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安 查禁烟、毒、淫、赌 清道光年间,朝廷直接下谕处罚官员赌博。齐齐哈尔镶蓝旗骁骑
校齐明阿因赌博被革职。黑龙江将军丰绅曾下令“禁吸鸦片”。同治初年(1862),齐齐哈尔城
设街道厅,“稽查赌博”是其职能之一。光绪三十四年(1908),齐齐哈尔出现妓院,名为永安
里(位于永安大街路东)。宣统元年(1909),永安里有妓院31家。同年,齐齐哈尔开设19所戒烟
药局,进行戒烟。
民国年间,齐齐哈尔对烟、毒、淫、赌都进行查禁。1916年,成立禁烟公所,掌管禁烟事
务,当年查获烟案130起。省会警察厅查获赌犯案22起,91人。1917年,查获烟案112起。1921
年,查获烟案109起、赌案22起。1922年,日商常川开设“金山当”、“义顺当”烟馆,昼夜
开灯,供吸烟人受用;日商开设的大丰药房、天台药房等9家商号均售违禁鸦片、吗啡。4月,
省会警察厅第三警察署共查获吸毒人犯19人,收缴鸦片16钱、吗啡15包。1926年,查获烟案191
起,224人;查获赌案46起,172人。1927年,省城设立禁烟总局。1929年,国民政府规定6月
3日为禁烟纪念日。当年抓获万道维、王明喜等烟犯4人,收缴烟土190两。1930年,因韩人烟
馆达21户,有碍社会治安,省城当局同日本领事馆交涉,当年查获烟案249起,346人;缴烟土
140两。同年,查获赌案65起,308人。
沦陷时期,烟、毒、赌泛滥,妓院增多,出现一些日本妓馆和朝鲜妓馆。1932年9月,齐
齐哈尔日伪当局设立鸦片专卖署,以“禁烟与治疗一体化”为名,规定鸦片、吗啡为专卖品,
公开销售。1938年,齐齐哈尔有鸦片麻药所31个、管烟所10个。1939年,吸鸦片者达5 139人,
占人口总数的4.3%。1942年,有鸦片零售所30处,经登记有票吸烟的3 050人,吗啡中毒的有
248人。至解放前夕,市内有妓院53家,妓女369人;有烟馆45家。
齐齐哈尔解放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坚决取缔妓院,查禁烟、赌、毒。1946年4
月,市政府颁布《齐齐哈尔市妓馆暂行取缔规则》。6月,由市公安局会同民政部门,取缔16
处日本妓馆,对81名妓女集中进行政策和思想教育。8月,日本妓女随日本侨民遣送回国。同
时,市政府发布《取缔妓女业规则》,查封17家妓院,解放妓女125名。市公安局发出禁烟、
禁赌布告,指出:“严禁赌博,倘再有违者,定依法严惩,绝不姑宽。”“对贩卖、吸食鸦片、
麻药和开灯供客者,一律禁止。”并采取各种措施取缔烟馆,没收毒品,调查登记,瘾者限期
戒除,惩处私种、贩运、销售毒品分子。当年,共取缔45家烟馆、26处鸦片小卖部;戒除吸烟
者2万余人、扎吗啡者500余人;依法捕处贩毒分子570人。同时,组织30名干警,深入街道委
组宣传政策及赌博的危害。至年底,查封赌博会局70多处、赌场250多处,惩处惯赌分子113名。
1947年5月,第二批查封妓院11家,解放妓女126人。6月,市政府颁布《彻底取缔妓院,
全部解放妓女办法》。6月25日,第三批取缔妓院25家,解放妓女18人。至此,53家妓院被取
缔,369名妓女全部解放。解放的妓女,发给《解放证明书》,与业主、老鸨签订的卖身契约
和借贷一律作废。市政府拨款20 005元(东北流通券),对妓女分别作了安置;对妓院中有罪恶
民愤的业主、老鸨依法查办,判刑15人,管制12人,交群众监督21人。1948年,惩处赌头、赌
棍269人。1949年,破获贩毒、吸毒案171起。
1950年,市公安局执行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吸毒的通令》,共查获贩运、吸食毒品案件
154起、280人,缴获烟土25两。1952年8月,遵照中央部署开展群众性肃毒运动。印发宣传手
册,召开宣传大会、座谈会,并组织40支秧歌队和文艺宣传队,走上街头演出吸烟害国、害民
的文艺节目。发动群众检举贩毒、吸毒线索740条,毒犯登记231人,吸毒分子挂号455人。一
些毒犯亲属主动规劝亲人走坦白之路。至9月末,先后逮捕贩毒分子61名。判处贩毒集团主犯
孙锡铭死刑,判处8人有期徒刑,对2名坦白悔过表现好的教育释放。共收缴烟土177两、吗啡
3 432锭、吗啡液25支、麻药18.7克、鸦片酊40毫升、吗啡料子130克、毒具及运毒工具173件。
至此,贩毒、吸毒在全市绝迹。
1961年,市郊农村重新出现赌博风,公安机关先后查获赌博案件464起。1963年,市公安
局陆续查获梅里斯卧牛吐、雅尔塞公社赌博案,对赌头、赌棍进行严惩。同年,卖淫、嫖娼也
重新出现。公安机关先后查处暗娼、卖淫妇女25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收审处罚。
1979年后,一些社会丑陋恶习再次复燃,出现贩毒、吸扎麻醉药品现象;赌博风又起,聚
赌人员多,涉及面广;出现卖淫、嫖娼和贩卖淫秽物品等现象。1980年3月,市公安局组织干
警和农村社队干部450人,深入村屯宣传赌博的危害,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发动群众制止赌博
活动,受教育面达4万多人次。同时,对440名经常参与赌博的重点人物进行重点教育,有310
人停止赌博。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公安干警、治保干部统一行动,抓获不法人员56名。对惯赌
分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1981年8月,市公安局、卫生局发出《关于销毁罂粟棵
