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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能

监管职能


  【监管职能】 大兴安岭银监分局作为黑龙江银监局的派出机构,履行的职责是: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据省局授权,制定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
责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省局授权,审查和批准全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和批准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统计、分析、上报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数据、信息,依据省局授
权进行信息披露;对全区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
风险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