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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三章 审判及执行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
活动。审理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判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
裁决。
  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农垦法院建院二十三年来,广大刑事审判人员站在
维护垦区社会安定,保卫垦区改革开放,促进垦区经济发展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
打”方针不动摇,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并肩作战, 在
“严打”斗争中取得了“扫黄打非除六害”、“打团伙”、“打流窜”、“禁毒”、“打黑除
恶”等多次专项整治斗争的胜利。农垦法院建院二十三年间,成功审结了周金贵故意杀人案,
刘繁柱特务案;苏开君、苏开平、苏开明抢劫、暴力袭警案;“9311”罗金生、罗忠允重大杀
人案;李长江绑架案等在垦区及全省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重大刑
事犯罪,伸张了正义,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垦区的市场经济秩序,
也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农垦两级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经济
犯罪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定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审结了胡百胜投机
倒把、脱逃案;曾小燕贪污案;葛兴华故意杀人、贪污、诈骗、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于法庭
私分国有资产案等。根据“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惩了一批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分子,推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
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各个时期的刑事审判工作

  农垦法院自组建以来,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严
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刑事政策,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垦区的刑事审判工作。截止到2005年
末,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理刑事一审案件13 612件,刑事二审案件1 079件。
  (一)克服困难,刑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1983—1986年)
  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全国第一次“严打”斗争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此时,农垦
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刚刚起步,审判人员大多是从企、事业单位选调而来,熟悉审判业务
的人员很少,审判力量非常薄弱。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农垦法院党组坚持刑事审判工作
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号召全体刑事审判人员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采取多
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在院党组的组织和领导下,一部分人员参加了全国自学考试或吉林大学
法律函授教育;一部分人员参加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的学习,实现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
审判业务、提高审判技能、掌握审判技巧,圆满地完成了第一次“严打”斗争的任务。通过边
实践、边学习,使干警的素质得到提高,干警队伍得到了锻炼,为垦区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第一次“严打”斗争中,农垦中院的刑事审判一庭以及农垦中院所辖的8 个基层院的刑
事审判庭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其中,红兴隆、北安及中院刑一庭还被省委、省政府授予
“严打”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数十名干警受到表彰。农垦中级法院副院长胡长春,当时任农
垦中院刑一庭书记员,在工作中,他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审判业务,为保证庭审质量
常常忙碌到深夜,这种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精神受到院领导和其他同志的普遍赞扬。1984年,
他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工作者,并出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表彰大会,受到彭真、
邓颖超、杨尚昆、习仲勋等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二)积极进取,开创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1987—1996年)
  自1987年开始,通过不懈的努力,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在第一次“严打”斗争的
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全体刑事干警通过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很多干警取得了法律专业的大
专文凭,有的取得了本科学历,使广大干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
此期间,刑事审判战线的广大干警,站在维护垦区社会稳定,保卫改革开放成果,促进垦区经
济发展的高度,同公安、检察机关并肩作战,积极开展了“扫黄打丑除六害”、“打团伙”、
“打流串”、“禁毒”、“反盗窃”、“扫黄打非”、“打击走私”、“打黑除恶”等专项斗
争,依法惩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
  1990年9月5日,农垦中院在北安农垦法院召开了刑事审判工作会议,8 个基层法院的主管
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中院研究室主任等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就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共
同盗窃案件的认定与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北安、红兴隆农垦法院在会上介绍了经验及
具体做法,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栾兆义到会进行了指导。这次会议为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开展
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93年1月1日,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发生特大持枪故意杀人、抢劫案,被告人罗金生为泄私
愤持枪连续杀死14人。此案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在当地引起
极大的震动,人民群众对此案非常关注。为迅速消除此案带来的不良影响,稳定当地职工群众
的恐慌情绪,中院党组经研究决定,派出业务骨干对此案进行审理。中院副院长王国栋与刑事
审判庭审判员胡长春同志接受任务后,连夜奔赴案发地,马上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工作开展
后,胡长春不分昼夜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同志密切配合,认真收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做好
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王国栋亲自制定审理方案、亲自把关。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依法适
用特别程序于第4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罗金生、罗忠允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中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了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表彰
胡长春所做的努力,中院党组为胡长春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994年4月26日,中院刑事审判庭在建三江召开了少年犯罪研讨会,中院主管院长王国栋