苗的紧急通知》,要求“发动群众,搞一次销毁罂粟棵苗的突击活动。”梅里斯区铲除30户农
民种植的2 300多棵罂粟。10月,铁锋区公安分局一次查获17名卖淫、嫖娼分子,分别给予行
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昂昂溪区公安分局在榆树屯等处查获赌博案件7起,参赌人员149
人,并当场收缴赌资、赌具。1982年初,全市查处聚众赌博案170起。春节期间,龙沙区公安
分局在湖滨地区发现6个赌场;在应声表店抓获聚赌分子12人,并没收赌资600元。1月,建华
公安分局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刘卫民、张培金等4名贩毒分子抓获,收缴鸦片1 340克。4月,龙
沙区公安分局一举查获卖淫妇女、嫖客、窝主70余人。
同年,市公安局发出《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它诲淫性物品的通知》。5月,对淫秽物品
进行清查和收缴,查获一批中学学生传抄、传看的黄色读物《少女之心》。市区共查获赌博案
件461起,处罚人犯1 319人。
1983年1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通知》,提出:“坚决打击赌博犯罪活
动。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头、赌棍、惯赌和设赌抽头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
养;对一般参与赌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拘留、罚款、
警告处罚,并没收赌资、赌具;对过去有过赌博行为的人,各单位要负责教育,令其立即停止
赌博活动;不听劝阻继续参加赌博活动者,要从严惩处。”是年,市区禁赌工作收到明显成效,
查获赌博案件138件,处理人犯565人。
9月,富拉尔基区公安分局一次查获30余人的卖淫团伙,对14名主要人犯予以收容审查。
1984年,将梅里斯区7个乡、91人私种的1.6万棵罂粟全部拔除。
1985年1月,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3月,发出《关于禁绝鸦片
烟毒的通知》,各区普遍开展严禁私种罂粟的宣传教育,并将禁种罂粟纳入“乡规民约”。6
月,市公安局成立查禁淫秽物品小组,各区也成立相应机构,广泛开展严禁淫秽物品的宣传教
育和调查工作。群众共揭发、检举各种传播淫秽物品的线索71条;查出淫秽录像带28种、44盘;
查封营业性录像放映点14个;取缔个体营业放映点13家。7月,铁锋区公安分局将在居民刘某
家中观看淫秽录像的17人查获。8月,将观看淫秽录像片的铁锋区寄卖商店业务员张某等6人查
获。至年末,共收缴淫秽录像带43种、164盘,裸体照片53张,画报、杂志35本,《少女之心》
手抄稿18本;查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6起,处罚36人。市区全年共查获赌博案件156起,处理
赌博分子617人。当年未发生烟毒案件。
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 清末民初,省城警察机关负责影剧院、公园、车站、码头等场所的治安
管理。清宣统元年(1909),齐齐哈尔至昂昂溪轻便铁路建成通车。此时,已有哈拉屯渡口(今
朱尔津渡口)和官渡口(今新江村渡口)。车站、码头、渡口的治安秩序由省城巡警局管理。1913
年,省会兼商埠地方警察厅设铁路警察队,专管齐、昂两站及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1915年,
省会警察厅设水上警察队,负责码头、渡口及沿江居民的户口管理和社会治安。1917年,在仓
西公园(今龙沙公园)设公园事务所,由省会警察厅行使行政、治安管理权。5月,省会警察厅
制定《管理娱乐场所临时营业规则》规定:“凡戏曲、电影营业之准、驳,开业、停业、调查
登记及维持秩序等,由省会警察厅行政科管理;禁演有伤风化、有损国格内容的戏曲、电影。”
1928年12月,洮齐铁路通车,齐齐哈尔设龙江车站,治安秩序由省会警察厅铁路警察队管
理。1930年5月,体育尝影剧院的治安秩序由省会公安局行政科管理。
沦陷时期,齐齐哈尔有永安、春光、大陆、世界、满洲、龙江6家影剧院,并有专供日伪
上层人物寻欢作乐的会馆、共乐馆等娱乐场所,其治安秩序由所在地警察官派出所负责管理。
市警务处在影剧院内设临监席,严密监视观众中的反满抗日活动。日伪当局改龙江车站为齐齐
哈尔车站,设齐齐哈尔铁道局和齐齐哈尔铁道警护队本部(后改称铁道警护旅),在“齐铁”管
内沿线站、段,极力推行“治安肃正”,广布密侦,搜集情报,逮捕、镇压反满抗日人员。码
头、渡口的治安,由伪满齐齐哈尔警察厅水上警察署管理。1933年,在长途汽车上设乘警,监
视乘客中的反满抗日活动。
齐齐哈尔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了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1946年,市公安局行政科负责管
理6家影剧院、2座体育场的治安秩序。翌年,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成立,担负车站和铁路沿线
