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续志下限时间延至2004年
全区续志下限时间延至2004年
【全区续志下限时间延至2004年】 10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下发《关于全区续
志下限延至2004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全区县、区、局,直属县级企业续志的
下限时间延至2004年。 原地县两级签订的续志责任状时限,自然顺延至2005年3月;《大兴安
岭地区志》下限延至2004年。规定与地区志相匹配的 46部分志下限延至2004年,务于2005年3
月完成编写任务。先期完成的分志,要组织人力续写至2004年。中省直单位和军警机关的续志
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上级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完成好地区志和
上级专业志的一志两用任务。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专家修志”的领
导格局,并认真实行编辑、主编、总编各层质量责任制。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