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中院及所辖各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的合议庭成员、部分人民陪审员和“关
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都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为农垦两级法院预防和减少未成人犯罪工
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6年5月10日, 中院在绥化农垦法院召开了由各农垦法院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的
全国第二次“严打”统一行动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黑龙江
省委、上级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 部署了农垦两级法院“严打”斗争行动方案,明确了
“严打”的重点,并制定了目标责任制,至此,全国第二次“严打”斗争在垦区全面展开。会
后,各院集中调配审判力量,在短时间内依法对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审
判并召开宣判大会6 次,有效地震慑了犯罪,打出了声威。为此,中院刑事审判庭被黑龙江省
委政法委授予全省“学东莱、打基础先进基层单位”,其他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也得到了
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肯定。
  1996年10月,农垦中院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红兴隆农垦法院
召开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试点观摩现场会,由中院副院长王国栋亲自组织红兴隆刑事审
判庭采用“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并分别适用普通和简易程序开了3个观摩庭,庭后与会者经
过讨论,充分认识到农垦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新形式下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而拉开了垦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序幕。自此,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农垦两级法院全面开展
起来。
  (三)开拓创新,建立符合垦区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新机制(1997—2001年)
  1997年,如何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是农垦两级法院共同面对的新课题。因此,继审判方式改革后,审判制度、司法文书等方面的
一系列改革,在农垦两级法院相继展开。在这种新形势下,更需要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
执法公正、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现代审判队伍来完成农垦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1999年初,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以抓好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认真贯彻执行
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积极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具体做法是:
  1. 坚持稳定大局,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按照中央、 省委的要求和部署,继续开展
了“扫黄打非”、“打击走私”、“打击制毒、贩毒”、“打黑除恶”、“惩治邪教”等专项
斗争,各院及时组织审判力量,并利用多种形式结合本地治安状况开展了打击活动,从重从快
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此期间,垦区共召开大型宣判会8 次,受教育群众
达5万人,起到了宣传法律、打击和震慑犯罪的目的。
  2. 通过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案件质量。(1)保证案件
质量,强化学习是前提。针对当年审判人员调整变动幅度较大的实际,各院采取了自学与向刑
事审判经验丰富的同志学、走出去学、请进来学等相结合方式,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如红兴隆农垦法院开展的“季布置、 年考核”制度; 绥化农垦法院开展的“一年一部法、一
月一案例、一日一法条”活动,都作为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保证案件质量的成功经验在
农垦两级法院全面展开。(2)保证案件质量,强化制度是关键。为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
农垦法院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首先在红兴隆农垦法院开展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试点工作, 进
一步明确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分工,确定了各自在庭前准备、审判程序、庭后
合议、文书质量等各审理环节的责任。通过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
从而使案件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3) 保证案件质量,检查指导是动力。中院除利用办案对
各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外,在11月初利用召开业务讨论会的机会,开展了对各院的
审判卷宗及庭审录像进行检查评比活动,评选出5个优秀庭审录像和20本优秀卷宗。这次活动,
对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
  3.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农垦两级法院在完成刑事审判任务
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年共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社会治
安情况调查报告10余篇,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廷章、于清芳撰写的《垦区社会治安犯罪
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一文,对垦区治安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并提
出了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引起了总局党委政法委的重视,并批转各分局、农场。
  4. 服务大局,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2000年,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牢牢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公正与
效率”这一主题,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农垦法院的刑
事审判工作在新世纪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新突破。
  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注重社会效果,有效地维护垦区社会的稳定。农垦法院坚持“严打”不
放松,及时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
境。如建三江农垦法院对轰动本地的李春和、祖成全非法拘禁案;孙立文、孙立友冒充“110”
公安干警实施抢劫案; 孙喜德抢劫稻农粮款案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从重从快审理, 不仅震慑
了犯罪,同时也促进了垦区社会的和谐稳定。经过全体干警的不懈努力,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有所提高,取得了全年结案率100%,垦区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无超审限案件、无超期羁押人犯
的好成绩。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随着改革发展的需要,中院刑事审判庭采取了收、
放结合的方法,强化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北安、红兴隆、牡丹江、宝泉岭等农垦法院,根
据各院人员的素质情况,将部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权下放到派出法庭并确定专人进行审理,
同时将立案、审查、开庭、文书制作以及庭审程序、法律手续、当事人须知等审理刑事自诉案
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汇编成册,供法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借鉴,从而确保了案件质量。
  三是进行法律文书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农垦法院在法律文书改革上进行了大
