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劳动保险
第八节 劳动保险
一 养老保险
1987年,为克服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发放管理制度的弊端,合理均衡企业负担,保障离退
休和退职职工的生活,依据《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县政府制
定下发《全县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凡在本县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国营企
业(铁路系统除外),不分隶属关系,均参加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国营农、牧、渔、林场,农
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劳动、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暂不纳入统筹范围。统筹
项目暂定为9项:1、离退休费和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2、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
生活补贴费;3、副食品价格补贴;4、物价补贴;5、肉价补贴; 6、粮煤价格补贴;7、秋菜
补贴;8、取暖补贴;9、因工残废护理费。凡暂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仍按现
行规定由原企业支付。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对亏损补贴的企业,实行按退休
费总额加必要的费用缴纳,其它企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 19.5%缴纳。对按统一提取比例缴纳
统筹基金有困难的亏损、微利企业,在没有扭亏增盈之前,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统
筹工作的开展。统筹基金实行先存后用,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统一征集、管理和使用。
1988年,县政府决定,将国营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的统筹征缴比例由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9.5%
下调到17.5%。全县参加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共有105户,占应参加统筹单位的100%,在职固定
职工6 336人,工资总额为812万元。离退休职工1 473人,占职工总数的23%。按照收缴统筹比
例17.5%,年度共收缴企业统筹基金 182万元,占应收缴的100%,下拨离退休费166万元,占应
下拨的100%。12月,扩大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统筹范围,对预算外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实行
社会统筹。预算外事业单位统筹基金提取比例定为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 22%,其中离退休费占
20%,其它费用占2%。共有 12个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实行统筹的固定职工 244人,年工资总额
29.5万元;离退休职工41人,年离退休费5.9万元。提取社会统筹基金总额为6.5万元,有 3个
单位受益。同年,对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社会统筹征缴比例为企
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 3%。年度共收缴合同制工
人退休养老基金10万元。1989年,国营企事业职工离退休费统筹项目由原来 9项扩大到14项,
实行退休费全额统筹。1990年,开展对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养老保险试点,
并下发实施细则。参加投保的单位47户,投保的临时工160人,收缴养老金8 016元。根据黑政
发 [1990]21号文件精神,提高离退休(职)人员的生活待遇。全民企业有离退休退职人员1 880
人,其中离退休1859人,退职21人。增发生活费2.2万元,人均提高生活费14.68元。集体企业
离退休退职人员184人,其中离退休176人,退职8人,人均提高生活费24.67元。1991年,全县
将职工离退休费统筹项目由原来14项扩大到 19项。参加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事业单位117户,占
应参加的100%。参加统筹的固定职工6 983人,全年工资总额1 049万元;离退休职工 1 361人,
占固定职工总数的19.5%,月离退休费用 21万元。全年共收缴统筹基金 249万元,占应收缴的
132%。下拨离退休费227万元。将毛线厂、乳品厂、芦苇公司 3个单位计248名离退休职工的离
退休费转到县老龄委实行社会发放,使社会发放在原有9户138人的基础上扩大到 12户386人。
并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工改补贴,离休干部每月8元,退休干部、工人每人每月7元。同年,
在全县开展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县政府下发《县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
会统筹暂行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一个比例,一步到位,以新养老循环统筹。1992年,根据黑
龙江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县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10%离退休费,退职人员增加10%退职生活费,数额不
足10元按10元发给。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具有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退休时,在国家
规定的退休费比例基础上增加 10%,但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对工程师级
以上人员专业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时100%开资。
1993年,由于全县企业病退职工大量增加,加大职工社会统筹养老金的支出。为不影响退
休职工生活费正常发放,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统筹基金的征缴比例由工资总
额的17.5%调整到1991年工资总额的25.8%。职工退休费统筹项目仍执行现行的19项,对后增加
的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洗理费等待遇,暂不纳入统筹,仍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付给。根据省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县规定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制度
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计算比例暂进行调整。离休人员的离
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按本人原标准的金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龄不满10
年的,为职务、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 20年的,为职务、级别工资两
项之和按60%计发,工龄满20年的,以职务、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5%为计发起点基数,每增加
