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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购销

第一节 粮食购销




  收购 30年代前,县内人户稀少,生产的粮食多为自用。除“公盛永”、“和兴永”等商
号收购部分粮食供应县城居民外,官方不征收公粮,农民只按种地数量缴纳税金。1940年 (伪
康德 7年)后,兴农合作社通过对播种面积调查、实测估产、签定契约等手段强迫农民交粮,
当年征收粮食50.55吨。1943年(伪康德 10年),日伪统治者将粮食购销由严格统制改为强制收
购,实行粮谷出荷。不管丰年歉年,必须按数交粮,实在困难可用一定数量马草顶替。出荷粮
定价极低,每吨粮给平纹布25尺、棉花1.5公斤、棉线2支,后来降为布9尺、棉花0.5公斤。本
年共征收粮食135吨。1944年(伪康德11年)征收1 723.85吨。 

  1945年抚远解放后,粮食收购由私营粮商进行。1948年,县民主政府开始收购部分粮食以
满足机关单位、部队等集体伙食所需。为了支援前线,同年,根据合江省政府关于“按地级评
等交纳公粮,好地多纳,坏地少纳”的指示精神,县城内土改后的翻身农民共上缴公粮 360吨。
建国后,1950年,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购粮工作的通知》,抚远县共交售公粮 309吨。
1951年县治撤销后,县水产公司粮食收购完成280吨,为计划的70%。

  1952年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县政府采取了“百货下屯,以货款交换”的方式购粮,方便了
群众,活跃了市场。1953年,农村供销社共收购粮食 360吨.征收公粮776吨。1956年,成立专
业粮食机构后,强化了对粮食购销的统一管理。

  抚远县粮食实行统购始于1954年,按照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征购任务,
本年完成统购任务 129万斤。1955年,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共征
购粮食 1 270吨。1956年后,征购粮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在摸清全县粮食生产底数的基础上,
核定征购数量。并确定了增产增购的原则,以便以丰补欠,保证国家粮食的收购。1957年,批
判了在粮食问题上的资本主义倾向,使统购统销工作顺利进行。

  1960年,抚远县现辖区在退耕还渔的方针下,农业生产被削弱,本年只征收公粮1 015吨。

  1961年,实行“增产不增购,特大自然灾害减免征购”的政策,同时对完成征购任务的生
产队多售750公斤粮食奖售布票15尺、香烟3条、胶鞋1双。本年抚远渔场辖区共交售公粮1 225
吨。1962年,在粮食征购中执行“多产、多吃、不多购,少产、少吃、照常购,特大灾害酌情
减免”的方针,使农村留粮增加,缺粮队减少,社员生活有所改善,促进了农业的发展。1965
年,根据毛泽东关于“必须下一番苦功夫,合理调整农民粮食负担,务必达到藏粮于民的目的,
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抚远县在粮食征购上确定了一定三年
不变的政策,征购基数以原统购任务指标为依据,适当进行了调整,对超购部分实行奖励,本
年超额完成了国家征购任务。1966年,由于抚远县执行以发展渔业生产为主的方针,并且实行
政企合一的体制,因此,抚远县粮食征购任务很少。1978年后,省革委重新确定了抚远县体制,
一切管理同内地县一样,征购粮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根据一定五年不变的精神,抚远县征购
粮任务确定为300吨。1980年,抚远县征购粮任务完成2 770吨,是原计划的9.23倍。1981年开
始实行粮食议购议销。1982年,国家对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实行包干管理,丰收的地方可适
当多购一些,平产地方适当少留,受灾严重地区可合理减免,完成包干任务的余粮可以卖给国
家,也可以自留或进入集市出售,亦可加工成品出售。 1983年,抚远县征购包干任务为3 000
吨,实际完成6 720吨,比1982年增加了3 275吨。1984年,在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情况下,征购粮任务具体落实到户,对超购部分加价处理。计价办法按倒三、七开,即每
交50公斤小麦,35公斤按超购计价,15公斤按统购计价,其它粮食和大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1985年,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政
策。全县七个乡农户均签定了粮食定购合同,签定总量为 6 750吨,但由于本年农业受灾,合
同定购数完成4 535吨。

  1980年抚远县全面开展了粮食议购议销,本着“高进高卖,稍有利润”的原则,活跃了城
乡粮油市场。粮食议购价格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以质论价。 1983年,议价粮收购2 470吨,
其中粮食部门收购2 210吨,其它部门收购260吨。1984年,小油料、小杂粮、小杂豆划为三类
农副产品,国家不再统购,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议销议购。1985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原粮
食部门开办的议价粮食公司改为粮油贸易公司,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销售 抚远县设治之初,无粮食买卖机构。科勒木石场开工后,始有 2家商户经销粮食,
年约50吨左右。民国时期,粮食多由私营粮商从外地运来进行销售。伪满前期,抚远县民用粮
食除靠县内部分商户经销(兼营)外,每至通船季节,过往轮船也捎带粮食在江边码头进行交易。
伪满后期,日伪统治者对粮食实行严格的统制,粮食交易被禁止。1945年 8月,抚远解放后,
县城居民所需粮食主要靠私商从富锦等地贩进。1950年 4月以后,城镇居民所需粮食由供销社
供应。1956年,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城镇居民定量供应,供应标准按年龄、职业不同而
异,基本上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求。80年代后,除平价定量供应外,议价粮油充足。为改善生
活,居民常光顾议价粮店。1980—1985年,工业用粮600吨,年平均100吨;饮食、食品业用粮
1 498.5吨,年平均249.75吨;城镇居民口粮约8 000吨,年平均约1 5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