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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与奖金

第三节 工资与奖金



一、工资与奖金制度
1947—1951年,双鸭山农场实行“按劳分粮”,即按劳力强弱和完成作业量分粮。曙光农场
1953年前实行供给制。此后,在实行等级工资制中有所变革。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工资、奖金制
度彻底改变。
1、等级工分制。双鸭山农场1952—1955年实行等级工分制,按劳动能力、出勤情况、劳动态
度等评定工分,依工分和出勤天数发给工资。
2、工薪分制。曙光农场1953—1955年实行工薪分制,根据生产和经营成果确定分值,由60——
330分,分八级。
3、计件工资。1954年,曙光农场在机务人员,农工中和畜牧生产的部分环节实行计件工资。
后来,各农场对突击性、临时性生产任务或某一工种曾在较长时期断续实行过。
4、等级工资制。1955年,随友谊农场及大批军垦农场建立,实行等级工资制,但很不统一,
有复员转业军人临时工资、地方工资、刑满就业人员工资等等。1956年起,农场实行国家统一的
等级工资制。国家干部和全国统一的工种,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农场特有的工种,农牧工人分
七级,农机工人分八级。这种固定的等级工资制,是此后垦区基本的劳动报酬形式。在实行这种工
资制的同时,为调动职工积极性,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农忙季节的阶段奖,发给在生产中
表现突出的职工。
5、月薪日记。在执行等级工资的基础上,部分农场在不同范围内实行“月薪日记”。即把月
工资化为日工资。全年天数扣法定假日、星期天,每月是25.5天,除以月等级工资额,为日工资
额,按职工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兵团建制时期,干部、管理人员实行月薪制,生产工人实行月薪日
记。这种工资形式虽对提高出勤率起到一定作用,并未解决出勤不出力的问题。
6、“包定奖”。1960年,曙光农场开始在农业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包产量、包成
本、包用工,完成三包指标后超产有奖,固定土地、机具、劳力、畜力),同时在职工中实行评工
记分。1961年,友谊等农场也开始实行这种计酬办法。友谊农场还在1962年改“三包一奖四固定”
为“两包(包粮食总产量,包经营成果)、两奖(年终有利、超产有奖)”,1963年又将“两包两奖”
改为“生产利润奖”,1964年在“生产利润奖”基础上将农业生产队的奖励改为以全面完成或超额
完成生产财务计划为基础的奖励办法。实行“包定奖”后,职工多得,生产队有了留成,场得利润
增多。
7、“两结合”。友谊农场并入的人民公社从一开始就实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的计酬
办法.简称“两结合”。以后,各农场相继试点,但因“文化大革命”干扰而未能普遍推行。
这种工资制把职工劳动与年终经营成果联系起来。每月以个人所得工分计发作业工资。作业工资
定为人月28元,超过28元不足32元的部分平时不发,年终盈利时连同利润分成,做为产量工资,
依职工个人年得工分计算分配。超过32元的部分保留,按日计发,体现新老职工差别。职工形象地
比喻这是“胶皮饭碗(与产量相联系)拄拐棍儿(有保留部分)”。
8、工分制。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中,对
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工人的工资制度作了如下规定:“从1971年起招收的人员,或者实行工
分制,或者按当地生活水平实行供给制,并给一定的零用钱”。兵团依上述精神在三师十八团七
营进行了工分制试点,试行纯收益分等积累,按大寨工分进行分配。分配、积累的比例,按连队
总人口(城市下乡知识青年每人按3口人计算),平均收益在100元以下的不提积累,遇灾年,人均
收益不到100元的,由国家补助到100元,收益100元到150元的,超过100元部分提取积累40%;
收益150元到200元的,超过150元部分提取积累60%;收益超过200元到250元,以及300元以上,
提取积累百分比类推。个人分配根据劳动态度、数量、质量评工分,年终按工分分配。每月预借
生活费。当年试行后,10个队中有8个队盈利,2个队亏损。盈亏相抵,纯盈利20万元。到 1973年,
三师有172个农牧连队试行工分制,虽当年严重减产,仍比1972年减亏200多万元,减亏幅度约20%。
十八团七营从1972年扭亏为盈后,1973年仍盈利。
9、生活费。1973年5月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一九七一年以来到生产建设兵团的知
识青年的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在国家没有正式批准实行供给制前,对知识青年(包括兵团战士和
农场职工子女就业的),暂按发生活费办法执行,第一年为24元,第二年为28元,第三年为32元。
这一制度执行到1978年底。
10、基本工资加奖励。根据1979年2月国家农垦总局下发的《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
案》,红管局于同年制订了《关于农牧连队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试行办法》,确定当年对农、牧
连队实行三种奖励:年终产量、利润奖,作业阶段奖;物资节约奖。基本工资按月薪日记发给,
奖励部分年终按完成计划情况,采用评工记分,以分计奖。1979年红管局共提奖金1,955,4万元,
人均奖金118元,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两个月标准工资。对工交、基建和商业服务行业,根据各业不
同特点,实行完成任务奖、定额超产奖和节约奖。
1980年,红管局结合垦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1号文件,制定了农牧生产队奖