胆尝试。首先,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文书样式,为农垦两级法院制定了结构严谨、格式统一的文
书样本,规定了文书中关于时间、数字、金额的书写方式;其次,要求对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交
证据的质证及法院认证情况在文书中要逐一体现,并找出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形成证据链条;
第三,结合庭审认定的证据对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复原,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在此
基础上,更加深入透彻地进行理论表述。
  四是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经过
一年来的努力,已经实现了审判长负责制,与农垦法院曾经实行的主审法官负责制相比,审判
长负责制是现代审判制度改革的又一个台阶。
  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严打”整治斗争这个中心,坚持部署
与检查到位、监督与指导到位、任务与措施到位的工作思路,以确保“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
段性成效,使“严打”整治斗争在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展开。
  4月13日, 农垦中院党组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在哈尔滨农垦大厦召开“严打”整
治斗争的第一次电视电话会议。农垦两级法院的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业务庭的审判人
员参加了会议。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国栋对“严打”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提出了打
击的重点及具体要求,并下发了《垦区法院“严打”整治斗争方案》。随后各院即刻调整力量,
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措施,垦区第一阶段“严打”整治斗争拉开了序幕。
  4月22日、27日, 农垦两级法院按照全省法院集中统一公开宣判活动的要求,分别在红兴
隆、牡丹江、建三江、北安、九三、齐齐哈尔、宝泉岭等7 个分局召开了公判大会,依法对36
起案件的58名“三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有17名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有26名罪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15 名罪犯也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对经上
级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此次宣判活动共动用各种警力数
百人,各种车辆百余台,有数十名新闻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并在108 个农场电视台进行了报
道,近5万名群众参加了公判大会。此次集中宣判打出了声威,打出了气势。
  “严打”整治斗争第二阶段开始后,中院在哈尔滨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农垦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严打”整治办公室成员,以及相关业
务庭的审判人员。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国栋、副院长王军分别对“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一阶
段进行了总结,布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及具体措施,并结合垦区实际加大了对邪教非法组
织的打击力度,对季节性、多发性、破坏垦区农业生产的犯罪实行重点打击。6月28日, 农垦
两级法院分别在7个分局召开了第二次集中宣判大会,共宣判了38件46 名罪犯,一审被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9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0人,重刑面达65%,参加旁听的群众3.7万人。
  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农垦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依法从重从
快的方针,严格把握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稳、
准、狠地惩治了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收到了预期效果。这期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30
件,其中,故意杀人57件,绑架4件,爆炸3 件,抢劫102 件,故意伤害392 件,盗窃404 件,
其他案件368件;判处有罪人犯1 54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45人。属于“三类”
犯罪的刑事案件336件,判决人犯430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95人,重刑面43.82%;
审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案件10件,判处人犯18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
人,重刑面61.1%。综合结案率100%,且无超期羁押及超审限的案件。先后召开集中宣判大会
44场,受教育群众达15.4万人,召开“严打”整治斗争新闻发布会两次,发布公判消息36期,
发表法制宣传文章及“严打”信息共计55篇,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7份。
  在农垦两级法院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同时也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廷章、北安农垦法
院副院长崔福森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严打”先进个人;农垦中级法院、北安农垦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系统“严打”先进集体;魏冬灵、刘丹、黄东风等人被
省高院授予“严打”先进个人。
  (四)服务大局,为促进垦区的经济快发展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02—2005年)
  经过23年的发展与完善,农垦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已经日趋成熟。但是,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课题,又为农垦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的刑事审判工作,农垦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国栋领导新一届党组,确定了“坚持惩治犯
罪和保护人权有机结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确保有罪的人罚当其罪,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审判原则。为农垦两级法院现阶段的
刑事审判工作确立了目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垦区刑事案件的类型又有了新变化,因此,坚持司法公正,
确保案件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在庭审中正确指导和组织控、 辩双方围绕案
件事实和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强化庭审功能,注重庭审效果,保证案件质量。二是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不主观臆断;重事实,不先入为主;重法律,不枉不纵;
重效果,罚当其罪。2005 年中院审理的被告人刘建新、楚兆平抢劫一案, 一审判处二被告人
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直接证据欠缺,发回重审。重审中,虽有
一被告人认罪,但该案的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定罪的证据
不充分,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宣告两被告人无罪。三是严格审判权限,认真执行
中院保证案件质量的规定,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宣告无罪、经济犯罪中需要判处缓、管、免的
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实行审判文书“上签一级”,确保案件及文书制作的质量。
四是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以调解为主,
判罚为辅的原则,凡接受调解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视其犯罪情节酌情予
以从轻处罚。五是坚持对上诉案件质量评析制度。对上诉案件要从审判程序、认定事实、证据
运用、法律适用及文书制作等几个方面进行评析,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保证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

