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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三章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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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7月,垦区两级军事部门组建后,兵役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2
年),各分局农牧场的兵员征集工作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第二阶段(1983—1993年),
各分局的兵员征集名额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单独下达,由各分局组织兵役登记,体检、政审、
定兵,并到所在市县(区)政府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盖章),请领被装,移交新兵。第三
阶段(1994—2005年),垦区开始独立组织兵员征集。每年都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
例》的要求,调整健全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成员,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各
分局农牧场分别设立兵役登记站,对役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关于应征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规定》,认真组织预征对象体检,搞好政审、定兵。在
义务兵优抚和退伍军人(士兵)安置方面,垦区各级劳动人事和民政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和
省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并依据规定,制定出台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较好地
保证了垦区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优抚政策的落实和退伍军人(士兵)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