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
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
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
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
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积极采
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广泛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
动等条件,实行分类管护,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确保管护成效。要因地制宜,采取合伙
承包、家庭承包、个体承包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也可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采取设立固定管护点,
实行封山管护。

  第二十条 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
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以及管护报酬、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巡山记录,有关
管护资料要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管护合同完成管护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
时兑现管护报酬,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三)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
报酬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森林管护事
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作为对省级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
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对各省级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项目进行的抽查,统一纳入国家级工
程核查和工程“四到省”考核工作范围。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
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
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
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