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工资之和的 88%。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
退休费以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 3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的普通工人以
岗位工资、奖金2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计算比例最高不超过90%。工龄不满10年退职
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份)的 50%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
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龄满 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技术等
级)工资与津贴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龄满20年的,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两项之和的
80%为计发起点基数,每增加1年工龄,加发 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90%。
工龄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 50%计发。对于未参加这次
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1949年 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补贴办法不变;1949年10
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以工龄15年为计发起点,以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为基数,每
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补贴。但补贴与退休费 (不含特殊贡献待遇和按计划生育规定
及国发 [1983]141号等文件规定提高的退休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95%。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补贴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费补贴,可按原办法办理。对于参加这
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的退休人员,在本次规定的计发退休费标准上,另加发5%作为退休费补贴。
工龄满35年及其以上的,补贴后低于95%的,补贴到95%。对参加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
退职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1994年 1月,县政府决定,凡在本县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在职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也改按工资总额
2%缴纳。 5月,随着退休职工的增加和退休费用的提高及统筹基金征集比例一提再提,给企业
带来一定压力,足额缴纳统筹基金存在一定困难,欠缴养老基金额度增大,影响退休养老金统
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由于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用的绝大部分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统
筹、拨付和发放,而当时一些企业的在职职工工资却难以保证,导致一部分职工不安心工作,
想方设法要求提前退休。为缓解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两者之间分配上的矛盾,保证离退休职
工生活,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县政府决定减少国有企业退休费统筹项目,由原来的19项减少为
1项, 即只将离退休职工的标准离退休费纳入社会统筹,按政策应享受的其它各种待遇所在企
业负责支付。同时调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征集比例,国有企业由原来工资总额的 25.8%调
整到1992年工资总额的19.5%;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原来工资总额的 4%调整到1992年工资总额的
6%。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集体企业77户,临时工、个体工商户55户。上半年收缴全民企业
养老基金80.1万元,下拨89.9万元;收缴全民合同制工人养老金 6.7万元;收缴集体企业养老
金1.5万元,下拨3万元;收缴临时工养老金1.6万元。7月,根据省《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精神,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离休人员 (包括退休后照发
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28元,退休人员(包括按 40%享受退职生活费
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 17元。同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从农
村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制定下发《县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
案》。方案中规定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
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参
加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农村非城镇户口人员,以乡(镇)村或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不分年龄
性别和职业,17~59周岁为常规养老保险年龄段; 0~16周岁为子女养老年龄段。领取养老金
年龄段分别定为50、55、60周岁。国家政策扶持办法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
前列支;集体补助办法是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集体补助比例不限,根据村集体
经济状况而定。交费标准执行民政部规定的2~20元10个档次,每个档差为2元,如遇严重自然
灾害或其它原因确实无力交纳保费的,可停止交纳或少交纳,在经济条件好转时,可自愿补交
和预交。总交费年限不得超过 40年,预交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保人交费期间死亡者,个人
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不足10年
死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对连续投保30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者,无论何时
死亡,一次性付丧葬费200元。领取养老金超过 10年者,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投保对象
从本县迁往外地,可转入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根
