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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优抚

第十三篇 民政劳动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拥军优抚




  一、支前工作

1946年,长春战役期间,全县有787 名青年和学生参军参战;并给解放军捐送军鞋85000
双。1947年,辽沈战役时期,全县633 名青壮年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两次动员民工参战共
计5 23人;出担架73付、大车37台、马156 匹、车夫37人,给解放军制做军装1 684 套,帽子
560 顶,送慰问品:各种干菜4 万斤、肉类1.6 万斤、粉条1.5万斤、禽类1.8万斤、军鞋1.99
万双。19 48 年,全县810 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年。11月下旬,动员民工参战人
数为255 人、担架35付、大车15台、马61匹、车夫15人。制做军装810 套、帽子270 顶。慰劳
品:军鞋1.9 万双、肉类1.65万斤、禽类1.85万斤、干菜4.2 万斤、粉条2.1 万斤。1949年6
月,按照中共嫩江省委指示。甘南县扩军105 人,补充第四野战军军额。

1950年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甘南县抗美援朝委员会发动社会青年、学生参军参战抗美
援朝。保家卫国;号召各界人民踊跃捐钱献物、集资购买飞机、大炮;动员机关干部、学生等,
给中国人民志愿军写慰问信、拍发慰问致敬函电;同时,又发动全县人民参加全球性的“反对
侵略战争,争取世界持久和平”的签名运动。是年10月1 0 日至23日,仅12天时间,全县报名
参军的青年就达923 人,占全县劳力总数的4.2 %。到县体验的554 人,检查合格的有379 人,
其中党员12人、团员50人、民兵145 人、一般群众172 人,是年11 月,中共甘南县委按省委
指示,组织抗美援朝志愿担架队529 人赴朝。

1951年10月30日,按省委指示甘南县各区动员社会青年、学生抗美援朝参军参战人员为300
名,当年报名的青年达921 人,经体检后。实际入伍人数为348 人,超额16%。是年。农村城
镇11个区29280 人、70个机关单位,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1617万元(原东北币)。捐献慰问
品416 包、慰问信1962封、生猪166 头、军衣304 件、军鞋650 双(慰问品内有香烟300 条)。

二、优待

1945年12月份,甘南县解放后,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均给
予优待,优待办法是:

节日慰问 1949 年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军
爱民”活动。县里组成各界人民慰问团、慰问队。在党政负责人的带领下,向烈、军属和离休、
退休老干部以及当地驻军进行慰问、拜年,送年画、贺年片、致慰问信;县、乡、村分别组织
军民联欢,同时召开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座谈会;对于功臣家属举行报告会、庆功会。

代耕 1946 年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农村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当时代耕形式采取
包耕制:一是按军属的地级评出产量。由生产小组或个人包耕。收获时。产量达不到标准,由
小组或个人包赔;二是全村劳力负担包耕户(多数为本屯包本屯的)。保证铲趟及时,一般要
达到3 铲3 趟,但不包产量。1949年全县代耕户为539 户,代耕地为2.2 万亩;1950年全年受
代耕户为7 95户。代耕地1.99万亩;1 951 年全年代耕户为1 986 户,代耕地7.3 万亩;1952
年全年代耕户为1812户。代耕5.9 万亩。1 953 年改变了原代耕方式,新的代耕方式有4 种:
小组包耕专责制;合作社包耕;单编代耕组;专户包干。是年受代耕户为1 934 户,代耕地3
万亩;1954年全县受代耕为1 834 户。代耕地2.4 万亩。1956年合作化后为优待劳动日。1956
年受优待户41 2户,优待49544 个劳动日;1959年受优待户89户,优待14030 个劳动日;1962
年受优待户1 44户,优待21090 个劳动日;1964受优待户290 户。优待36 399个劳动日;1975
年受优待户402 户。优待689 89个劳动日;1978年后优待工分。是年受优待户392户。优待457.80
分;1980年受优待户412 户,优待460500分;1982年受优待户810 户,优待460550分。1983年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发优待金。1984年烈军属等750 户,发优待金25700 元;1 985 年715
户,发优待金26 786元。

临时补助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和荣、退军人。因遭天灾人祸生活困难的,政府给予及时补
助。1949年给予临时补助粮375393斤、布匹86尺、棉被16条、棉衣25套;1952年临时救济口粮
50万斤,人民币1.1 亿元(旧币),棉衣127 件;1955年救济人民币71万元(旧币);1958年
全年临时救济费为31 625元。1975年至1985年乡村得到临时补助的32209 人次。共补助金额为
303.37万元;城镇得到临时补助的有7 637 人次。共补助资金3.7 万元。

