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1994年3月25日,农场出台了经职代会通过的《公费劳保医疗改革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一、医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发放医疗补贴,现金就医,限额使用,超出自补,节余归己。
2.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农场拨款并配合住院医疗保险,对高额费用的疾病建立社会综合保
障体系。
3.照顾老干部,保障建国前老干部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
二、补贴办法
1.凡在本场居住的干部职工、双退人员,按工龄计发医疗补贴,退休后工龄可连续计算。
2.停薪留职人员及分离人员未交福利费、退休费和管理费,又未承租土地的不予发给。经
批准参加工作的合同工而未上岗者按上述规定执行。
3.工龄按周年计算,补贴标准:1~5年每月补3元;6~10年每月补 3.5元;11~15年每月
补4元;16~20年每月补5元;21~25年每月补6元;26~30年每月补7元;30年以上每月补 8元。
独生子女每月计发 1元,截至14周岁,随母亲一方发给。非独生子女及其他家庭不享受医疗补
贴。
4.农场把各单位应发医疗费数额核定给各单位,年终一次报销。机关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
双退人员可随工资发放。承包专业生产项目者的医疗补贴,用冲减其上交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
5.发放医疗补贴后,基层卫生所及人员门诊就医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三、建立大病住院统筹基金
文件还对在场外就医报销的作出规定,制定了大病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1985年前,农场职工一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公费医疗制度。以后,农场为克服公费医疗
存在的小病大养、无病也医的通病,为减轻负担,先后三次对医疗费报销比例及职工病假待遇
进行调整,均未达到理想的效果。直到2000年,农场实行了职工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使问题得
到了较好的解决。
(一)第一次医疗制度改革
1985年,农场下发文件,开始实行劳保医疗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日常医疗费定额报销,
全年18元,每月1.5元,结余下年使用。超过部分,离退休老干部报销100%,科技人员报销90%,
工人报销80%。
(二)第二次医疗制度改革
1992年12月20日,农场下发《关于医疗制度改革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对原有医疗制度
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一是要求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控制药品消耗,反对浪费,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准乱提价。严禁医疗、进药或其他方面收取回扣。二是调整
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全年24元,每月2元,结余留下年使用。超过部分,工龄不满3年报销
60%,满3年不满10年报销70%,满10年不满20年报销80%,满20年不满30年报销 85%,满30年、
总局以上劳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干部报销90%,建国前老干部和工人报销95%。
三是调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100元以内按过去规定报销;100~5 000元的由单位报销90%,
个人承担10%;一次在5 000元以上,农场报销20%,单位报销 70%,个人承担10%;建国前离休
干部和工人实报实销;交通和意外致伤,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打架等住院费由个人负责。
四是病假待遇按省有关文件执行。职工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 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发放
标准是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工资的75%
发给,连续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按本人工资的85%发给。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病假救
济费,即按上述工龄分别发给基本工资的60%、65%和70%。
(三)第三次医疗制度改革
1995年,农场制定了《职工劳保医疗管理的规定》,对各类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办法做出新
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报销比例为100%;1949年10月1日~ 1952年12月 31日参加工
作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报销 90%,场外就医医疗费报销
80%;工龄在25年以上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报销80%,场外就医报销
70%,工龄在15~24年和具有初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及具有中专学历的报销70%;场外就医报销60%;
工龄在14年以下的人员报销60%,场外就医报销50%;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农场的报销50%,
场外就医报销40%;独生子女报销80%,场外就医报销 70%;癌症、出血热、肺结核、急性甲型
肝炎报销95%,场外就医报销90%。
(四)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初,农场依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础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精
神和上级具体部署,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经多次测算、反复讨论,出台了《红旗岭农场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决定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在农场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实行新的医
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要与农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工人
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费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健全制度,最大限
度地减少浪费,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先参加
养老保险;加强对基金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个人缴纳年工资额2%的保险基金;企业缴纳企业工资
总额的6%。私营、个体劳动者的保险基金由个人按规定金额缴纳;建立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与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基金相结合的机制;明确规定职工医疗费报销支付办法和比例的限额;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效制约机制,改善医疗服务工作;建立定点医疗机
构和零售药店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和义务,定期考核和检查。
3.有关政策的界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仍由农场按使用数额
拨付;退休后的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费;独生子女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60元,企业应缴
纳部分由父母所在单位按年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纳。
4.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
按改革方案与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分局缴纳,企业承担
部分由农场统一筹集向社会保险分局缴纳。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费,
标准按垦区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由个人直接向社会保险分局缴纳。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不参
加的人员,以后再欲参加时,必须履行补缴费用手续。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最晚截至当年12月
20日以前。
5.报销的限额与办法。
(1)医疗费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时,工龄10年以下报销55%,工龄11~20年报销65%,工龄21~30年报销
75%,工龄31年以上报销80%。
2003年初,农场转发执行了分局下发的《红兴隆分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将单位缴费标准定为6%。将住院费报销定为根据年龄不同分别按55%至90%报销住院费,并同时
分别将退休人员和职工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提高到3%和3.5%。
2004年1月,农场根据分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红兴隆分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
行)〉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在职职工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统一到 3.3%。对50周岁以下人员的
住院报销比例向上进行了调整,将原55%最低报销比例提高到65%。
(2)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初,农场按分局下发的《关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在农场职工和退休人员中
实行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每年个人和单位各缴费30元,当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费
超出2万元、未达到15万元时,给予按70%~90%的比例报销的一项政策规定。
统筹基金的使用办法。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用人单
位缴纳的医疗保险金的 30%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年终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随之转移;调入单位未实行
医疗保险,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部分全部结清并支付给个人。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各自分别核算。门诊费 (包括卫生所治病和住院费起付标准以
下部分),从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住院费支付起付标准为500元,退休人员为
45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批准易地居住退休人员年度报销
总额不超过15 000元。
这一方案于1999年12月27日在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2000年1月开始在全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