据《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充方案》规定,开展婚龄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婚龄保险在结
婚时一次性交纳100~200元,待婚龄满30年后支付保险金。义务兵参加一次性养老保险,在部
队荣立一、二、三等功,在领取养老金时分别增发养老金 30%、20%、1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上半年,已有1乡 3镇开展农村保险工作,163人参加投保,收取保险费
3 800元。
1995年 5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状
况,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保证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实施办
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固定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合同制职工、聘任制职工、临时工
以及县人才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差额
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统筹金,在社会统筹初期,由县财政按实际支付的离退休费用足额拨付给
各单位。其它单位缴纳统筹金标准,按照本单位上年实际支付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费用的总额
占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没有离退休职工的单位,按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
的10%缴纳统筹金。有离退休职工的单位,先按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费用总额的60%缴纳统筹金,
然后再按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费用占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缴纳统筹金:即离退休
费用占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20%及其以下的,按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统筹金;离
退休费用占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21%至30%的按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 17%缴纳统筹金;离
退休费用占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31%及其以上的,按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统筹金。
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聘任制职工、临时工以及县人才市场管理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
按这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20%(临时工为18%)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临时工为4%)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由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支付养老金。退养人员按在职人员对待。临时工以
及县人才市场管理人员其缴纳养老金累计不足10年的,对其养老金按照城镇居民储蓄利率计息
部分扣除管理费后,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缴纳养老金累计10年以上的,
按其养老金的积累数额除以120,所得的金额平均按月计发。7月,县政府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
确保离退休职工标准离退休费的发放,将国有企业统筹基金收缴比例由工资总额的 19.5%提高
到20%;集体企业由占工资总额的6%增加到 8%。为加强对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养老保险管理,保障老有所养,根据市《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试
行)》的通知,县政府规定临时工养老基金由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个人按本人工
资总额的1.5%缴纳。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基金缴纳标准依据月人均工资收入而定:
月人均工资收入 200元以下,单位分别缴纳 18元、23元,个人缴纳 2元; 月人均工资收入在
201~300元,单位分别缴纳32元、41元,个人分别缴纳3元、4元;月人均工资收入在 301元以
上,单位缴纳50元,个人缴纳 5元。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费支付办法:退休时缴
纳养老基金累计时间不满15年的,按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的本息之和扣除管理费后一次性
发给本人;缴纳养老基金累计15年以上的,按月发给退休费用,直至死亡。私营企业职工和个
体劳动者在退休养老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未达到退休年
龄死亡的,将单位和个人生前缴纳的养老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本息之和扣除丧葬补助费后一次
性退还死者遗属。因参军、上学、终止解除合同或被精简、辞退、除名、开除的,从减册之月
起停缴养老基金,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不退还本人;对重新参加工作的并按规定缴纳
养老基金的,可与原缴纳养老基金的年限、金额合并计算,享受新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全
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金61.6万元,拨付离退休费11万元,结余50.6万元。全县参加
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 113户,占应参加户数100%,在册固定职工 5 944人,年工资总额
1 439万元。退休职工2 263人,年标准退休费235万元。年应征集统筹基金 260万元(其中含个
人缴费10万元)。收缴国有企业统筹基金218万元(其中个人统筹5.9万元),拨付退休费232万元。
欠缴统筹基金的国有企业30户,累计欠缴额136万元(其中上年27户,欠缴 37万元)。实行退休
费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66户,在职职工2 347人,年工资总额264万元,应征集统筹基金20万元,
退休职工200人,应拨退休费17万元。实际收缴集体企业统筹基金16万元(其中个人缴费3万元),
拨付退休费17万元。集体企业欠缴统筹基金33户,累计欠缴额为19万元(其中上年欠缴 9万元)。
全县101户用工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1 720人,全部实行积累式养老保险,年应收缴养老保
险基金20万元,实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12.5万元(其中企业缴纳10万元,个人缴纳2
万元)。欠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企业28户,累计欠缴64万元(其中上年欠缴 43万元)。
临时工养老保险涉及用工单位4户6人投保,应缴、实缴养老保险金1485元。个体劳动者履行合