治安保卫工作。1951年8月,市公安局责成各公安派出所对影剧院、舞厅、茶社、说书馆进行
调查登记和安全检查。同时,在影剧院内设立民警临监席,维持场内治安秩序。由各公安分局
负责管理龙沙、红岸等公园及富拉尔基、梅里斯等汽车客运站的治安秩序。1959年9月,龙沙
公安分局在龙沙公园设公安执勤室,派驻民警执勤巡逻,维持秩序、查处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秩序混乱。龙沙公园执勤室撤销。1973年元宵节,龙沙公园举
行灯展,因人群拥挤,又无人维持秩序,发生踩死4人、踩伤5人的重大事故。
“文化大革命”后,加强了公共场所的管理。1976年,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设渡口管理所,
配合公安机关管理渡口治安秩序,并接受嫩江航运局港务监督部门对渡口、船舶的监督检查。
1979年,在扎龙自然保护区设保护科,执行安全保护任务;由铁锋、建华等区公安分局分别承
担大乘寺、明月岛公园等处的执勤巡逻、维护治安任务;设站前治安派出所,维护火车站外的
治安秩序。1980年初,公共交通公司保卫科在客运站设治安执勤室(后改称公安执勤室),负责
执勤巡逻,维持治安秩序,查禁危险物品,配合公安机关对混入候车室和公共汽车上的扒窃分
子进行打击。1月,市公安局、文化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通告》,
对影剧院治安秩序进行整顿。同年,收缴凶器52件;查处各种治安案件1 347起;拘留、收审
1 762人,并对626人施行罚款。1983年后,陆续出现曲艺厅、游艺厅、营业性舞会,少数违法
犯罪分子的寻衅滋事、斗殴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管理,公安机关实行市局、分局、派出
所三级管理制,各娱乐单位也落实治安管理岗位责任制。
特种行业管理 清宣统元年(1909),齐齐哈尔有客栈12户、大车店102户。黑龙江省城
巡警局按清政府制定的《管理旅店规则》,明确规定旧货业(沽衣铺、古玩铺、典当、染房、
钟表修理等),均须由驻地警察机关批准,发给执照方可营业。同时规定衙署印信、军衣、枪
刀、子弹及其它官用物品不得买卖。如有违反规定者停业10天,屡犯不改的勒令歇业。同年,
齐齐哈尔有旧货业29户。宣统三年(1911),清政府将旅店、刻字、印刷、旧货等行业列为“特
种行业”,由地方警务所管理。
1913年3月,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颁布《取缔旅店规则》,规定业户开业须经审查批
准,检查来往旅客,如有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1919年9月,黑龙江省会警察厅制定《稽查旅
店规则》,稽查事项:有无容留匪人与紊乱风俗;有无吸食鸦片、聚众赌博、嫖娼;有无夹带
军械、禁物;有无外国人到店住宿等。
沦陷时期,特种行业由日伪当局控制。时有旅店70户(其中日本人经营的旅馆、下宿屋10
户),伪警察局采取派警例行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日伪当局制定《管理对象种
类章程》。对废金属、旧衣物实行分类管理。1933年3月,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决定,由日本警
察直接控制、监督、检查《管理对象种类章程》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军事物资生产所需要的
原料走向。1936年1月,公布《营业管理规则》,限定管理范围和审批权限。翌年12月,制定
《单行营业管理规则》,实行经济警察对单行业的营业管理和控制。公布《古物商管理规则》、
《典当业管理法》、《违警罪处罚令》,以保证日本侵略者对地方旧货业的全面控制,使中国
人经营的旧货业明显减少。1938年7月,日伪当局实行生活必需品配给政策,旧货业大部分倒
闭。
日伪当局严厉控制出版、印刷行业,限制言论自由。1940年6月,日伪当局组建“协和会
齐齐哈尔地区本部”,严格控制通讯、新闻、文化艺术等宣传形式,实行法西斯统治。1941年
8月,公布《通讯社法》,规定印刷业由齐齐哈尔警务处保安科管理。
齐齐哈尔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了对特种行业的管理。1948年1月,市政府作出《建立规
章制度、加强特业管理》的决定,要求旧货营业部门及个人要执行买卖登记制度、管理制度、
报告制度。收购各种旧物,出售人须凭户口、《居民证》或《外侨居留证》;单位出售旧物,
须出具本部门证明,并逐一登记。4月,市公安局颁布《关于管理旅店暂行规则》,规定每天
晚上须将店簿送到当地公安分局审查,发现投宿人员行迹可疑的及时报告,严禁包庇坏人、留
宿暗娼、设赌抽红等。同时制定《铸造、刻字、印刷业暂行取缔办法》。时有旅店业136户,
有15户是逃亡地主经营,公安局将其查封,地主分子由原居住地公安机关解回处理。同时合并、
停业、整顿36户旅店。1950年,先后在旅店内查获盗窃案32件、贩卖毒品案7件;查处投机倒
把19人、逃犯16人、拐骗犯15人、通奸6人、伪造证章1人。同时,对旅店业从业人员进行审查,
发现旧官吏、伪警察、特务、被斗地主、富农、封建会道门成员、吸食毒品等问题人员50人,
占从业人的12.8%,分别予以清理。1951~1966年,对印刷、刻字业执行国家公安部《印铸刻
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