定期补助对孤老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
至1959年定期补助为343 户,补助金额为11 217元;1971年至1975年。全县城乡定期补助为169
户,补助金额为7 万元;1976年至1980年。全县定期补助279 户,共补助金额8 万元。1981年
至1985年共补助金额11.7万元。

医疗补助甘南县复员军人疗养院建立于1959年,设专职大夫、护士各1 名;共有房舍8 间。
设养鸡、养兔场各1 处。当年养鸡1400只。1959年床位24张,入院治疗人数为98人;1960年有
床位24张。入院治疗人数为91人;1961年有床位20张,入院治疗人数为84人;1962年有床位20
张,入院治疗人数为81人;1963年有床位20张。入院治疗人数69人。1964年疗养院撤销。

烈军属子女人学补助 1953 年全县烈军属子女入学人数为821 人,补助金额为1048万元
(旧币),其中城镇64万元(旧币);1954年全县烈军属子女入学人数为972 人。其中885 人
免费入学。87人予以入学补助。金额为1250万元(旧币);1955年全县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人
数为88人,补助金额为65万元(旧币)。1956年以后。对于烈军属子女入学大部予以免学费读
书。中学生入学。按家庭生活情况予以助学金补助。

三、抚恤

对于牺牲、病故革命军人的抚恤 1949 年发放烈士抚恤粮19500 斤。1956年发放烈士抚恤
费11267 元;1959年对全县70名失踪军人进行追恤,追发抚恤金13531 元;1970年至1976年发
放一次性抚恤费14718 元;1977年至1985年发放一次性抚恤费22850 元。

1980年8 月1 日,黑龙江省民政厅责成各级民政部门,整理死难革命烈士的生平事迹。1982
年8 月1 日,《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印刷出版,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共分6 册,
嫩江地区、黑河地区汇编《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第五册,共载入甘南县革命烈士217名,
于此同时,重新发放了《革命烈士证明书》。予便永志缅怀。

对残废军人和慢性病复员退伍人员的抚恤 1949 年对全县147名残废军人发放残废金8270
万元(旧币);对14名慢性病复员退伍人员发放抚恤粮5980斤;1954年对139 名革命残废军
人发放抚恤金5838万元(旧币);1956年对革命残废军人发放抚恤金10300 元;1957年对93名
革命残废军人发放抚恤金28888 元;1971年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53人,三等甲、乙级人数124
人。在职人数139 人,发放抚恤金67000 元;1974年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48人,三等甲、乙级
人数129 人,在职人数144 人,发放抚恤费92336 元;1978年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50人,三等
甲、乙级人数133 人;在职人数155 人,发放抚恤金122 295 元;1980年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
79人。三等甲、乙级残废军人71人;三等甲、乙级人数201 人,在职人数155 人,发放抚恤金
39966 元。1985年发放抚恤金33850 元。

1950年至1985年。国家对革命烈士、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先后6 次调整。标准逐次增高。
1984年7 月1 日,对于在越南反击战牺牲的班长或战士级烈士。抚恤金标准为800 元,革命残
废军人抚恤标准见下表:




  四、安置

安置政策甘南县自1950年成立转业军人安置委员会,在民政科设办公室。由民政科长等3
名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负责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时按中央军委对复员转业军
火“从哪来到哪去”的政策进行安置。1955年实行兵役制后。复员退伍军人按“凡是从工厂、
矿山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原单位不论是公营或私营,均回原单位恢复工作;对
于农村参军的复员退伍军人。如无专业技术的,仍回农村参加生产”的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1 956 年复员排级以上干部,均由人事科安置)。1978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参军的下乡
知识青年退伍后安置去向》的规定,下乡知识青年参军的,退伍后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
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以由原征集单位分配工作。对于非属下乡青年的退伍军人,仍按“从哪
来回到哪去”的原则安置。1983年,根据省安置办《关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服役期间满八年以上的,在服役期间同市镇职工结婚,退伍后回农村安置有困难要求投
奔爱人的,一般可在爱人所居市镇安置(此条规定1987年被取消)。1984年。黑龙江省规定:
在服役期间,属因公、因战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人员;服役期间。退
出现役的志愿兵。均属安置对象。

安置去向 1945 年至1949年,转业荣军143 人,安置41人;慢性病员186 人,安置17人;
精简207 人,均回原单位或生产劳动。1950年至1960年,先后转业2 454 人,安置472 人,回
去参加生产劳动1 982 人。1961年至1965年共接收转业军人160 人,安置31人,回乡劳动129
人。197 3 年至1985年共接收转业军人3 957 人,安置国营或集体企业事业1454人,其余2503
人回乡参加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