法用工手续的2户2人,应缴、实缴养老基金 165元。同年,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退休
干部的离退休费全部纳入社会发放,由储蓄所代为支付。1996年 1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固
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制职工个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上调到个人工资总额的3%。企业
离退休人员计1 200人增加离退休金,离休人员每月增加22~12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4元;
退职人员每月增加8元。1997年 9月,根据黑劳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198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8元;1985年 1月~1995年
12月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11~16元。1945年 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人员和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 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上述同期离退休人员增发基本
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4元和10元。1998年,为保证离退休职工生活,将
全县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离休职工的离休费全部纳入社会发放,全额支付离休费。实行社会发
放的企业42户,计122人,其中离休职工106人,累计支付离休费64万元。在元旦、春节两大节
日期间,先后为24户特困企业438名离退休职工超前支付离退休费20万元。
1999年 1月,根据《大庆市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暂行规定》,凡
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3个月以上的雇员(不含已办理离
退休手续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缴费标准:企业按本单
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
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个体业主除本人按
16%缴纳外,还要为其雇员缴纳8%,雇员本人缴纳8%。5月,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
人缴纳养老金部分由县人事局管理划归到县劳动部门管理。 6月,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
化养老基金收缴,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和登记。全县城镇,机关、事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总计参
加社会保险220户,在册参保职工11 985人,占应参加的100%。其中:国家机关 60户,在册参
险职工1 206人,离退休职工584人;事业单位96户,在册参险职工5 001人,离退休职工1 076
人;国有企业42户,在册参险职工4 087人,离退休职工696人;股份制企业12户,在册参险职
工1172人,离退休职工380人;集体企业30户,在册参险职工519人,离退休职工 131人。并对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共走访 1 200户,办理登记手续 182户,参险人员
286人。其中私营企业8户,职工41人。国营农、林、牧、渔 4场也纳入社会统筹,共有离退休
职工1 164人。10月末,狠抓基金收缴,及时下拨离退休费。共收缴养老金380万元,累计拨付
离退休费448万元,占应拨付的93%。其中实行退休费社会发放的450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30%;
社会化发放122万元,占拨付总数的27%。同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增加
130~180元,退休退职人员增加40~90元。按照省市规定,开始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下岗职
工生活费按“三三制”的原则发放,即县财政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企业筹集三分之
一。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没有能力承担,由县财政兜底。全县共为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40万元,
交养老金10万元。2000年,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理结算。全县 10个乡镇123个行政村
参加投保21 028人次,上缴金额175万元。为6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金额4.7万元。
2001年,根据庆政发(2001)年32号文件精神,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原县级统筹过
渡到市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1%。其中职工个人缴纳6%,按11%记入
个人账户。全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85户(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60 737人,
离退休职工2 622人。其中国营企业55户,参保职工4 448人,离退休职工2 366人;集体企业7
户,参保职工181人,退休职工114人;股份制企业11户,参保职工776人,退休职工138人;招
商引资企业9户,参保职工 361人;民营企业3户,参保职工57人,退休职工 4人;个体工商户
244人。此外还为1 181名下岗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征缴养保险费 800万元,其中社会保险
机构征缴陈欠养老金338万元。拨付离退休费1 155万元。2002年10月,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单
位234户,参险职工12465人。其中:企业单位84户,参险职工6 623人;机关事业单位150户,
参险职工5 618人(公务员 1 363人,事业单位职工4 255人);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参险15 731
人;个体工商户参险244人。养老保险覆盖率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2%。下岗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
系965人,占97%,累计接续1 465人,占35%。1~10月份累计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944万元,其
中征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196万元,征缴企业单位养老险费748万元。农保工作按照省“不停
不扩、清理整顿”的要求,暂未开展扩面缴费。机关事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养老金,始终
只缴纳个人部分,属于职工个人积累式保险,其余部份仍由县财政局统管。离退休人员工资也
由财政局发放。2003年,开展养老保险稽检监督工作,制定本年稽检监督工作方案,成立领导
小组,确定稽检范围和重点对象。到6月末共稽检参险单位185户,占 79%。累计支付离退人员