1961年11月,市公安局颁发《齐齐哈尔市旅店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旅店业,必
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分局申请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始得营业。旅店必须设旅
客登记簿,每日晚由店簿员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阅,同时将当日发现的情况一并上报。1962
年3月,市公安局与市经委联合检查富拉尔基区收购站所属24个收购点,发现均有不同程度的
违法行为,收购盗卖铜、铅、钢筋达3 094公斤。根据国家公安部《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
规定对违法者作出严肃处理。
1973年7月,市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对中心城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所属3个废品收购商店、15
个街道代购组进行检查,发现收购废铜2.3万公斤,符合规定收购的仅402公斤。严重违反“对
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的规定。之后,对市区79个废旧物资收购站
(点)进行调查、清理、整顿,缩减到51个。重申旧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对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
1979年5月,市公安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关于收购有色金属有关政策的通知》规
定:“各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代购站一律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有色金属器材。”6月,在
江岸公社五七代购站召开违反《治安条例》处罚大会,对该站韩淑芳等3人违法收购马彦玉等
人盗窃的合金铝板案进行处理;对3名违法收购人员进行罚款,6名盗窃分子拘留审查,赃款没
收。
同月,市公安局、市服务局颁发《关于旅店(招待所)业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各旅店对投
宿人员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入店手续,建立登记、出入、会客、财物保管等制度,发现通缉在
逃或现行犯罪分子及行迹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8月,召开旅店业治安保卫工作经
验交流会,推广北方旅社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建立职工岗位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的经验。
1980年3月,市公安局、工商局、商业局、服务局、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特种行业企业
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并对旧货业中的旧货店、古玩店、寄卖店和废品收购站及居民废品收
购点进行登记、清理、整顿,查出不符合规定的37家。6月,市公安局颁发《特种行业治安管
理暂行规定》,强调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吊销执
照。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8月,市公安局与工商局联合下
发《关于开办特种行业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开办特种行业的批准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的坚决取缔。全市旅馆业256户,当年查处各种案件61件。
危险物品管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黑龙江省城巡警局按《违警律》对火药、爆炸
物的制造、搬运、储藏、贩卖等实施核准与监督。
1914年,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执行北洋政府的《治安警察条例》。《条例》41条规定:
“除法令得制造或运输军器及爆裂物者外,不得制造或运输军器及爆裂物;除海、陆军人、警
察官吏及其他依法令得携带军器者外,不得携带军器,对军器、爆裂物及其它危险物均实行严
格控制。”1915年11月,黑龙江省会警察厅依照北洋政府《违警罚法》规定,对火器、烟火、
爆炸物进行管理,制造、贩卖、燃放均须经警察署审核批准。1924年10月,黑龙江省督军吴俊
升签发训令,省城成立戒严司令部。11月,戒严司令部在全城收缴枪支弹药,对隐匿不报者以
私藏军火论处。1928年5月,黑龙江省会警察厅规定“民有枪枝弹药确定专人管理,办理执照。”
