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条例制定
第四节 条例制定
一 自治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1981年 2月由县
人常委会承担起草,经过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多次反复讨论修改,于
1986年 4月20日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法津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
会审议批准。为了解决条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使《自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得以顺
利实施,省政府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会议征求意见并进行协调。9月1日,参加县30周年庆祝
活动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在听取县领导汇报《自治条例》问题后作出具体指示。1988年 6月14
日,省长办公会议讨论《自治条例》涉及的 9个具体问题,除需中央有关部门解决的两个问题
外,基本上都得到解决。省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县《自治条例》起草小组对条例作三次修改,县
还组织有关人员三次到外地学习考察、两次赴京汇报。 7月,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
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文林和省政府副秘书长全玉祥为正副团长的赴京汇报团在京汇报期间,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对这个条例进行讨论,提出可贵的修正意见,从而使《自治条例》在内容、
结构和文字等方面都比较成熟。 8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提出的意见,对《自治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实施。1988年10月
16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对《自治条例》审议并根据省民族侨
务外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自治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2001年 5月,为进一步把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加强民族自
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等项内容具体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县的
需要,县委决定修改《自治条例》,并成立《自治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的
业务骨干组成《自治条例》修改办公室,并聘请县人大常委会退休的老领导参与修改工作。多
次召开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治条例》修改初稿。2002
年7月 25日,县委常委会专门听取《自治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对于条例涉及需要向上级协
调的问题,落实由县级领导负责,并指出《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要时间服从质量。需要协调
的问题,正在积极运作中。2003年,《自治条例》仍在修改草拟之中。
二 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89年 2月,为深入贯彻实施《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全国八省(区)蒙
古语文工作协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本县开始起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
作条例》(简称《蒙语条例》),并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在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民委的关怀支
持下,起草小组多次深入蒙古族聚居的乡镇村屯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县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还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学习考察。起草过程中参考《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
工作条例》和《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并邀请部分县人民代表座谈讨
论,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组织汇报组到省、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汇报、协商和征求修
改意见。对《蒙语条例》,起草小组反复修改 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改两次,县委常委
会议讨论修改 1次,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两次,从而使《蒙语条例》在内容、结构和文字等方
面比较成熟。1991年2月3日,《蒙语条例》经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一致通过,
并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4月 27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
决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蒙语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三 草原管理条例
1990年,为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县草原管理部门
负责起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原条例》)。在起草过程
中, 经过畜牧局技术人员和乡镇畜牧草原管理人员多次论证,并征求部分乡镇的意见,反复7
次修改后提交县政府。县政府组织畜牧、民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草原条例》起草小组,听
取17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又征求有关国营牧场和部分乡镇意见,经过 4次修改,经县政府办公
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 1月27日,提交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起草小
组根据人民代表审议的意见,并参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又反
复修改 5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民侨外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进行
汇报。省人大民侨外委对《草原条例》多次给予指导和协调,最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9月25日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 《草原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实施。
四 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5年初,为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依法保护和统一管理,县成立《杜尔伯
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简称《水资源条例》)起草小组,负责《水资源条例》起草
工作。制定条例的依据主要有 《水法》、《自治条例》、《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7月,
形成《水资源条例》初稿,县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又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水资源条例》的
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有关部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参照《云南省文山
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反复进行修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后,于1996年3月 20日经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责成县人大常委会进
一步修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汇报,并到云南省进行考察。根
据考察意见,对《水资源条例》草案又进行一次修改,总计修改11次,最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审议批准。11月 3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水资源条例》,
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五 林业资源管理条例
1996年,为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发展林业,加快沙地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
民族经济发展,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成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
条例》(简称《林业条例》)起草小组。经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1996年12月,形成《林业条例》初稿。1997年,起草小组对《林业条例》进行 3次修改,经县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 《林业条例》第四稿。4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林业条例》的内容、结构、文字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 《林业条例》第五稿。5月25日,
经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起草小组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对 《林业条例》又进行修改,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批。8月
20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林业条例》,由县人大常委
会颁布实施。
六 旅游管理条例
1998年,为加快旅游业发展,使其尽快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脱贫脱补建设经济
强县的步伐,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开始起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简称《旅
游条例》),11月,形成 《旅游条例》初稿。《旅游条例》起草过程中,参照哈尔滨市、内蒙
古自治区、海南省、青岛市等有关旅游业的法规条例,并争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与省旅游局法规
处一同对《旅游条例》进行修改。经上报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议讨
论后,又经6次修改,于1999年3月25日经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
省人大常委会审批。6月4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旅游条例》,自7月1日由
县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七 民族文化工作条例
1999年,为加强民族文化工作和民族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现行政策,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县成立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简称
《文化条例》)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工作。 经多方面收集有关资料,多次深入到全县各乡镇、
村屯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借鉴《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
例》和各地区的先进经验、先进管理方法,形成《文化条例》初稿。起草小组又专门赴京聘请
国家民委文化司的领导和中央民族大学的专家、教授对《文化条例》的各项条款进行论证,根
据论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文化条例》还先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委常委会议、县人大常委会议的讨论修改,七易其稿。2000年 3月27日,经县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呈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8月 1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文化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八 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初,为将城镇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成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
管理条例》(简称《城管条例》)起草小组。在总结实施《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
践经验的基础上,县又派专人到省内外城建管理先进市、县进行考察,10月份形成《城管条例》
初稿。在修改过程中,反复听取和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借鉴《湖北省五峰
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益作法。在《城管条例》修改中,省人大有关专门
委员会予以热情指导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而且逐条逐款帮助研究,使《城管条例》更加完善
和有可操作性。2002年3月6日,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3月 22日,经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6月 13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城管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九 土地管理条例
1995年3月 11日,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简称《土地条例》)。在《土地条例》
初稿修改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县内协调会,派员 5次专程赴省、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
省、市政府有关委、厅、局汇报和协调。经过反复修改,8易其稿,使 《土地条例》建立在实
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8月 23日,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土地
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自从《土地条例》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本县土地市场,依
法进行土地管理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县土地管理面临
新情况,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县政府
从1999年着手修改《土地条例》。2000年,充实修改小组的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不仅在全县
各乡镇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而且又派修改小组赴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
治县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还将修改
补充的3条意见向省、市有关部门多次汇报,并取得支持。2002年3月22日,在县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条例》,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8月 17日,
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土地管理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