养老金972万元,其中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840万元,占100%;支付财政差补和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32万元,占100%;支付农民保险金5 100元,领取人数31人。全县
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 238万元,其中企业单位结余20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结余 813万元,
农保基金结余224万元。
二 医疗保险
1986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出现个别职工开大方、花方、连续开方、冒名开方
与一人公费、多人享用等问题。县公费医疗办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避免浪费”的原则,
加强对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在
乡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报销单据为乡镇以上国家医疗单位用公费医疗处方开出的门
诊、住院医疗费结算单据。职工有病原则上就地治疗,特殊情况需外出治疗者,需有县级医院
科主任以上医师的诊断书,并经公费医疗办同意方可外出就医,医疗费按比例定额报销。上半
年统计,全县享受公费医疗职工4 960人,付出医疗经费25.9万元,其中付出历史陈欠8.8万元。
1988年,根据《齐齐哈尔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
疗经费按年人均不超过85元的标准核定,包干使用,不许突破。医疗费享受标准:35周岁以下,
每人每年45元,超出部分个人负担20%;36~50周岁,每人每年60元,超出部分个人负担10%;
51周岁以上每人每年75元,超出部分个人负担5%。因急病、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费医疗
办讨论,县政府领导批准,用职工福利费予以补助。老红军、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
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费实报实销。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单位有县人民医院、
中蒙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在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企业公费医疗体制也
发生相应变化,由企业实报实销改为定额付款。据劳动部门对部分全民企业调查,离退休职工
住院治疗医药费报销100%,非住院治疗医疗费报销80%。在职职工医疗费按每人每月 2~6元随
工资发放,不再报销其他医疗费。1991年,针对全县公费医疗重病患者较多,医疗费支出较大
的实际,公费医疗实行经费定额包干。根据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划定就医单位,县财政按年
人均90元标准核定到定点医院,再由定点医院按年人均85元的标准与享受单位结算。乡(镇)享
受公费医疗人员按年人均50元标准核定门诊费,对公费医疗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单位,由单位负
担10%。医疗费享受标准:年龄在36周岁以下的人员每年45元,超过部分个人负担40%;37周岁
~50周岁的人员每年60元,超出部份个人负担30%;51周岁以上的人员每年 75元,超出部份个
人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和具有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每年150元,超出部
分个人负担10%;经批准进行高档检测治疗 (CT、核磁共振多普洛、碎结石、透析等)的费用,
个人负担30%;使用贵重药品每支(丸、瓶、盒)在3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40%;采用进口器官超
过国内价格部分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对意外事故急性抢救的自费药品 (人血白蛋白、冻干血
浆、人血、干扰素等)的费用,个人负担30%。
1994年,公费医疗分普通疾病和大病医疗,按档确定公费医疗标准。普通疾病医疗费享受
标准:科局级以下工作人员年龄在36周岁以下每年60元,37周岁~50周岁每年75元;51周岁以
上(含退休人员)每年90元;副处级以上(含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和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
员每年165元;建国前参加工作每年180元。大病医疗保险标准:财政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年
每人下拨26元,单位从福利基金或自有资金中每年为每人缴纳12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年从
本人工资收入中缴纳12元组成大病医疗保险金。另外,县财政每年安排 6万元资金,做为公费
医疗风险基金。大病分癌、心脑血管疾病、脏器官手术及其它大病。一类癌 (肝癌,胰腺癌,
恶性脑瘤,食道癌)一次性补助8 000元;二类癌(胃癌,肺癌,肾癌,直肠癌,膀胱癌)一次性
补助6 000元;三类癌(鼻癌,血癌,淋巴癌,子宫癌,乳腺癌等)一次性补助4 000元。心脑血
管疾病急性抢救一次性补助3 000元,常规治疗不超过1 000元。脏器手术一类(脏器切除)2 000
元,二类(功能重建)1 500元,三类(病灶切除)1 000元。其它大病1类1 000元,2类500元。凡
在本县定点医疗进行大病手术的在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上增加 10%。如需转院经定点医
院和所在单位出据书面证明,公费医疗办批准。1995年,根据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对企业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实行医疗费补助,连续工龄不满5年每月5元;连续工龄 5年以
上每月 8元,截止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时停发。对失业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
不再报销医疗费。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患重疾病 (打架斗殴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致伤致病
除外), 并能到规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负担确实有困难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同意,可
报销医疗费72%,但总额不得超过1 000元。1997年11月,县政府制定下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
治县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凡由国家财政预算内开支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司
法机关、人民团体及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包括差额预算的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
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在编的合同制职工、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所在单位均属医疗保
险范围和对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不属于医疗保险对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县财政按上年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扣除医疗保险费,按季度拨到县医疗保险办账户;职工按
