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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垦区养老保险实现“四统一”

第四节 垦区养老保险实现“四统一”



   第四节 垦区养老保险实现“四统一”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垦区职工养老保险的记账规模、计发办法、转移办法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实现了“四统
一”。

   一、统一缴费比例

  从1998年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

   二、统一记账规模

  从1998年起,个人账户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划转,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4%记入账户,
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

   三、统一计发办法

  划分老人、中人、新人三种类型计发养老金。

   四、统一转移办法

  按劳社厅[1999]22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3.1998年1月1日以后,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上述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加上从1998年1月1日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