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管理
第四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一)法职的任免
农垦法院组建后,关于农垦法院干部的法职任免问题黑龙江省人大于1982年11月19日做了
明确的批复:1.中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法院院长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2.农垦区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由省人大常委会暂授权省法院任免。中院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和各基层法院的
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由各法院任免。
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法职的任命与农垦法院相同,行
政职级由所在地的农场党委任免。
根据1999年1月29日黑人大任免[1999]2号文件《关于依法任免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的决定》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农垦区、林区设立的中级法院与基
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职务由省人大会常委会任免、
监督。随后,省人大于当年2月9日下发了黑人大人字[1999]1 号文件《关于依法做好黑龙江
省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任免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省人大对
农垦法院系统的320 名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进行了重新任
命。7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员会在佳木斯市农垦宾馆召开了颁发农垦法院系统法职任
命证书大会,农垦法院法官代表200 多人举行了宣誓仪式,从此农垦法院法职任免工作走上了
正轨。
(二)行政职务的任免
自农垦法院建院以来,农垦两级法院干警的行政职务、职级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由总局、各分局及各农场的组织、人事部门任免。1999年,根据总局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农
垦中级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庭干警职务职级任免的规定》,各人民法庭的副处级干部
的行政职务、职级由分局党委任免;科级干部的行政职务、职级由分局党委组织部任免。
二、干部制度改革
1995年3月,首次进行了农垦法院系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一是对庭、
室定职数、定整体工作目标、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明确各岗位工作目标;二是实行“双
向”选择,优化组合。农垦中级法院庭、室领导在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基础上,经党组充分研
究,反复征求意见,最后对原有10 名庭长(室主任)进行了调整,继续担任庭室领导的6人,
调整了单位的4人,新选拔到庭、室主要领导岗位的3人,群众意见较大、推荐时落选、没有安
排庭(室)领导岗位拟免长任员的1人,已到退休年龄没安排领导岗位的1人,庭室主要领导变
动面占60%。经过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本庭室工作的19人,调整了庭室的5人,由于本人表现不
好,落选的3人,对落选的也适当安排了相应的工作。
1997年7月14日至21日, 按照总局党委和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
指示精神,农垦法院系统对中院及8 个基层法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在
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的“三定”基础上,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法,合理交流,
达到优化组合,发挥整体功能的目的。在实际运作中,中院机关除3 名正副院长外,其余36名
干警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有16名交流了工作岗位,其中庭室主要领导7 名,其他干
警9名,占干警数的44%;有3名同志在“双向选择”中落选,受到批评和警告。
2000年12月,根据省法院关于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有关要求,农垦中级法院进行了审判长
选任制,有7名审判员在竞选中被选任为审判长,基层法院有近百名审判员被选任为审判长。
2001年8月,中院根据中共中央[1996]6号文件精神和《法官法》的要求,为加大农垦法
院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逐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选人用人机制,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对中院机关部分领导岗位缺职和科级员职位的晋升实
行竞争上岗。此次,共有15人参加了中层正、副职中6个领导岗位的竞聘。
2003年3月, 按照农垦总局对农垦法院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农垦法院系统由原来的
658人减至609人,清理超编和不适合人员76人;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
过竞争有4名同志走上了副院级领导岗位,54名同志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28 名同志提升了级
别,136名同志保持了原级别,有5 名同志主动退长当员,有8名同志由正职落聘为副职;经过
双选,363名同志找到了适合自己的位置,有4名同志落选待岗,29名同志进行了异地交流。
农垦两级法院在不断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纳入
工作日程,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
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符合
“三个代表”要求的法官队伍,农垦两级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把进人质量关
各法院严格按照农中法联字[1999]1 号《关于依法做好垦区法院系统人员调配任免工作
的通知》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录用具备法律专业大专
以上文化水平的工作人员进法院工作。2005年10月27日制发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招录补
充人员和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使农垦法院干警的录入及管理更加规范。
(二)逐步推行和完善了多项制度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面向社会招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制度;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法官考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内部选调、交流与招考社会优秀法律人才等多种方式,最终达到
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切实疏通法院队伍的“出口”
对不合格者或不具备担任法官条件的、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实行离岗培训,经培
训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不适合法院工作的,调离法院或
予以辞退。
(四)加强政工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按照中央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协调当地党委组织
部门落实好各院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职级高配问题,各院均配备了专职的政工和纪
检监察主任。印发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农垦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目
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三、干部奖惩
(一)奖励
农垦两级法院建院23 年来,广大干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肃执法,发扬“艰苦奋斗、
顾全大局、勇于开拓、无私奉献”的“北大荒精神”,按照中院党组提出的“讲大局、讲党性、
做贡献”的口号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各级党委、政府、
政法委、法院的表彰和奖励。
国家级荣誉2005年,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庭长佟建华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
荣誉称号。
最高法院荣誉2002年, 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庭长栾春玲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
“全国法院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5年,红兴隆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丹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女法官”荣誉称号。
省级荣誉2004年,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佟建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三八红
旗手”荣誉称号,宝泉岭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嘉道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十大杰出青年
卫士”荣誉称号;2004,年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审判员李强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政法
战线“学创”活动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称号;2005年,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
淑艳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荣誉称号。
省法院级荣誉2003年,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宇被省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标
兵”荣誉称号,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副庭长赖东花、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