励办法,实行奖金总额控制。以农场为单位计算,一般不超过全场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以
一个生产队或相当于生产队的核算单位计算,年末每个职工平均所得奖金最多不得超过251元。
奖励办法与提奖比例:阶段作业奖,以生产队职工编制定员作基数,全年每人按25元提取(超编
人员在每人确保全年收入600元的前提下,按一个定员职工计算),完成计划奖,以年终决算为准,
生产队全面完成农场下达的产量、利润计划指标时,从计划利润部分提10%作职工年终奖金,
凡完不成产量计划的单位,按少完成产量的比例扣减完成计划奖的数额;超计划利润提成奖,以
生产队为单位,年终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对超计划利润部分,生产队留成10%,上交农场
50—80%(超计划额度高,上交比例也高),职工分奖10—40%(超计划额度高,提取比例低)。
经批准的个别作亏损计划的生产队,年终决算后如减亏,减亏部分,上交农场70%,队留成
10%,个人分配20%。如扭亏为盈,盈利部分按超计划利润提成比例提取职工奖金。
同年,对农业生产队的畜牧排(班)实行分业核算,定额记分,生产队统一奖励或畜牧单独
核算,结算盈亏,自行奖励。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坚持“三包四固定”(三包:包畜禽产品产量、
包粪肥、包饲养成本或经营成果;四固定:定人员、定畜(禽)群、定饲料、定生产费用)。在工
业、交通、基建单位,实行完成计划奖,超利润奖,超出品率提成奖,物资、材料节约奖;对汽
车司机实行安全竞赛奖和节约油料奖,在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实行完成计划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
11、浮动工资,联产计酬。1981年,执行农场总局下发的《包定奖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
有的农牧生产队实行浮动工资、联产计酬责任制,有的继续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实行浮动工资
的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职工工资以37元(或32元)为杠,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
薪日记支付。37元以下部分,70%或80%作为作业工资,平时按定额记分或按月薪日记发给,
30%或20%作为产量工资浮动,年终经营盈利的,浮动部分如数返还,并按盈利额的多少提取
分配基金;如发生亏损,按亏损额多少扣发其浮动工资,直到全部减完。对工业、交通、商业服
务单位,仍实行完成计划奖,超计划利润提成奖,超出品率提成奖。对基建实行降低工程成本提
成奖和计件工资等办法。奖金总额控制在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最多的,生产队全年
所发各项奖金,总额不超过六个月的标准工资。工交、基建、商业、饮食服务等单位全年所发奖
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五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2年,农场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继
续推行以浮动工资、联产计酬为主要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红管局制定了《一九八二年农牧生产队、
工交、基建等单位责任制试行办法》。农牧生产队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及计酬办法为;一是浮动工
资,联产计酬;二是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三是包工计件,联劳计酬,四是阶段作业超额奖。场
办工副业等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形式有:水泥、砖瓦、金矿、化工、机械制造等单位实行“基数包
干,超收留用,短收自负”,职工奖金按超收部分的30%提取,加工工业(米、面、油、酒)、交
通运输等单位实行基数利润分成加增长利润分成,职工奖金按单位留成的20%提取;淀粉、奶粉、
印刷、皮革、造纸、制氧等单位实行全额利润分成,职工奖金按单位留成的30%提取,基本建设
施工单位试行“全优工号竞赛”和“全优综合奖”或实行计件工资;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仍实行
完成计划利润奖和超计划利润奖。1982年红管局批准奖金1,370.2万元。
12、包干上交,全奖全赔(即大包干)。1983年,农场总局下发了《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
定》,红管局根据规定精神实行“包干上交,全奖全赔”。农场对生产队,根据各队条件,分别
实行包干上交、超利润分成或包干上交、超利全留;亏损挂帐、盈利全留或亏损挂帐、自负盈亏
的办法。生产队内部,一般搞机务承包或机务农业联合承包;对以手工业为主的玉米、水稻、小
杂粮、经济作物、瓜菜等直接承包到组、到户、到人;对后勤人员建立全面的岗位责任制或经济
责任制。包干要包费用、包利润、包任务、包安全。计酬及奖金分配原则上继续推行浮动工资、
联产联利计奖(酬)为主体的计酬与分奖办法。浮动工资的幅度一般不低于标准工资的20%~30%。
预借生活费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标准工资的70%。实行这种办法,职工的固定等级工资变成无等
级的活工资,其劳动报酬多少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和单位经营成果的好坏,“上不封顶,下不
保底”。但工资级别仍保留着,一是可以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费依据;二是职工调出可以介绍工