翌年2月,黑龙江省会公安局将爆炸物品和枪支,一并纳入管理范围,由行政科掌管,建立运
输、保管、销售、使用、检查与审批制度。1933年,伪齐齐哈尔警察厅备有枪支台帐,并定期
呈报龙江省警务厅查核。翌年1月,收缴民用枪352支、子弹1.4万发。1936年,齐齐哈尔有贩
卖爆竹业户32家,其经营商品的储运、保管、销售,由警察厅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齐齐哈尔解放后,市政府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1948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使用狩
猎枪支暂行管理细则》,规定“猎枪以单简铜子枪或双筒砂枪为限,猎枪持有者、购买者,由
市公安局审查核准,发放《持枪证》”。
1951年6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各种长、短枪支,对佩带枪
支范围内的公安司法干警、工厂企业保卫人员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等,进行审核登记,发
给《持枪证》。1953年5月,市公安局对爆炸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进行调查,查明共有危
险物品厂(库)18处(爆炸危险品5处,易燃品13处),并协助这些厂(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
施检查监督。1957年12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各种起爆器材、起
爆药和各类火药、炸药等实施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储运、使用等,
实行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批准许可手续,并对其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958年,收缴各种长、短枪32支,手榴弹55枚,战刀、刺刀190把、子弹7 098发、炸药94斤、
炮(炸)弹164枚、枪支零件31件。1960年4月,市公安局制定《齐齐哈尔市爆破业暂行管理规定》,
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前向公安局报送申请书,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1963
年8月,市公安局开展检查、登记和换发《持枪证》工作。收缴不符合佩带枪支规定的各种枪35
支。1964年2月,市公安局、林业局根据《关于发放猎民狩猎证的联合通知》的要求,给专业
猎民、季节猎民和业余狩猎爱好者发放《狩猎证》,对无证进行狩猎的以非法狩猎论处。1965
年3月,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科委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
安全规定、管理不严,忽视保卫保密、安全防护等问题的提出改进意见。
1972年5月,市革委会人民保卫部和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猎枪、弹药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凡持有猎枪、小口径枪、土枪、气枪者,必须持本单位证明,到所在地区
公安机关,领取填报持枪申请书,经检验后发放《持枪证》。”
1978年9月至1979年3月,因一些人违反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枪支走火事故12起,死
3人,伤1人。1979年9月,市公安局依据省公安局《关于开展枪支清查整顿和从严管理的通知》,
采取枪、卡、证、表四对照的方法,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银行、邮电、机关和工企单位保
卫处(科)的枪支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市区34处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安全进
行检查,发现各种大小隐患65处,立即责成解决的15件,限期解决的37处,由主管部门协同解
决的13处。11月,对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猎枪、小口径枪、土枪、气枪普遍进行检验、登记工
作,查明持枪人的身份,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1981年4月,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对爆
破生产、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用爆破方法进行生产、施工的单位,须持介绍信到当地公安
分局填报《爆破生产施工申请书》,经现场勘验,审查合格发给《爆破许可证》方可施工;购