庭长佟建华被省法院授予全省“司法大检查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1990年,总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兴垦杯”劳动竞赛活动,红兴隆农垦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荣获“兴垦杯”优胜单位称号。农垦法院先后有6名干警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和总局党委、总局授予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称号;1987年,九三农垦法院院长宋耀宝被总
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96年,红兴隆农垦法院院长李连有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
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双柳河人民法庭庭长崔学良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
范称号;1997年,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曹经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劳
动模范称号;1999年,牡丹江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张民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
号;2002年,宝泉岭农垦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嘉道被总局党委、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1984年,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
打”先进集体;1987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先进集体,农垦
中院刑事审判一庭、九三农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红兴隆农垦法
院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标兵;1988年,九三农垦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政法战线先进集体;
1989年,嫩江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被省法院授予先进人民法庭标兵;1990年,绥化农垦法院
被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宝泉岭农垦法院二九○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
法院八五九人民法庭等23 个单位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农垦两级法院干警先后有106人
次被省法院和总局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文明单位、文明干警自1990年起,农垦两级法院开展了文明单位“晋档升级”活动,此项
活动对农垦两级法院两个文明建设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活动中,九三农垦法院于1990年被
省法院授予文明法院标兵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
予文明法院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北兴人民法庭、清河人民法庭,建三江农
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等被省法院授予文明法庭标兵称号;宝泉岭
农垦法院共青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等24个法庭被省法院授予文明法庭称
号;嫩江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庭长梁福贵、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副庭长李云、九三
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庭长刘玉秀分别于1991年、1993年、1994年被省法院授予文明干警标兵
称号;1994年,宋耀宝等5名干警被省法院授予文明干警称号。到2001年, 农垦两级法院及所
属法庭全部进入文明单位行列,农垦法院系统进入总局文明系统行列。
“一先四优”1995年,农垦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即争创先进集体,争当优秀
领导干部、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优秀书记员的“一先四优”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
和优秀领导干部、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优秀书记员。1996年,红兴隆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
予先进集体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清河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一人民法庭被省法院
授予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绥化农垦法院铁力人民法庭、九三农
垦法院七星泡人民法庭、 红兴隆农垦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先后被省法院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1996年,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庭长刘玉秀被省法院授予优秀审判员标兵称号;1998 年,
红兴隆农垦法院院长李连有被省法院授予优秀领导干部标兵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南横林子人
民法庭副庭长徐辉、北安农垦法院书记员李强先后被省法院授予优秀审判员、优秀书记员称号。
到1999年底共有干警327 人次被评为垦区法院系统优秀领导干部、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优
秀书记员。
“十佳法庭”、“十佳法官”2000年,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政法委、黑龙江省农垦总
局党委宣传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农垦日报社、农垦广播电视局五个单位,会同有关部
门在黑龙江省垦区开展了首届“十佳法庭”、“十佳法官”评选活动。
“十佳法庭”评选结果是: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一人
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北安农垦法院二龙山人民法庭、红兴隆农垦法院南横
林子人民法庭、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红兴隆农垦法院曙光人民法庭、绥化农垦法院铁
力人民法庭、宝泉岭农垦法院江滨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
“十佳法官”评选结果是: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岳恩杰(女)、北安农垦
法院助理审判员李强、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刘国安、中院经济审判庭庭长黎
红英(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庭长郭永堂、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冯志和、建三
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庭长黄建敏、九三农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庭长王莉萍(女)、绥化农
垦法院红光人民法庭庭长冷勇、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庭审判员周卫。
此次评选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农垦法院的审判工作,推动了农垦法院系统“争先创优”
活动的深入开展,使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创建意识得到提高。树立起人民法庭、人民法官严肃
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崇高形象。
“十佳杰出青年卫士”2001年,黑龙江省垦区开展了首届“十佳杰出青年卫士”评选活动,
红兴隆农垦法院副院长李疆鹰、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克山人民法庭庭长郭永堂获此殊荣。
人民满意好法院、好法庭、好法官2001年,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的总体部署,农垦两
级法院开展了创建“人民满意好法院”、“人民满意好法庭”和“人民满意好法官”活动。在
全省政法战线“学创”活动中,北安农垦法院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称号;
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称号;宝泉岭农垦法
院江滨人民法庭被省法院授予“人民满意好法庭”标兵称号;红兴隆农垦法院被省法院授予全
省“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称号,200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称号,并荣记
集体一等功。
在垦区“人民满意好法院”、“人民满意好法庭”和“人民满意好法官”评选中,北安农
垦法院、绥化农垦法院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红兴隆农垦法院曙光人民法庭、牡丹江农
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绥化农垦法院绥棱人民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北安农
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九三农垦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宝泉岭农垦法院绥滨人民法庭、齐齐哈尔
农垦法院富裕人民法庭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庭。建三江农垦法院院长王庆恩、宝泉岭农垦法院
执行局局长董信民、北安农垦法院长水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岳恩杰(女)、牡丹江农垦法院刑事
审判庭庭长关兆超、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富裕人民法庭庭长薛传喜、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兴人民法
庭审判员周卫、绥化农垦法院立案庭庭长郭爱江、九三农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庭长王莉萍(女)、
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兵(女)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标兵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