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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节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采取多种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推进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2000年6
月18日,农垦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年内由差额收缴向全额收缴转变,由企业发放向社会
化发放转变。保证垦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3% 以上。二是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当地国
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老金专户,按收缴计划,直接从企业收缴养老保险费,委托银行或邮局直接
发放养老金,企业不得再自提自发养老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是要规范养老金发放形式,社
保机构要为每个离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养老储蓄账户,按月拨入资金,保证离退休人员随时支
取。

   二、养老金发放不欠一人,不欠一分,实现“两个确保”

  垦区自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收不抵支的情况比较严重,养老金缺
口越来越大,难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即确保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确保失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现在,垦区年收缴养老金为八亿元左右,而每
年拨付额已高达14亿元。截至2000年11月,垦区养老金缺口达4.1亿元,2000年以来,国家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财政部、总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积极帮助垦区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有力地缓解了垦区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困难。

   三、为1958年之前复转官兵增发养老金和医疗费

  2004年11月26日,农垦总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实行生活和医疗补助的
通知》,决定对执行企业退休待遇的老军人给予生活和医疗补助。补助范围和对象是:垦区内
国有企业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执行企业退休标准,且1958年底前来垦区开发建设的企
业退休老军人。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生活和医疗费150元。此项政策自2004
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