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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章 职工养老保险

第一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垦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几经改革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86年起,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 号)精神,对
垦区自1984年以后招收的23万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88年
起,按黑垦局发[1988]10号文件《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
筹试行方案》,启动了垦区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第二阶段,根据《黑龙江省国有
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垦区对40万固定职工实行了个人缴费制
度。第三阶段,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垦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相结合的新制度。第四阶段,从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垦区养老保险实现了“四统一”,即统一缴费比例、统一记账规模、统一计
发办法、统一转移办法。第五阶段,从2000年起,垦区养老保险步入了新阶段。其主要标志是:
一是结束了垦区基本养老金统筹差额收缴, 差额拨付的历史,实现了全额收缴, 全额拨付;
二是一次性补发1999年前欠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结束了垦区10年欠发养老金的历史;三是对
垦区离退休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实现了“不欠一人、不欠一分”的工作目标;四是离退
休人员(包括异地居住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现百分之百;五是垦区所有参保职工和离
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结束了管理落后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