买爆炸物品,凭公安分局签发的《爆破许可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购买证》,
经营单位方可凭证销售;施爆单位要按核准的时间、地点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由市公安局指
派主管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对现场实施监督。5月,市公安局贯彻国务院、公安部下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将各种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各种枪支、
狩猎用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纳入管理范围,
并进行全面清查,收缴各种凶器504件。11月,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
发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生产单位要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保证产品
质量;烟花、爆竹经营要贯彻“统一发放营业证,统一供应货源,统一市场管理”的原则;禁
止兼营单位自行外地采购;外地人员无证推销烟花、爆竹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汽车站、火车
站的检查,严防携带烟花、爆竹乘车。1983年4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
管理的通告》,要求任何人不准私自制造、隐藏、携带火药枪、匕首、军刺、三角刮刀、弹簧
刀等凶器;凡私藏者在限期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至年底,市区共收缴各种凶器1 337件。1984
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32个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
爆炸物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为79个合格单位发合格证;令3个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收
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1.4吨、雷管4 635枚、导火索300米。12月,对123家烟花、爆竹经销户
审查核准发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985年1至3月,市公安局对专用枪、公用枪、民用猎枪普遍复查登记,建立枪支管理档案,
换发持枪证件。收缴无证猎枪4支、小口径枪44支、子弹464发。同时,对85个生产、储运爆炸
物品的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冯屯化工厂炸药储存、保管不当,提出改进意见,
迅速得到解决。全年共收缴雷管421枚、导火索3 000米、非法经销烟花、爆竹60万枚;处理违
反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案件3起。
治安巡逻 齐齐哈尔解放后,1946年8月,经市委批准,组建地方群众武装自卫队,受
齐齐哈尔城防司令部指挥。各区设大队,街设中队,有自卫队员1.3万人。自卫队的主要任务
是锄奸反特,清算恶霸,调查户口,看管公共财产。夜间出动100多名基干队员,协助公安机
关巡逻,参加防匪、防盗、盘查坏人。至年末,自卫队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370起,抓
获土匪2人、国民党军官1人。翌年5月,自卫队改为民兵自卫队,受卫戍司令部指挥。
1954年8月,市公安局组织干警采取分片包干进行夜间巡逻,公安队负责主要街道,刑事
民警负责刑事犯罪危险分子所在地的地段,派出所负责本管区内的巡逻。1959年,民兵协助公
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100起,抓获逃犯7人、抢劫枪支犯2人。1961~1963年,民兵协助公安机
关破获各类案件275起,逮捕人犯29人。
1964年4月,市公安局成立治安民警队,有治安民警24名,专门执行市区夜间巡逻,控制
治安秩序,追捕、堵截和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至6月末,通过巡逻破获现行刑
事案件47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55人;检查80多个工企、机关、学校等单位,纠正了更夫睡觉、
值班室无人等夜间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现象。7月,针对有。70%的政治、刑事案件发生在夜间
的状况,下发《关于实行夜间巡逻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掌握夜间巡
逻情况;治安民警队负责主要街道和边沿地区的巡逻;各分局负责本地区的夜间巡逻;各派出
