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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沿革

第六章 鄂伦春族

第一节 历史沿革



一、来源
鄂伦春族原游猎于额尔古纳河以西和贝加尔湖以东的鄂嫩河、石勒喀河,以及精奇
里江(苏境结雅河,在黑河市对岸流入黑龙江)。近古以前,鄂伦春族与达斡尔、鄂温
克、索伦等统称“北山野人”或“可木地野人”。“据《魏书》和《北史》记载,在
今黑龙江北,外兴安岭以南的贾裕德山一带,当时生活着以“桦皮为屋”、“射猎为
务”、“食肉衣皮”、“捕貂为业”、“骑木而行”的钵室韦人,从地理位置和生活习
俗音,都与鄂伦春17世纪中叶以前的活动场所和生活方式相一致。”①
17世纪中叶,居住在精奇里江的鄂伦春族,一部分继续在原地活动,另一部分则
迁居黑龙江南岸,在大小兴安岭里过着;原始的游猎生活。据1958年内蒙古少数民
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逊克是调查,当初何玛拉库尔(莫姓)、毛考依尔(毕姓或赵
姓)、杜宁肯(杜姓)、玛哈依尔(孟姓)、恰克其尔(陈称)、卡口基尔(韩姓)等
6个氏性, 1000余人,迁至逊毕拉河、沾河、库尔滨河、乌云河、汤旺河、嘉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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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编《爱辉县志》第718页北方文物杂忑出版社,1986年至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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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域。清初,对居住在爱辉以下直至嘉荫河流域的鄂伦春人称为“毕喇尔人”。清同
治三年(1864)毕拉尔路鄂伦春共有256户。在黑龙江城界内空勤(今逊克县车
陆)等处游猎为生。①据方德修编撰的《东北地方沿革、关于此找尔族概况》记载:
“毕嘎尔族的多数散居在苏联的阿穆尔河沿岸;在东北境内,嫩江附近的东胡族中段含
有毕拉尔族的系统,但无特殊的种族表现;今黑龙江省的讷河县、北安县、佛山县、乌
云县、逊河县、奇克县,以及合江省、松花江省的鄂伦春族亦被称为毕拉尔族。”
二、族称
鄂伦春民族的称呼很多,元朝时称“林中百姓”,清初又称“树中人”。“鄂伦
春”这一名称,清初始见于史书记载。《圣武记》载:“天命元年(1616年)清朝
招抚黑龙江南岸诺罗路”。“诺罗”,即“鄂伦”谐音。《家论诸部内属略》称:“鄂
伦春、索伦、达斡尔类也。”同时出现的还有玛涅克尔、满辉、毕拉尔等族名,都是鄂
伦春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把“鄂伦春”写作鄂伦奇、俄伦春、俄乐春、鄂伦古、奇勒
儿的。民国以后又有称“麒麟”、“栖林”的。伪满史料亦有写作“木吉里”的。
关于“鄂伦春”族名的含义,史书和志书解释颇多,大致有三种:“使用驯鹿的
人”,“驯鹿”,鄂伦春语作“奥伦”,因而附近的人们称他们为“奥伦干”,“千”
是“人”的意思;“归顺的人”,是清朝官方给起的名字,满语把归顺的人们称“奥伦
千”。“山岭上的人”,因为鄂伦春称“山岭”为“吾邪”,其音与“鄂伦”相近,
“千”为人。
三、设治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设黑龙江将军衙门,翌年设布特哈(布特哈一满
语,“打牲部落”总称)总管,管辖鄂伦春族。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建立布特
哈总管衙门于激江右岸之“宜卧寄”(今内蒙之莫力达瓦旗)。康熙三十年(1691
年),黑龙江将军为减少“官为移其家属”所需费用,令当地土著民族达斡尔、鄂温
克、鄂伦春“披甲当兵”。一部分鄂伦春青壮年,被编入布特哈八旗,称为“摩凌阿
鄂伦春”(满语一马上鄂伦春)。1985年7月,在本县境内乌云河上游左岸的石壁
洞内发现的鄂伦春族“船棺”葬内,陪葬物有佩刀两把、铁皮腰带、箭杆、凿形铁簇、
鸣镝胡芦各1。无头。证明其为战死的披甲鄂伦春。其余散处游猎者,统称为“雅发罕
鄂信春”(满语一马下鄂伦春)。布特哈总管对毕拉尔部的鄂伦春设骁骑校四员分治
之,令其每年到东陵“贡貂”,并购取生活必需品。同治十年(1871年),黑龙江
将军特普钦奏倩,将大、小兴安岭内外的鄂伦春族,按其氏族集团,依据活动地区河流
名称,编为库玛尔、托河、阿里、多布库尔、毕拉尔五路,仍归布特哈衙门管辖,路下
设“佐”。其中毕拉尔路共两佐,游猎于今逊克、嘉荫、桦川、木兰、铁力等县境内。
