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5]59 号文件《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
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总局启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工作,并于1987
年3月在宝泉岭管理局进行试点。1988 年总局总结了宝泉岭的试点经验,下发了《黑龙江省国
营农场总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对退休费社会统筹范围、
基金提取办法、支付办法都做出了规定。
(一)社会统筹范围: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牧场,总局、分局直属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养老金社会统筹。分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统筹范围。
(二)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提取和支付办法
垦区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本着“以新养老、互济互利、循环调剂、以支定筹、略有节余”
的原则和均衡企业负担、适当照顾的精神筹集,一般采取“标准工资加各项补贴总额”和退休
费总额测定“双比例”合并计提的办法。
(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