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资源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
动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
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截至
2006年,垦区现有包括居民点、工矿、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在内的建设用地14.1万公顷。
在没有土地行政管理权以前,垦区建设用地只有踏查、勘测、规划等技术性管理。区内建
设用地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诸如居民点、道路等用地,大多由行政领导“拍板”敲定。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垦区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健全,职能逐步完善。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坚决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对于建设用地,坚
持由土地、农业、环保、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查,能占用废弃地的不占用耕地,能占用未利用土
地的不占用耕地;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占用耕地时,能占用一般耕地的不占用基本农田。
1999—2006年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5 234宗,总面积631.6公顷,其中占用一般农田266.3公顷,
没有占用基本农田,实现了“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要求。
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垦区注重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对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水等农业结构调整的管理,加强了对用地
总量的宏观调控。坚持“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三个不报批”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坚决不报批;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坚决不报批;没有经过用
地预审的项目用地坚决不报批。“一个从严”即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严格控制
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审批。并将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全部纳入土地市场
进行管理。在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同时,积极探索土地隐形交易纳入土地市场管理的新途径。
土地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情况执法监
察,并把协议出让和划拨供地纳入监察范围。重点对“招拍挂”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
严格,领导干部是否插手、干预“招拍挂”,以及低价协议出让土地,非划拨目录内的项目用
地进行划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严肃查处,
促进了垦区土地市场管理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