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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后勤工作

第三节 后勤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齐齐哈尔驻军的后勤供应体制,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

1954年以前,地方武装主要是驻齐齐哈尔黑龙江省军事部及所属单位,开支由省财政厅供
应;作战部队主要是“二线兵团”,开支主要由东北军区直接供应。

  1954年8月,根据总后勤部的规定:凡驻黑龙江省内的野战军、独立团及特种兵团以上单
位和军委所属的正规军事、政治院校均由东北军区直接供给。省军区所属部队、机关、学校和
省军区管理的仓库、医院、留守处及驻省内各地的城防部队均由省军区直接供给。这一供应体
制一直延续到1960年底。

  从1961年开始,供应体制改为:驻齐齐哈尔嫩江军分区及所属人民武装部仍由省军区后勤
部保障,其余部队随着后勤第一、二、三、四分部的组建,逐步实行划区供应。驻齐齐哈尔地
区各部队开始由第四分部供应。1970年,全部划归一分部供应。1980年12月,沈阳军区第四○
分部在齐齐哈尔组建,驻齐齐哈尔部队又划归第四○分部供应。

  津贴和工资标准 驻齐齐哈尔地区人民军队干部、战士的津贴、工资标准演变,经历了
全部实行供给制时期和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制度两个时期。

  1946年1月至1954年1月,为全部实行供给制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干部、战士均发
放津贴。实施中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46~1949年,主要是发放实物津贴。其津贴标准为:
每人每月猪肉1斤、黄烟半斤、两把牙刷、8袋牙粉、8块肥皂。另外还规定有补助津贴,标准
是:连排干部5包纸烟,营团干部10包纸烟,师以上干部15包纸烟。同时规定,凡发纸烟者不
再发给黄烟,不吸烟者以当地所产中等纸烟价格折款发给个人。津贴如无实物可发,均按折款
发给个人。第二阶段1950~1952年,在原有供给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斤米、4尺
白洋布。第三阶段1952年3月至1954年,将实物津贴改为发放货币津贴,将战士、连排、营团、
师以上4个等级改为11个等级。1952年7月,将货币津贴改为工资津贴,并将工资分折算为现金
发放。

  1954~1985年,为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时期。这个时期主要特点是干部由发放津贴
逐步改为实行工资制。1954年,实行义务兵制,战士由发放实物津贴改为发放薪金津贴。至1985
年,义务兵津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从最初的6元/月,提高到服役第一年7元/月,第
二年8元/月,第三年9元/月,第四年11元/月,第五年16元/月,第六年21元/月,六年以
上为30元/月。1985年6月23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决定在全军干部中实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组成的工资制度。新的工资制度是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制度的精神,结合军队实际情况制定的。

  被装、给养 新中国成立前,齐齐哈尔地区人民军队的军需物资来源没有统一的供给体
制,基本是靠地方政府保障和自己筹集。当时的条件使部队的军需供应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军队建设步入正规化,部队的被服装具实行了统一标准,其供应体制
也统归沈阳军区后勤部门负责。

  卫生勤务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当时战争的需要,齐齐哈尔是西满军区卫生部所在地,
并辖一部分后方医院。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爆发了朝鲜战争。当时齐齐哈尔第二陆军医
院是全省最大的驻军医院,编有600张床位。

  1951年11月1日,东北军区在齐齐哈尔成立东北军区军医学校。1952年,学校改称齐齐哈
尔医学院。1962年1月,医学院隶属总后勤部领导,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医学院。1966
年10月,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学院。1969年8月,迁至长沙市。

  1981年12月,沈后第四○分部在齐齐哈尔组建。第四十七野战医院、第五十二野战医院、
第五十三野战医院、第二○三医院拨归四○分部领导。1983年11月,驻齐齐哈尔的第四十七野
战医院变为驻军医院,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八医院。

  1985年,驻齐齐哈尔的第二○三医院被确定为中心医院,与哈尔滨的二一一医院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