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政 1963年至1966年,民政工作由区公所、乡政府承办。1985年设立民政科。
一、优抚
1963年冬,县民政局拨救济款1,100元,棉布150尺,解决了农场优抚对象的部分困难;
拨给大和镇军烈属和社会贫困“五保户”。救济款5,300元,棉布1,130尺,棉花552斤,
胶鞋30双。1982年,全场残废军人:二等甲2人,二等乙10人,三等甲15人,三等乙20人。按
照黑龙江省民政厅规定对在职革命军人残废金进行了调整。 1983年7月1日,在总场召开了
“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大会。
1985年统计,全场共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2,936人,残废军人40人,烈属13人。农场
每年春节前夕,都要对职工因公伤、疾病住医院治疗人员、军烈属,进行慰问,赠送慰问品价
值3—8元。1985年2月召开了全场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座谈会,
征求意见,改进优抚工作。救济32人,发救济款1,300元。结合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四十周年,
向全场各条战线上的抗日时期参加工作的73位同志发了纪念品。
二、信访
1963年区公所管理群众来信57件。其中控告检举4件,索取工资、户口26件,婚姻问题2
件,要求解决困难1件,其它13件。群众来访196,人次。本着只办不转,热情接待,随到随
办,重大问题领导亲自接待处理的原则,做到了处理快、效果好、无积案。
1971年7月总场成立信访办公室。1978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群众来信来访剧增。1978年至1984年,群众来信共计2,852件,平均每年407件。来访人数
523人次,平均每年74.7人次。截至1984年做出文字处理结案卷140宗。
来信来访分类统计表(1978年-1984年)
1985年民政科管理群众来访27人次,来信51件,立案处理15宗。本着事实不清不结案,定
性不准不结案,政策界限不清不结案,上访人员不服不结案的原则办案。结案率达87%。
三、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从建场到1962年都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1963年由区公所、各乡政府受理。当年
全区共办理结婚登记269 对。受理离婚案件58对。其中经调解双方和好的29对,坚决离婚的25
对,交法庭处理的4对。
1978年至1984年,婚姻工作仍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
1985年4月1日起,结婚登记由总场民政科办理。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83对,不符合婚
姻法的7对未登。受理离婚案40件,经调解无效离婚的30对,双方和好的10对。
四、社会福利
农场职工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和公费医疗外,自1964年开始,每个职工每年发冬季
取暖补助费37元;自1978年开始补贴冬季取暖用煤费用50%;自1983年开始发冬季菜金补贴20
元。1983年我场劳动保护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见下表:
劳保福利费用构成情况
(1983年) 单位:千元
五、待业青年、退伍军人安置
1978年前,凡农场职工子女符合条件者,均能分配相应工作。对投亲靠友来的外地退伍军
人,农场亦予安置。1979年开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只准双退(指退职、退休)职工子女接
班,职业高中毕业生分配就业,安置退伍军人。
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表(1979-1985)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