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的内容
第二节 规划的内容
垦区城乡规划按照全面规划、逐步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自力更生的原
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具有垦区特色的新城乡。具体遵循的原则为: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农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乡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城乡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
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
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
促进城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城乡规划的编制,以农场的总体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到经济建
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农场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包括城乡建设体系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一般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城乡总体规划,是农场所辖区域内城镇和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其
主要内容包括:农场辖区内城镇、村镇布点,城镇和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
镇和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城乡建设规划,是在城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城镇、村镇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
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
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由农场报经农垦分局审定,
省农垦总局批准。村镇建设规划须经生产队(管理区、作业站)职工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
(区、站)报农场批准。
城乡规划期限:总体规划为15~20年,建设规划为3~5年。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由农场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