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监督与综合治理
第三节 法律监督与综合治理
对侦查、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和权力。农垦区检察机关
成立以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预审等项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
工作。在侦查监督方面主要内容有:发现和纠正漏案、错案以及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审判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判案件
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进行审查,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有罪判无罪的案件,
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纠正方法采取:情节较轻的口头提出纠正或发纠正违
法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
1983年,垦区检察机关成立之初,正值“严打”斗争开始,在人员新、任务重的情况下,
垦区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严打”战役。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协同
作战的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8月开始受理案件以来,通过审查,不批准逮捕62件91
人,退回补充侦查15件27人,发现漏罪3起,纠正错捕2人,追捕漏犯21人,其中通过参与公安
机关审批劳教追捕罪犯9人,使“严打”斗争初战告捷。
1985年,在开展侦查监督方面,垦区各院以防错防漏为重点,追捕漏犯7人。各院还结合
办案积极开展了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986年,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局面,垦区各院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九三、北安、宝泉岭等院审查批捕科被总局党委授予1986年度垦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1987年,根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分院决定改变自侦案件侦查、批捕、公诉一条
龙的办案程序,调整内部分工。6月1日,分院下发黑检农[1987]15号文件,对垦区检察系统
办理的自侦案件,内部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分别把关,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在侦查监督方面,改变公安定性25件,追诉42 人,追漏罪30 件,
追漏犯罪事实58起,防止错诉41人,口头和书面纠正违法76次。在审判监督方面,共纠正审理
违法76次,书面7次,提出抗诉4件,提请抗诉3件。对46名免诉人员落实了帮教措施,发表免
诉词、公诉词348份,讲法制课104次,受教育人数达万人以上。
1989年,通过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能,全年垦区检察机关共追诉漏犯14人,追挖漏
罪17件,纠正违法43件次,提出抗诉2件。
1990年,垦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加强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通过审查批捕,全年共
追捕8人,追处19人,挖漏罪5件5人,口头纠正违法114件128 人,书面纠正4件4人。通过审查
起诉,共深挖犯罪分子22人,挖犯罪线索42件,追漏犯12人,防错诉9人,纠正违法35 次,改
变公安定性22人,发检察建议43份。垦区各院还积极参加了社会治安总体作战,一方面派人派
车参加统一行动,配合公安“扫黄”、“除六害”,狠狠打击了团伙犯罪。另一方面全区建立
综合治理联系点20个,帮教免诉人员82人,结合办案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
1991年,垦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年
共追诉27人,防错诉10人,口头纠正违法145次,书面纠正18次,提出抗诉8件。在内部制约上,
共退补案件7件,自行补查32件,改变定性3件,决定不起诉4件6人。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专项打击。各院建立了20个综合治理联系点,帮教免诉人员
56人,发出检察建议138次。上法制教育课117次,利用出庭宣传法制,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1992年,垦区审查批捕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案件的审查中,坚持“两个基本”
和逮捕的三个条件,对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撤案9件10人,防错捕18人,追捕14件14
人,口头纠正违法113次,书面纠正10件。
垦区审查起诉部门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防错案1件,挖漏案7件,挖漏罪15件,追
漏犯10人,追漏犯罪事实5起,改变公安及自侦部门定性12件,防错诉、错免案件28件,提出
口头纠正意见116件,书面纠正违法16件,提出抗诉4件4人,经分院审查支持抗诉2件2人。
垦区各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专项打击。绥化和北安农垦区院分别荣获全省和总
局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1993年,垦区刑事检察部门全年共发检察建议53份,口头纠正违法12次,在审查起诉中发
现违法问题57次,改变定性9件,追诉漏犯29 人,追漏罪26起,防错案13件。在审判环节提出
纠正违法22件次,提出抗诉案件6件。在综合治理方面,全年提出检察建议214件,建立综治点
14个,讲法制课68次,对104名免诉人员落实了帮教措施,有8名干警被总局、管局评为综合治
理先进个人。
1995年,各院刑事检察部门突出“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与侦查部门既积极配合,又严格制约,注意在防错防漏,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上进行监督。全
年决定不批捕15人,防错捕5人,追捕2人,追处8 人,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口头提出纠正9件10人,发纠正违法意见书23份。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重点抓了综治联系点、免诉人员帮教、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全
年建立综治联系点109个,落实帮教措施119人次,在各中学讲法制课32次,受教育面达15万人
次。
1996年,垦区各院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既积极配合,又严格制约,全年共追捕漏犯2件3人,
防错捕11人。
1997年,垦区各院注意加大监督力度、用好用足监督权利,全面履行职责。全年全区审查
批捕部门共追漏31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24件32人,同时注重了对批捕和不批捕执行情况及
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的监督。此外,为了突出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
严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立案监督力度。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取得了立案监督的主动权。
全年全区审查批捕部门开展立案监督18件21 人,经调查审核有9件10 人属构成犯罪应当立案,
全部依法进行了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8年,垦区审查批捕部门共追漏捕9人,追处26人,防错9人。提前介入230件301人,提
前介入率达90% 以上,批捕案件在法定时限审结率达100%。在立案监督方面,垦区审查批捕部
门对10 起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其中7件已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
立案书”,公安机关已立案5件。
1999年,垦区各院强化监督意识,注重监督效果,依法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切实加
强立案监督工作。分院在垦区刑检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并对各院开
展立案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下发了《加强垦区立案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完善
监督机制,严格监督程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全区全年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线
索12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2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9件,公安机关依据通知立案9
件。二是认真开展侦查监督。各院在审查案件中,注意发现余罪漏犯,追漏捕9人,防错捕9人,
追漏犯罪13人,追处33人。同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
2000年,各院审查批捕部门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侦查活动违法等突出问题。一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2000年以来各院通过采取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做好立案前调查工作,加强对案件的
跟踪监督等措施,扩大了立案监督效果。全年全区受理立案监督线索21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理由11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1件,公安机关立案11件。在立案监督案件中,有5 人被
批准逮捕,有2 人已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二是以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为突破口,推动侦查
监督工作的开展。全年共追捕3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份,纠正意见执行率达90%以上。
垦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普遍强化了监督意识,主动监督意识较强、力度较大。全年以
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形式,书面纠正公安机关和法院违法现象44次,口头纠正28
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4件4人,建议移送机关撤案6件7人。全年纠错追漏犯12件12人,深挖遗
漏犯罪事实40余起。
在审判监督方面,把监督重点放在抗诉质量上。对于那些审判程序违法或定性不准,对量
刑影响不大的案件,以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对于那些量刑畸轻,
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坚决抗诉,全区共提出抗诉案件4件,有2件得到改判。
2001年,各院审查批捕部门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责,截至11月份,全区受理立
案监督线索16件17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6件17 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5件16人,
公安机关立案16件17人。在立案监督案件中,有6人被批准逮捕,有14人被提起公诉,有8人已
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各院通过严审细查,防错防漏,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80人,依法做出不
批准逮捕决定,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依法建议提请批准逮捕,追捕漏犯3 人,对侦查活
动中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纠正意见执行率达到100%。
垦区审查起诉部门,以书面形式纠正侦查违法9次,发放检察建议17份,共改变公安机关
案件定性20件,防错起诉12件,追诉漏犯11 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7起,建议公安机关撤案9
件。在审判监督方面,提出抗诉3件,提请省院抗诉1件,经过审理,被法院改判2件,抗
诉胜诉率达到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