所每夜派出2名民警与民兵小分队负责本管区的巡逻防范工作。7月,市人民武装部派出78个民
兵小分队协助各区公安派出所参加夜间巡逻。同时,设夜间巡逻观察哨51处、流动巡逻组25个。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区夜间巡逻工作停止。
“文化大革命”后,市区巡逻工作由各公安分局和工厂企业保卫组织自行安排。1980年,
工厂企业内部建立工人巡逻队89个,队员1 200余人;组织街委群众看门护院和巡逻人员1.1万
人;抓获各种犯罪分子165人。
1981年2月,市公安局治安处和武警大队抽调24名干警组成巡逻队,从事夜间治安巡逻。
国庆节前夕,市公安局每天派出413名干警,采取分段包干的方法进行巡逻堵卡,重点控制市
区内132处易于发生案件的地区和偏僻街巷。至年底,抓获拦路强奸、拦路抢劫现行犯罪分子26
名,制止流氓械斗案件48起。组织群众治安员1 175名。群众治安员在巡逻中协助公安机关抓
获现行犯和逃犯64名,预防制止各种案件178件,查堵治安防范漏洞689件。1982年1至4月,群
众治安员在巡逻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现行犯68人,侦破案件55起,预防和制止犯罪253件。10
月,市委批准市公安局党委《关于组织工人巡逻队的请示》。各工厂企业抽调761名工人巡逻
队员,上岗巡逻堵卡,捕捉罪犯。共抓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58人;涌现出见义勇为、勇捉罪犯
的群众252人。
1984年5月,市公安局贯彻市委“严格治安管理,抓紧对社会面的控制”的指示,对夜间
治安巡逻工作作出新部署,由治安巡逻队和武警巡逻队每晚20时至次日晨6时,负责对市区主
要街道、重要公共场所的巡逻;各公安分局巡逻队在本管区巡逻;各公安派出所每天派1/3的
警力参加夜间执勤巡逻。巡逻中,先后抓获逃犯7名、流窜犯10名、各种现行犯和违法人员326
名;破获刑事案件26起;收缴各种凶器30余件;缴获各种赃物价值5 000元。
1985年,治安巡逻任务移交公安分局承担,形成以治安民警为骨干,由治安、户籍民警和
街道治安积极分子参加的治安巡逻队。市区共有567个巡逻队、4 000余名队员,设堵卡岗点126
个。
社会帮教 70年代后,由于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犯罪案件增加。1978年,青
少年犯罪人数占犯罪总数的79.8%。1979年,在破获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作案分子占82.7%。
为减少青少年犯罪,公安机关把教育改造犯罪青少年列为工作重点,由治安保卫委员会举办不
定期的法律学习班,召集违法青少年参加,由公安干警讲课,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疏导,提高
违法青少年的法律意识。1980年3月,市委在齐建一公司召开“争夺青少年现场会”,介绍一
公司“坚持抓好违法青工的转化工作”的经验。各级党委把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挽救工作纳
入综合治理日程,确定帮教对象,逐人落实帮教措施。至年末,市区共有违法青少年7 003人,
对41%的人落实了帮教措施,其中好转和明显好转的占被帮教对象总数的29.8%。
1981年,总结推广第一机械厂“师傅包徒弟”、“家长包子女”的双包经验和第三十三中
学“开展学雷锋、树新风、五讲四美活动,帮教后进学生”的经验。9月,市公安局和市教育
局联办齐齐哈尔市工读学校,招收工读生63名。工读学校以思想教育为主,文化学习为辅,实
行半工半读(至1983年底,有37名工读生先后毕业,其中有26名就业,5名返回原学校继续上学,
1名应征入伍)。各工厂企业把帮教违法青工作为预防、减少犯罪,实现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纳入生产安全承包责任制,分别由车间、班组、保卫干部、治保人员及违法青工家长签订《帮
教承包合同书》,将帮教效果与生产安全承包实行同步考核、奖惩。经过帮教,青少年犯罪率
下降14%。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失足、违法青工119人,由党、政、工、青370人组成帮教小组,
将帮教措施层层落实。经帮教,有87人好转,占被帮教总数的73%。1982年4月,市委在车辆
厂召开全党动手,综合治理,做好失足青年转化工作会议,推广车辆工厂的经验。至年底,市
区落实帮教违法青少年4 575人。好转369人,4 037人停止违法活动。
1985年,市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普及法律领导小组,加强对帮教对象的综
合治理和法律教育。企、事业单位共确定帮教对象941人,建立805个帮教小组:经过帮教有明
显转变的360人,占38.3%;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522人,占55.4%。全市区共落实帮教对象4116
人,经过帮教,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 956人,占96%;改好的2 339人,占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