  严厉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
产利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刑
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经济犯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实施的侵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机
关廉政制度建设的犯罪。因此,惩治经济犯罪是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以及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
义事业成败的大事。建院初期,农垦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
定》,始终坚持把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来抓,及时审理各种经济案件,严惩
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由1983年的3件3人,到2005年的69件74人,23年来,
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73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两千余万元。
  近年来,农垦两级法院根据垦区经济犯罪日趋上升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及时调整斗争策略,有重点地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的经济犯罪日渐
猖獗的势头,严惩腐败分子,保持垦区干部队伍的廉洁性。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
主体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审理此类案件时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
的干扰。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实地执行法律,不受
金钱的诱惑、不畏强权的压力,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秉公办案,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如1991年审理的周贵全贪污案,周是农垦文桦彩扩公
司的采购员,在1985—199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4 173元,大肆挥霍,被农垦中
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了死刑。周是农垦法
院历史上唯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罪犯。再如曾小燕贪污案,曾系牡丹江农垦商业批发
站的会计,其在1982—198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37 029元,受贿1 200元,因认罪
态度好,并已将赃款基本返还,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又如胡百胜投机倒把、脱逃案,胡是黑龙江省农垦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部业务员,自1994 年6
月起,为获取非法利润,采取变造、偷盖外贸公司印章、伪造公文、非法购买国家进口许可证
等手段,先后三次非法进口国家专营物资化肥总计78 961 368吨,非法进口经营额达14 550万
元人民币。1995年2月16日,在他人的帮助下逃离了农垦看守所,同年3月14日被捕归案,被农
垦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

  农垦两级法院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院及所辖的8个基层法院均设立
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制定了相应的审理程序和相关审判制度,并从妇联、工会、
共青团、教育、民政等部门聘请了特邀陪审员参加审判,使司法人性化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的审判中得到体现。1994年4月26日,农垦中级法院在建三江分局召开了少年法庭工作座
谈会。中院及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少年法庭合议庭的审判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还邀请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及特邀陪审员代表参加。 会议对少年法庭成立以来
的工作进行了总结,肯定了成绩,找出了不足,并对垦区少年法庭下一步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
排和部署,制定了《少年法庭办案范围》、《少年法庭办案制度》、《回访考察制度》《少年
法庭审判员、陪审员职责》等各项制度。这次会议对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促进
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1998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农垦干部培训中心召开,中院院长王国栋代表农垦中院在会上作了
典型经验介绍,受到了省法院领导的高度赞扬。近几年,农垦中院党组更加关心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了进一步推进垦区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向前发展,认真贯彻落
实省高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从垦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制定了垦区未成年人
犯罪情况调查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未成年人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
了细致的分析,从中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预防和帮教措施。牡丹江农
垦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一见二访”模式,即庭前会见未成年被告人,走访家长、
学校和邻居。北安、红兴隆、宝泉岭等农垦法院相继制定了审判用语、延伸帮教制度,为未成
年人罪犯建立了回访考察档案,强化寓教于审的作用,使垦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有
了新突破。

   四、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为了贯彻落实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法
院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精神,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垦区法院
系统的全面开展,农垦中院与农垦总局团委联合开展了争创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
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事审判庭,红兴隆、牡丹江等农垦法院按照中院的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考核标准,北安农垦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编成法律手册发给各学校的未成年人,红兴隆农垦法院出资2000元为学校、团委等7 个
单位订阅《人民法院报》。各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在所在地开展了“为了明天未成年人保
护行动”,北安、宝泉岭法院的副院长以及红兴隆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经常到所在地的中
小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并被各中小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辅导,
增强了广大师生、家长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经过农垦法院刑事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垦区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红兴隆农垦法院被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4年,命名红兴隆农垦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宝泉岭农垦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以及八五○ 人民法庭、 双柳
河人民法庭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5年命名建三江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等12个法庭为优
秀“青少年维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