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为有位
第二节 有为有位
2001年,总局司法局充分发挥垦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努力探索创新法律
服务的新方法、新途径,把法律服务工作做到领导最关心的地方、社会最需要的时候、群众最
满意的程度,实现了垦区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律大服务上的跨越式发展。2001—2006年,共代理
案件1.8万件,办理公证11.8万件,提供法律援助1539 件,为农场及企事业单位依法清回欠款
12.6亿元;为垦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5.6亿元。
一、主动介入领导决策
针对过去全垦区的法律顾问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介入涉法的有关决策及各类经
济活动之中的现状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向总局党委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总局及各级法律
顾问的职能作用,为垦区快发展大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保障的司法建议》,得到了总局领
导的认可,总局局长隋凤富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司法局紧紧围绕垦区快发展大发展提出的司
法建议很有现实性、针对性、可行性。 为适应垦区快发展大发展对法律服务保障的现实要求,
凡是没有法律顾问的单位,都应从垦区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聘请法律顾问。要
充分发挥垦区各级各单位法律顾问职能作用,依法规范垦区各级领导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垦
区的经济活动,依法规范垦区的社会管理,防范涉法风险,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避免不
必要的经济损失。司法局要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垦区法律服务领域,为垦区的快发展大发展提供
及时、高效、优质、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并批转全垦区,要求抓好落实。在总局领导的重视
和支持下,2001年以来,垦区司法行政系统共为垦区各级各单位各部门担当常年法律顾问4 360
家,提供司法建议 2 520条,被采纳 2 273条。总局司法局和总局法律顾问组牵头直接办理三
起重大经济纠纷案,直接为总局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
二、主动介入国企改制
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规范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充分发挥律
师、公证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的具体要求,针对垦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
中存在的“企业改制后‘换汤不换药’,未能依法规范地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中操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而造成改制不具备法律效力”、“注意在改制中依法
保护企业原有职工利益,避免遗留社会不稳定因素”、“改制中资产和债权债务重组时违法违
规,导致新老企业及原主管部门饱受诉讼之苦”、“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
国有资产人为流失”和“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等问题,提出依法规范改制运作“必须
聘请垦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必须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改革改制各个
环节进行把关”;“必须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与职工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从
改制方案入手,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改制方式的选择、股权结
构的设置、改制中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阶段,直到企业改制结束的各个环节中,审查所有相
关法律文件,提出合法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等四方面的具体建议。总局局长隋凤富在总
局司法局《关于紧紧围绕垦区快发展大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保障作用,依法规
范垦区改革运行》的司法建议上批示:“此建议很好。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用法,提
高依法执政能力。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办公室转
发各单位落实。”这个批转文件下发后,引导垦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进入了依法规范运
作。由过去我们要求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改革改制法律服务,变成了企事业单位领导主动要求我
们为他们改革、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垦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地介
入到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开展法律服务,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充分尊重和采纳,使改制
中的企事业单位合法规避了一些法律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垦区司法行政系统已为227 个企事
业单位改革、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保证了垦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规范、平稳地深化改革、改制,
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了垦区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三、主动介入垦区经济活动
总局司法局围绕农垦系统国有改制、土地承包、企业招投标、重大经济活动,积极开展研
究论证,找准法律服务和经济活动的切入点,超前谋划,主动参与,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司
法行政工作与总局中心工作紧密相连,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总局司法局
为总局党委提出司法建议20多个,如:《关于对垦区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公证
的司法建议》、《关于在垦区全面开展依法清欠的司法建议》、《关于在垦区经济活动中依法
推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司法建议》、《关于紧紧围绕垦区快发展大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服
务保障作用,依法规范垦区改革运行的司法建议》、《关于充分运用国家司法证明权加强依法
公证监督,规范垦区招投标活动的司法建议》等等,全部被总局党委采纳并批转全垦区执行。
垦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为各级党委行政提出司法建议2 520条,其中2 273条被各级领导采纳。
总局司法局狠抓依法管理各类合同,依托农场司法分局(所)建立农场合同管理办公室,通过
对各类经济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审查、签订到为履行合同公证的把关,防范涉法风险,
实现经济等各类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开展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制,规范企业法人行
为,避免和减少企业经济损失,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依法为垦区、农场和企业清理内外欠款。
很多农场出现了没有司法分局从法律上的审查把关,研究的重大决策、政策性措施不出台,经
济合同不签订。不少农场规定司法分局局长列席农场党政班子会议。
四、主动介入垦区经济社会生活
开展以法律服务进万家为主题的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在为民服务过程中,他们义务为
垦区职工群众和青少年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为困难企业和职工群众酌情减免、缓收法律顾问费
及诉讼代理费;对垦区民营经济新项目洽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协议、合同依法审查把关,合
同公证、项目招投标公证等法律服务优先优惠,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酌情减免缓收法律服务
费。公证法律服务实行预约办证、上门办证,对非营利的公益活动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
或单位免收公证费,对危困企业或有困难的当事人减收公证办证费,受到垦区人民群众的普遍
赞扬。总局局长隋凤富在《垦区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的批示上写道:“司法行政工作近4
年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尤其围绕垦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你们用诚信打造了司法队伍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品牌,用诚信塑造了以民为本的形象,
用诚信赢得了群众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