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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院

第三节 法院



一、机构沿革
1968年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组建前,垦区各农场发生的刑事、民事、政治案件
均由各农场所在地方市、县法院审理。
1969年冬,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军事法院与保卫科同时成立,隶属于师政治部领
导。各团(农场)设保卫股,负责公安保卫工作,不设审判机构。师军事法院没有任命院长,
日常工作由保卫科长辖制,保卫科成为司法、保卫两位一体的部门。全院(保卫科)有15人,
设内勤组、部队保卫组、审判组。工作程序是两人为一个办案组,每件案子从立案、侦察、
预审、批捕、起诉、审判均由办案组一包到底。最后的判决则由师党委决定,以三师军事法
院的名义下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呈报兵团军事法院。
1970年3月,正值十年动乱时期,军事法院开始办案即执行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炮制的
《公安六条》。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谢富治推行的“彻底砸烂旧公检法”的口号影响下,
脱离实际,夸大敌情,无限上纲,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到1975年12月撤销军事法院
(保卫科),共审结刑事案件539件,其中死刑案,犯10人,奸污迫害女知识青年案件112件,
反革命案件25件,其中因说错话,乱写乱画被打成反革命逮捕下狱的18人,民事案件19件。
有些案件是属人民内部矛盾,却被错划为敌我矛盾,严重触犯了人民民主权利。在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垦区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这一时期的
错判、重判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
根据1976年省委二号文件关于对兵团政法机构体制改变的精神,1976年管理局所属各农
场政法系统归所在地县委领导,分别组建了农场法庭,管理局撤销了司法部门。
1982年9月22日,省委政法委、省政府编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构
及核定编制的通知》,农垦总局党委又以(32)32号文件对筹建工作做了详尽部署。据此,
管局党委成立了红兴隆农垦法院筹建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邓灿和党委常委、副局长罗
文阁负责组建工作。全院编制35人,按照打好思想基础、组织基础、物资基础和业务基础的
要求,于1982年10月开始调入干部,设立了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
济审判庭、司法科和院办公室。
1983年11月建立了中共红兴隆农垦法院党组,赵长青任党组书记、院长。1983年7月召
开了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辖区内12个农场法庭与原管辖地市、县法院变更隶属关系的会议,
确定辖区十二个基层法庭,脱离地方而归属农垦法院领导。至此,红兴隆农垦法院的组建
工作结束,审判工作走上正轨。
二、审判工作
1983年8月,法院全面开始了各项审判工作。在全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
犯罪斗争中,法院遵循党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与公安局、检查院密切配
合,抽调了43人担任刑事审判工作(其中陪审员8人),坚持“快、准,狠”的原则,在3个
月内,受理了各类刑事案件180件260名人犯,审结167件253人,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2%。
审结启诉案件2件。判处七类刑事犯罪案件114件,203人,占受案总数的83%,其中集团
案件15件,73人。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的130人,占七类犯罪数的 64%,判处三大刑23人,
其中死刑16人,死缓5人、无期徒刑2人。定罪免处的5件7人,平均审限9.5天,三大刑平
均审限6.7天,最快的4.3天,最多一天审理9起案件。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严格把住了事实关、定性关、量刑关,程序合法,引用条款准确,上诉案件基本杜
绝了更审现象。多次受到农垦中级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在严打的第一战役中,
刑事审判一庭被评为总局先进集体,刑一庭副庭长李连友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为了震慑犯罪分子,1983年10月22日,法院在管理局机关驻地召开第一次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分子公判大会,各农场职工代表万余人乘车赶到管局参加了大会。大会公开宣判了44
名有期徒刑罪犯的罪行,并宣判?名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死刑,会后即押赴
刑场执行枪决。继这次公判大会后,法院又先后在友谊,曙光农场召开公判大会,直接受教
育人数达6,000余人。对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起了积极的推
动作用。
1984年,在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中,全年受理刑事
案件157件,罪犯220人;其中七种犯罪86件,罪犯212人,占受案总数的96.8%,摧毁犯罪集
团12个,捕获罪犯44人,判处五年以上重刑59人,无期徒刑5人,死刑8人。根据《刑法》有
关从轻、减轻的规定以及党的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了43名罪犯,召开万人
宣判大会一次,分别在务农场召开公判大会五次,直接受教育人数达8万余人。大振了人民
民主专政的声威,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好转。
在“严打”的同时,积极受理民事案件,为民排难解纷。到1985年底,全院共受民事案
件1,161件,审结1,161件、结案率百分之百。其中调解率98.5%,做到了判决无上诉,
调解无反悔,有效地预防了11起矛盾激化的恶性案件发生。
为了适应垦区经济体制改革形势,为农场企业服务,1984年10月,法院研究下发了《关
于基层法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试行规定》,为全省基层法庭试办经济纠纷案件开了先列。
受到了省法院的赞扬和重视,到1985年,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43件,审结221件,诉讼
标的额252万余元,结案率78%。同时,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公开审判,为改革服务,扩大社
会效果。由于坚持秉公执法,既保护了全民企业的利益,又保卫了集体和个体的合法权益。
受到广大群众的赞誉,多次受到省内外当事人的感谢信和赠送的锦旗。《农垦报》多次报
道开庭纪实,初步打开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局面。
三、法院的基础建设
农垦法院组建前,各农场法庭均属地方管辖,虽然成立较长时间,但人员少,素质低,
条件差,多数法庭只能办一些简易民事案件。农垦法院建立以后,针对法庭业务生疏,在办
案标准、方法、执行政策等方面,不统一的现状,狠抓了业务建设。于1983年2月派出14名
干警到省政法干部学院进行培训。然后选择了建庭较早,干警业务素质较好,办案较正规的
友谊法庭为典型,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统一标准,使各法庭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在抓业务建设的同时,法院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了议事日程。1983年根据中央精神,开
展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文明庭、科、室竞赛活动。1984年选择了认识高、行动早、工作实,
变化快的曙光农场法庭为典型,召开现场会。推广了他们的经验,统一了“文明庭科、室、
标准”,完善了文明建设内容。到1984年底,全院的17个庭、科、室全部被评为文明单位,
院机关被评为管理局先进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