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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拨付

第五节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拨付




    一、单基数、单比例原则

  根据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1998]4 号文件精神,总局制定《黑龙江垦区实施统一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法》。从1988年起,垦区实施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
度。

   二、全收全付原则

  取消差额拨付办法和“以地抵资”、“以物抵资”做法。

  垦区养老金差额拨付的做法,即把应收养老金与应付养老金相减后,企业只上缴余额部分,
应付养老金直接留给企业, 并按月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经办程序,但也
留下了隐患,一些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时有发生。为此,从2000年起,垦区取消了
差额拨付养老金的做法,实现了全额收缴、全额拨付,一举扭转了企业欠发养老金的局面。

  “以地抵资”、“以物抵资”的做法始于垦区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之初。当时一些效益较
差的农(牧)场,正常的生产,生活难以为继,无法完成规定的退休费缴纳任务,而一些离退
休职工的退休金更是难以保障。于是一些单位领导采取发放粮、油、煤等实物,或分给离退休
人员相应的土地,用以抵顶退休金。这种做法虽是权益之计,但也缓解了发放养老金的压力。
得到总局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

  由于离退休人员生活困难、体弱多病,“以物抵资”或“以地抵资”的办法难以解决一部
分离退休人员的一些具体困难,如日常花销,就医看病等。因此,2000年发生了查哈阳农场金
边分场给国务院写上访信,提出反对意见,引起朱镕基总理的重视,遂责成劳动部、农业部、
财政部、黑龙江省政府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一致同意从2001年起取消“以物抵资”和“以地抵
资”的做法。并统筹解决垦区养老金缺口问题。

  2000年12月25日,农垦总局发出《关于不再实行以地抵顶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
起,全垦区一律不再实行以地抵顶养老金的办法,养老金一律以现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