资等级。这种分酬形式把每个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了,和个人的劳动效果挂钩
了。但这种分配形式也未彻底解决职工作为主人翁的生产积极性问题。他们说这是“砸了大锅,
留了二锅”。
13、职工承包经营,自负盈亏。1984年,垦区按《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
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同年,试办职工家庭农场。1985年全面推行大农场套小
农场双层经营体制下的职工家庭农场(林场、牧场),职工按合同承担生产任务,缴纳利、费、税,
农场垫支全部生产费用和部分生活费,家庭农场以产品或产品收入偿还农场垫支,纯收益归已,
自负盈亏,其职工身分不变。这一农垦企业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把职工的劳动与劳动成果直接
结合起来,完全打破了多年形成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开拓了农垦工资制度改革的新路子。
二、工资标准
1955年后,垦区企、事业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有以下几种:
1、农牧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第一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32元。
2、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第一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33元。
3、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包括: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标准;②农、机、畜、水利、基建、气象等技术人员工资标准,③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④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⑤中、小学教员工资标准,⑥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工资标准,⑦托
儿所教养人员、保育员工资标准,⑧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⑨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临
时工资标准,⑩机关勤杂人员工资标准,(11)商、饮、服人员工资标准,(12)陆地测量钻探工人
工资标准。上述工资标准都执行地区差。
4、地方企业工资标准。1971年前执行的地方企业工资标准有:①汽车司机工资标准,②电
业工人工资标准;③建筑工人工资标准,④制材工人工资标准,⑤石灰工人工资标准;⑥制砖、
瓦工人工资标准;⑦水泥工人工资标准;⑧制粉工人工资标准,⑨制油、酒、米工人工资标准,
⑩印刷工人工资标准,(11)屠宰工人工资标准;(12)糕点工人工资标准,(13)养路工人工资标准,
(14)服装工人工资标准;(15)装卸工人工资标准。1971年后,新参加工作的上述工种工人,分别
执行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标准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
三、调整工资
农场1960、1963年各调整一次工资。进入七十年代后的历次调资有:
1、对低薪职工工资调整。1973年,根据国家计委、农林部《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
场调整工资的通知》,调整了低薪职工的工资。调整工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
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等的工作人员。三师应调资人数为62,098人,实调
56,557人,其中调两级的8,414人,不足一级纳入一级的4,738人,靠级的3,348人。平均每
人每月增加工资5元,共补发工资1,242.9万元 (从1971年7月1日补发到1974年3月份)。
2、1977年调整工资。这是按全国调资规定,又一次低等级工资调整,调整范围是:①凡1971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
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调整工资。
②除上述人员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 (不包括行政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
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40%。调整时,优先考虑贡献
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另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增加到43元。这
年调整工资人数为109,134人,占职工总数的62%,全员人月增加工资4元,红管局月增加工资总
额43万余元。
3、1978年给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升级。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
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个别学徒工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提
