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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业管理

第二节 林业管理


垦区次生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农场按国家林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实施管理。但在建立健全
林业管理制度上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渐进过程。
农场创建后,虽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林业管理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中制定了一些单项的、
临时性的林业管理办法,但处于大面积开荒、修路、建房的拓荒时期,林政观念也淡薄,管理落后,
往往在靠近待垦荒地的林地采伐时一沟一坡皆伐。“文化大革命”中,大批知识青年来垦区,为解
决住房和扩大经营规模急需大量木材,但这时正规森林采伐审批程序被冲击,又值多数农场附近的
林地林权尚未确定,国家森工企业、农村公社和农场争相砍伐,森林破坏比较严重。后来,兵团三
师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的林业规章制度和技术管理规程,如: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1974年《关于人工
林权属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草案)》、1975年《关于重新印发国务院发布的<森林保护条例)的通知》,
对垦区改善林业管理、保护森林、防止火灾、制止滥伐和防治病虫害起了一定作用。
“文化大革命”后,垦区的林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1977年红管局下发了《关于大干快上实现
林业上(纲要)的通知》,明确林业建设要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
综合利用”的经营管理方针。197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次生林管理的通知》,将次生林抚育采伐
纳入计划管理,核收育林费,下发了《林场经济核算办法(试行草案)》,对促进垦区林业发展、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林业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1979~1985年,红管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关于木材和木制品价格问题的通知》、农场总局《关于造林政
策和造林验收制度的通知》,将次生林和人工林抚采作业全部纳入计划管理,毁林和乱砍滥伐得到
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率大幅度下降,垦区出现无森林火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