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政权机构第一节 区公所、乡政府 1962年5月,经虎饶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农场总场部设立虎饶县清河乡人民政府;在一分
场设立丰收乡人民政府,各配有乡长、秘书、公安特派员。任命李焕文为清河乡乡长;刘鉴为
丰收乡乡长。
1963年3月,在总场又增设虎饶县清河区公所;在二分场设滨桥乡政府;四分场设雁窝乡
政府;五分场(现红旗岭农场)设东风岭乡政府;六分场设林原乡政府;统属清河区公所管辖。
(含东兴人民公社)。任命王建威为区长;农场党委书记张汉荣兼区委书记;马海水为区委副
书记。1963年2月中旬,各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召开了乡人代会,选出了乡长
和人民委员会。清河乡乡长李焕文;丰收乡乡长丁树松;滨桥乡乡长曹明;雁窝乡乡长张英教;
东风岭乡乡长赵叙海;林原乡乡长刘旭年。区、乡、公社工作人员32名。
与此同时,农场将公安分局、银行、邮局、税务所和以后于1963年7月1日成立的清河人
民法庭,1965年5月1日成立的清河市场管理所,统由区公所管理,作为区的直属单位。
1965年4月,由于农场地域划归宝清县管辖,区、乡和区直各单位的工作和人员也随之移
交宝清县。
1969年4月,“文化大革命”中,经宝清县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农场所在区、乡。区、
乡人员分配到宝清,数月后又返回农场,分配于农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