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送交县医疗保险办。离退休人员和在
乡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不缴纳医疗保险金。个人医疗保险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
的全部;二是财政划拨的一部分。构成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45周岁以
上者按财政为个人缴费比例的50%划入个人医疗账户;44周岁以下者按财政缴费比例的40%划入
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财政缴费比例的 50%划入个人医
疗账户。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离休人员、老红军、在乡二等乙以上伤残军
人不建立个人账户。调出未出市的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出市的人员,一次性发
给本人。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到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个人账户中结余的资金转给
继承人或结算给家属。职工患病诊治时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个人医疗账户中资金用完后,职
工需全额自付其上年工资总额的5%“过桥费”,然后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
负担一定比例费用。医疗费在5 000元以内,在职职工个人一律负担35%;退休人员男50周岁以
上,女45周岁以上者个人负担20%;男49周岁以下,女44周岁以下者个人负担30%。对癌症患者
实行一次性补助,一类癌(肝癌、淋巴癌、恶性脑瘤、血癌)标准5 000元;二类癌(胃癌、肺癌、
肾癌、食道癌、胰腺癌)标准4 000元;三类癌(子宫癌、乳腺癌、鼻咽癌及其它癌症)标准3 000
元。器官组织移植及需安装人工器官的,超过 5 000元部份由风险基金酌情予以补助。需做CT、
核磁共振、体外碎石等百元以上特殊检查及治疗的,要经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其费用个人
自负 10%(含退休职工)。对患有国家规定的病种(鼠疫、霍乱、重症精神病)和实行计划生育的
手术费及其后遗症、工伤人员的医疗费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同年,定点医院增加蒙
古族医院、老干部医疗保健所。
1999年 4月,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机关和事业单位
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工资总额的4%上调到5%,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不变,
正常退休人员按工资总额的 1.5%计入个人医疗账户(提前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比例计入个人医
疗账户)。离休干部、老红军、在乡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属于特殊人群,门诊定额年600元,剩
余归己,超指标在统筹医疗基金中核销。个人账户和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凡到门诊治疗者,
用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到 8月末统计,全县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共有参保单位97个,参保人员4 500人,筹集医疗保险基金130万元。核定离休干部、
在乡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45万元,在职和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险基金75万元。其中癌
补15万元,大病统筹35万元,进入个人账户2.5万元。当年为离休干部报药费支出 25万元,仍
有近30万元(含上年拖欠19.8万元)没有报销。2000年,县政府根据《大庆市关于对现行医疗保
险政策的调整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下发《全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外,把乡镇政府、中省直单位、部分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执行原 5%不变(不含离休人员),3年内逐步提高到
6%。职工个人缴费率由1%提高到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工资基数
高于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低于县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不低于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
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视职工年龄以参保人员的工资或退休费为基
数,按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医疗账户。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为20%,46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为25%,
退休人员为30%。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定为上年工资总额的10%,特殊检查、治疗及指定慢性疾
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 000元。定点医院增加各乡镇
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站。离休人员、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从统筹中
划出,医疗支出单独筹集,单独管理,封闭运行,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半年,为公费
医疗职工结算医疗费1 800多人次,结算金额14.5万元。为离休干部报销两次医药费,累计215
人次,报销金额28.3万元,尚还拖欠10.6万元。12月,县政府决定,将大病住院的封顶线由原
来的5 000元提高到8 000元,大病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上年工资总额的 10%调整为县级医院住
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乡镇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50元。全年参保人数 3 812人。其中在职人员
2 663人,退休人员990人,离休人员及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159人。医疗保险金总收入187万元。
其中个人账户收入77万元,统筹基金收入50万元,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保险金收
入60万元。医疗费支出合计169万元。其中个人账户38万元,统筹基金 71万元,离休人员及二
等乙以上伤残军人60万元。
2001年,积极动员有条件的企业参保,已有 3家企业(伊利集团,农机公司,自来水公司)
共 307人加入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在全市率先起动。参加职工工伤、
