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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体制

第一节 税收体制



  

  沦陷时期,设置军、警、宪、特机构,开支庞大,捐税种类繁多。1937—1938年,伪满财
政部税务司先后发布《满洲国现行内国税制度便览》《满洲国现行内国税体系》,税捐大部分
由伪满洲国统一管理。

  解放后,县民主政府废除沦陷时期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执行东北解放区统一规定的一
次纳税制,凡输入已纳税的货物再输出时不再征税。对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减轻人民负担起
了积极作用。

  建国后,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停止实行各行政区自行颁布的税收
条例和办法。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本县开始按新条例征税,对固定的工
商企业按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按所得额征收所得税(不含国营企业);对临时商业按每次营业额
征收临时营业税;对摊贩按营业额的所得额征收摊贩业税。1953年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税,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减少纳税环节。1973年根据国家《工商税条例(草案)》
精神,合并简化了一些税种,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工商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
税、关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税收体制。1983年起逐步实行新税制,在国营企业中试行第
一步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并开始征收国营
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征收建筑税。1984年,把单一的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并开始征收奖金税、烧油特别税和资源税。同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应上缴财
政的利润全部按税收形式缴纳,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利改税后,原工商税改为营业税、产
品税、增值税和盐税。从有利于财政资金的积累和有利于宏观调控出发,恢复和新设置了城市
维护建设税、调节税和建筑税等税种。1987年根据经济改革需要和中央关于税制改革近、中、
长期总体设想,全面实行增值税,建立增值税、产品税双重调节,对商品流通和非商品经营实
行营业税(包括国营企业利税分流),逐步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内容。

  1992年9月4日,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税收
体制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