光绪八年(1882年)。于太平湾(今嫩江县四站)设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五路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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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18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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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春族。光绪十九年(1893年)撤销兴安城总管衙门,五路分而治之。毕拉尔路和
库玛尔路归黑龙江(爱辉)副部统管辖。此时毕拉尔路由“两佐”增编为“二旗四
佐”,即正黄旗头佐、二位,正红旗头佐、二佐。并添设了由满族人担任的“协领”官
一员。首任协领以黑龙江城位领富良善补授。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该协领卒于
官,又以爱辉人达善补授。光绪三十一年(1905)。本路曾一度划归兴东道管理,
道台庆山兼任协领。光绪三十二年毕拉尔路协领公署移至逊河镇的东新村建署,翌年改
由佐领头全德开补协领,直至清朝灭亡。
民国期间,毕拉尔路鄂伦春去掉“旗名”,仍为四佐,归省旗务处管理,关全德留
任协领。民国3年(1914年)关全德调省,署协领顺宝征集资金请于车陆修建协领
公署。并于同年迁往车陆办公。民国4年(1915年)关全德回任。民国8年出缺。
以协领富明禄调补。民国19年(1930年)关文祥接任协领。
伪满大同2年(1933年),毕拉尔路同其它三路鄂伦春族,归伪黑龙江省民政厅
蒙旗科管辖,各路协领员没撤销,但生杀予夺之权已操于日本特务机关之手。1935
年毕拉路改设两个“山林队”:第一队包括游猎在洁河中上游、都鲁河、毛兰沟、桦皮
墙子、浦拉日子、卡拉其口子等地的鄂伦春族猎民,第二队包括游猎于乌底河、库尔滨
河、阿廷河上游、乌云河、汤旺河、嘉荫河等地的鄂伦春族猎民,每队编制40人。第
二队住在金满沟有两个“乌力楞”(鄂伦春语一狩猎小组,三五家或七八家不等),
15户,68人,队长夏基布。曼因和赵尚志部队有联系,提供情报和给养,被日本特
务机关处死,继任队长杜秀臣,直至1945年光复。
康熙二十四年,清政府征调500多名鄂伦春官兵参加“雅克萨战役”。同治十三
年,吉林将军富明阿奏调鄂伦春官兵500人剿捕马贼,从华拉尔路征集百余人,征战3
个月,伤亡近半。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毕拉尔路出兵2O0余名。光绪二十六年
抗击沙俄入侵,黑龙江副都统凤翔征调500名鄂伦春马队参加“大岭保卫战”,其中
华拉尔路出60名。民国11年,抽调毕拉尔路壮丁51名,编为山林游击队,剿灭土
匪。民国20年毕拉尔路山林游击队扩编到230人,除清剿匪患,还担负保护金矿任
务。1933年春,日寇践入佛山、乌云、奇克、逊河、爱辉、呼玛等县以后,为巩固
其在国境线上的统治,“剿灭”抗日联军,对鄂伦春族的协领、佐领等上层人物采取拉
拢利诱政策,于1934、1935两年,先后3次召开有鄂伦春上层人物参加的会
议,调查鄂族情况,贯彻日伪政策,研究对付抗日联军的办法。并将佐领改为山林队。
1940年后,日伪统治者对鄂伦春族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禁止他们下山种地务农。禁
止与其他民族通婚,禁止自由贸易,一切贵重猎物必须交满洲畜产株式会社,鼓励其保
持原始的生活习惯,怂恿其饮酒、吸禽鸦片,致使鄂伦春人养成了酗酒与吸毒的恶习。
“八·一五”光复后,佛山县境内有鄂伦春70余人,其中青壮年40余人,大都活
动在乌拉嘎金矿一带的山林中;以三栖林为活动中心。原队长江秀臣年老多病;由王瑞
益代理。1946年秋杜队长病逝,王接任队长。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熟悉山路,枪
法准,英勇善战,是保安队、挺匪和中国共产党都在争取的武装力量。王瑞益长期和合
江军区部队保持着联系,在剿匪、建政的斗争中,鄂伦春族武装终于站到人民一边。
原乌云县境内的100多名鄂伦春人,光复后多数转到逊克县,也有一部分迁到三
栖林。佛山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全县鄂伦春民族增加到百余人,其中。青壮年60余
人,县政府把他们组织起来,成立武装栖林队和打围牺林队。
1948至1952年,王瑞益任鄂伦春族狩猎队与护林队队长。 1953年佛山
县划属黑龙江省黑河行署,黑河协领公署设佛山县鄂伦春族办事处。同年9月26日,
16户鄂伦春族定居于乌拉嘎金矿团结沟。1956年改办事处为嘉荫县民族事务委员
会,仍以鄂伦春族工作为重心。
省、专署、县、乡政府曾多次组织鄂伦春人外出参观。自1954到1959年
就有20人(妇女5人)到外地参观,占全屯青壮年总数的45.5%,进京的1人,
到东北各大城市的9人,省内的10人。其中上层人物1人,先进生产者2人,干部2
人,其余为群众。
从1953年起,黑河地委和协领公署多次指示在鄂伦春族中发展党员,培养本民
族干部。到1985年,共发展鄂族党员4名,培养鄂族干部4人,16名青年参加了
共产主义青年团。还有6人当选为县委委员或公社党委委员,4人当选为省、县人民代
表,3人是省、市、县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