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的2%以内。红管局有3,513
人升级,月增加工资总额24,591元。
4、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工资升级。全国调资,平均升级面40%。
升级条件按劳动态度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而定。单位之间按经营成果好差,区别对待。曙光、
八五二、八五三、北兴农场升级面42%,红旗岭、饶河农场升级面41%,友谊、五九七、二九一、
双鸭山农场升级面40%,江川农场升级面38%。红管局这次有66,658人升级,占应升级职工数的
41.9%,月增加工资总额456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85元,全员人均每月增加工资2.88元。
同年,调整工资类区。在五类以上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11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
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31元和31元以下,重工业在32元和 32元以下,按照增加工
资2.38%的幅度调整工资。红管局给执行煤矿、造纸、被服、米面油酒、制材、屠宰、化工、皮
革、印刷等工种工资标准的职工调了资,共1,952人,月增加工资总额3,030元。
在这年调整工资的同时,由于农副产品价格上涨,按国家规定实行了副食补贴,每人每月5元。
5、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规定,从1981年10
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
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红管局这次有13,951人调整工资,月增加工资总额87,890元,其中
教育系统8,962人,月增加工资总额48,930元。
6,1982年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按国家规定,红管局符合调资条件的调资人数为1,352人(其中
升两级89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1,077元。
7、1983年企业职工浮动升级。根据国务院1983年65号文件规定的升级范围,红管局这次升级
人数为110,214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110,053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计划内临时工49人,1979年以后录用为固定工的插队知识青年112人。此外,同年10月1日以后复
员退伍军人符合升级条件的84人,也给予浮动升级。在升级人数中升两级的698人(其中授予工程
师以上职称的163人,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535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77.8万元,平均级差为7
元。属于调资范围,因各种原因而缓调的 469人,未调的3,579人。
8、1984年11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83)13号文件和省黑人字(1984) 227号文件精神,
农垦公安干警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共517人,月增加工资总额 3,173元。
四、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均工资
垦区工资总额的总变化趋势,是随职工增多、标准工资水平提高,发奖金和补贴等而递增。
1985年职工人数(年均人数,下同)为159,404人,是1956年的20.7倍;工资总额13,316万元,
是1956年的31倍。相同因素下,年度间曾出现工资总额的降而复升,如六十年代初精简职工队伍,
1962年职工人数比1961年减少16.1%,工资总额下降12.2%,但普遍推行“包,定、奖”后,
生产经营形势好转,1963年职工人数比1962年减少2.3%,工资总额却比1962年增长9.8%。类
似情况在八十年代也再次出现。“文化大革命”中工资总额持续上升,是大批知识青年来垦区和
安排职工子女就业,掩盖了取消“包、定、奖”后在工资总额上的变化。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因调资、补贴等因素而出现阶段性上升。但因政策变化,高、低工资人
员构成变化和产生经营成果的好差决定奖金的多少,年人均工资波动较大。 1959年起,大批支
边青年、移民参加垦区建设,工资远比先到垦区的复转军人、技术工人工资低,使垦区年人均工
资水平从500元以上降到500元以下。进入六十年代后,搞“包、定、奖”,1965年人均工资水平
上升到528.51元,比1960年增长22.3%。“文化大革命”中数万名知识青年来到垦区,又取消
了“包、定、奖”,1973年人均工资水平降至450.66元,比1965年下降14.7%。此后虽在1973
年调整一次工资,部分知识青年离开垦区,1976年人均工资仅507.03元,低于“文化大革命”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垦区在工资制度上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调整工资,推行生
产责任制、经营承包,仅奖金一项,1979—1984年人均33(1981年)—155元(1980年),使年人均工
资水平得到较大提高,1980年达到795.59元,是1976年的156.9%;1985年达到835.36元,
是1980年的105%。职工的实际收入,因家庭副业的发展,增长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