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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驻场机构

第五节 驻场机构




邮电

1959年秋,宝清县邮电局,在本场总场部设宝清县邮电局东兴邮电所。
1959年7月,更名虎饶县小清河邮电支局,归虎饶县邮电局领导。
1964年12月底,更名宝清县小清河邮电支局,归宝清县邮电局领导。
1965年10月,农场无线电台划归邮电支局管辖。同时,调入报务员2人。
1969年12月,邮、电分设。称邮政支局、电信支局。
1973年9月,邮政支局、电信支局合并,称小清河邮电支局。
小清河邮电支局所属邮电所


清河邮电支局的业务包括:邮寄包裹、汇兑、函件、电报、接送站等。在建场初期,因公
路状况较差,有时电报、报刊杂志耽误一个星期时间。1965年后场内外道路达到“全天候”,
宝清邮电局邮车当天可到达清河邮电支局或分场邮电所,支局和邮电所可以当天把电报、邮件、
报刊分发到基层发行点。
邮电业务统计(1981~1985年)


1982年一1985年,县邮电局下达财务计划指标和支局完成财务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1982~1985年,县邮电局下达财务计划指标和
支局完成财务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1985年,省邮电管理局授于清河邮电支局标准邮电局(所)证书。

金融

小清河办事处,是随着农场的建设发展而组建的。1957年始建储蓄所。1958年 10月1日
正式建处。1959年后,先后在一、二、三、四、五、六分场部和林业分场建立了单人储蓄代办
所。1961年3丹,随着农场隶属关系的变更,小清河银行办事处划归虎饶县管辖(当时虎林、
饶河两县合并),小清河银行办事处改称虎饶县支行小清河办事处。1964年,宝清县支行八五
三农场办事处两行分家,小清河办事处以农民银行业务为主体,人民银行只负责储蓄业务,1964
年8月又将原来的一至六分场的六个储蓄代办所,改为储蓄所,撤掉了林业分场储蓄代办所,
将大和镇信用社的业务,划归本办事处代管,建成了大和镇、四合屯信用站。1966年,小清河
银行办事处重新划归宝清县支行管辖,增加了对农场和东兴公社的存贷款项、联行汇兑、异地
托收承付等,并开始办理国家和地方建设公债业务。1968年,农场组建成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二
十一团,银行归三师支行管辖,多数工作人员下放,主任由二十一团后勤处财务股长(现役军
人)兼任。办事处只留下一名联行员,一名储蓄员。1973年,根据上级所的指示精神,现役军
人不再管办事处领导的职务,下放人员陆续调回,银行业务工作又逐渐恢复、发展起来。先后
在生产队发展储蓄代办所141个。1980年以后,七个农业分场已建成银行营业所,全场拥有银
行工作人员六十余人。并增设了五分场天鹅岛营业所,七分场镜面湖营业所,在水泥厂设了储
蓄所。
部分年份借贷款发放统计表
单位:千元


一、信贷、结算
为了促进农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小清河银行办事处积极地、有计划地向农场进行了贷款。
1973年至1985年累计向农场投放农业贷款112,174,000元、工商贷款2602万元。
为了适应农场建设的发展,以及结算的需要,小清河农行办事处由建行初期的一级联行往
来,发展到三级往来(县、省、全国)。银行的存款,现金的流量也逐年增多,1973年至1985
年现金兑收付量达824,620,000元,由原来的专柜变成了会计、出纳、储蓄、信贷、人秘
四个专业股,办事处升为副科级办事处,工作人员由7人发展到77人。
1985年5月,由于农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联产承包,兴办家庭农场,为了适应改革,
清河办事处实行贷款余额下沉,也就是债权下放,营业所又相继增加了贷款业务。
部分年份现金统计表
单位:千元



二、储蓄
从1956年开始办理储蓄业务,随着农场生产的不断发展,和职工生活不断提高,银行从七
十年代起增加了储蓄外勤人员,加强了储蓄宣传,人民储蓄存款金额不断上升。从1965年170
万元,发展到1985年2,380万元,二十年增长了13倍,职工平均存款1,130元,人均存款
580元。

税务

1962年1月,经虎饶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总场部设立清河税务分所。税收业务由县税务局领
导,党政生活由农场领导,与总场财务科合署办公。同年7月,党政生活归清河区公所领导,
税务所分设办公室。1965年4月随农场隶属关系的变化,业务领导划归宝清县税务分局。1971
年根据兵团通知,税收工作改属团(农场)后勤处供应股。1973年2月又从供应股分离出来,
成立21团税务分局。1979年6月,又移交到宝清县定名为清河税务分局。
一、税收政策
1、农场生产的农、林、牧、水产品交商业部门收购的由收购单位纳税。直接销售给农场
所属单位使用和消费者及供附属工厂作原料用的,由农场纳税,销售给本场职工(含家属)和
供本场公共消费的免税。
2、工业品对外销售的征税。用于本场工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如砖、瓦、石灰、水泥、
原木)的暂免征税,销售给本场职工和供本场公共消费的,除副食品免征外,其它征税。农场
附设的加工厂、机械厂为农场服务的不征税,对外加工、修理业务的收入缴纳工商税。
3、农场附设商业门市部、小卖部的商品零售收入,除粮食、麦粉以外,都征工商税。
4、农场对外运输收入按规定征税。但支援性质的所得零星运输收入,免予纳税。

二、税制改革演变
1.工商税1962年至1972年底执行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国家对工商企业进行了税制改革,
把工商统一税及其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工商
税。合并以后,对农业企业只收工商税,与原实行工商统一税差异不大,税目、税负基本一样。
1973年12月,财政部通知“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农业基本核算单位有关征税问题,比照国营
农场的规定办理。”
1980年2月,省局通知:“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统一征税规定,对农场总局所属
农场及事企业单位,从1980年1月1日起,一律按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通知中关于国营
农场征税规定征税。”
1983年10月,国家规定利改税后,在税种上新增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1962年至1965年征收屠宰税,定额为:猪每头6元,牛、马、骡、驴每头8元。
1965年4月,调减屠宰税每口猪4元,每头牛6元,每只羊l 元,企业屠宰税率8%,1970年
5月1日调整屠宰税每头猪3元,马、骡每匹3元,驴每头2元,羊每只5角。自行车牌照税
1962年征税,1966年停征。1969年恢复征税,1979年停征。每年税额2元4角。

三、税收与管理
为坚决执行税收政策,1963年在我场连年亏损、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补交1961、1962两年
陈欠税款207236.29 元。
1971年税收交兵团管理时,省局规定兵团上交税款包干,超收留成。21团每年上交35万元,
1973年包干废止,改为留成20%,团留成10%、师留成5%、兵团留成5%。1979年废止。21
团五年留成128634.13元。
1962年工商企业纳税单位25户。其中工业企业16户、商业9 户。随着农场的扩大,生产的
发展,人口的增加,集体、个体经济的活跃,纳税户逐渐增多,1982年86户。其中全民经济43
户,集体经济21户,个体经济22户。1984年农场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工业企业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计自交自查。税务人员进行巡回征税,征前辅导征后
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终五日前缴纳税款,逾期交纳,加入千分之一滞纳金。
征纳税情况(1983至1985年)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