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企业 51户,参险职工2 075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2.8万元,生育保险费
3.8万元。2002年,将乡镇政府职工、农村教师共计3 552人纳入县医疗保险金统筹,并有 4家
中省直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病种定额标准由原来 28个扩大到558个,定额内的常见病、
多发病的病种基本包括在内。由于6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相对发病率较高,医药费支出多,所以
将其个人账户资金统筹划入部分由原来的工资总额1.5%增加到2.5%。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
提高医疗保险费支付限额,大病住院封顶线由 8 000元调整为10 000元,癌症病种医疗费补助
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 1 000元。2003年,建立医保信息网络体系,个人账户结算部分实现
微机结算。制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意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减少随意性和不必要
的支出及浪费。全年进行两次检查,共查处“挂床”支付床费不住院2例,通报医院2家。年末,
参加医疗保险职工8799人,占应参保人数的 82%。缴纳医疗保险金333万元,占应缴的79.8%。
支付医保金315万元,其中个人账户95万元,统筹101万元,离休119万元。
三 待业保险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县对国营企业职工实
行待业保险。 职工待业保险金采取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 1%缴纳和财政予以补贴的
办法解决。待业保险金救济对象: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
减的职工, 企业辞退的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待业金规定标准:待业职工工龄在 5年
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60%~75%,第
13~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救济金,每月为本人
标准工资的60%~75%;合同工应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后领取待业金。如已重新就业或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及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停止待业救济待遇。
1988年,国营企业缴纳职工待业救济金6万元。1989年,全年收缴待业救济金7.2万元。发放2 500
元,有19名待业职工享受待业救济。1995年12月,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县失业保险范围相应扩大,失业保险人员除包括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职工外,还包括撤销、
解散企业的职工和停产整顿、关停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
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在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
职工。对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1年的职工、自愿辞职的职工、农民合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本人每月按 1元收缴。失业保险基金发
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职工工龄连续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相当3个月工资的救济
金,工龄每增加1年,增发同上,最多不得超过相当于 24个月工资的救济金。失业人员领取失
业救济金期满之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下,仍未重新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延至退
休之日,其救济标准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
遇。失业人员在救济期间还享受特殊困难补助,每次不超过 100元;享受医疗费待遇每人每月
5~8元,对患严重疾病住院费报销70%,总额不超过1 000元。失业人员在救济期间死亡的,享
受丧葬补助费,由供养直系亲属领取,补助费为死者失业前的 6~12个月工资。女失业人员在
救济期间分娩,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00元。失业人员就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将其失业期间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人员异地
迁移,只办理失业迁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金。1996年,全县参加失业保险单位 187家,收
缴失业保险基金14万元。为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劳动局建立失业保险分账和有关档案。2001年,
9户私营企业也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全部参加失业保险。 年末,全县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
保险金12万元,其中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10.8万元,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 1.2万元,2003
年,1~6月份收缴失业保险金7.8万元,完成计划的70%,发放23万元。
四 丧葬、抚恤、遗属费
1986~2003年,丧葬、抚恤及遗属费经过几次调整。
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1200元。因工死亡职工抚恤金按其生前20个
月标准工资计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其生前40个月标准工资计发。非因工死亡的职工抚恤
金按其生前10个月的标准工资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丧葬补助费为 500元,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1 000元,因工(含职业病)死亡职工一次性发给抚恤
金2 000元。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4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死亡职
工遗属费每人每月另加10元。企业职工的遗属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95元,居住在乡镇或农
村的每人每月90元。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后照发原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
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另加20元。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鳏寡孤独的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
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