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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偿使用

采矿权有偿使用



  【采矿权有偿使用】 按《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规范运作、
热情服务,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出让采矿权13个,收取出让金50万元。行署国土资源局先后挂牌
出让采矿权8个,收取出让金20.83万元,其中受省厅委托组织出让3个,收取出让金16.8万元,
协议出让 5个,收取出让金 4.03万元。对未实行有偿的已建矿山全部督促进行储量检测核实,
确保大兴安岭地区有偿使用工作的全面推进。2004年,行署国土资源局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采
矿权管理与市场建设先进集体。
   (幸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