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工资分配形式沿革

第三节 工资分配形式沿革



农场的工资分配形式经过多次改变。它由“按劳分粮制”、“等级工分制”、“等级工
资制”、“两结合工资制”改变为“基本工资加奖励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恢复为
“等级工资制”,后又改为评“大寨分”。1982年改为“浮动工资制”、“经济责任承包制”。
有的分配制度持续达10年之久,有的只试行了几个月。

1947年到1951年,农场实行“按劳分粮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强弱分粮。按当
时本场总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集贤县公营农场各种制度草案》规定:工资以粮为标准。每整
劳力6 石,按季不按月支使。地块有确定产量。实行“超额奖励制”(四六分红)。遇到灾
年,工人有保证工资,不受灾年影响。耕作任务的分配是:每整劳力分担4.2 垧地(车夫、
马夫、伙夫、更夫等辅助劳力在内)。每畜力担当5.8 垧。每劳力分担作物面积;小麦1.8
垧,大豆1.4 垧,高粱0.5 垧,谷子0.5 垧,玉米0.2 垧,蔬菜0.04垧(在担当面积外)。
所担当的地,均确定产量,超额有奖(熟地超产工人分四成,农场分六成,新开荒地超产工
人分六成。农场分四成)。

《制度草案》规定:“工资以粮食为标准进行分配:分场长7.3 石,小队长7 石,组长
6.8 石。车夫分三等:一等6.3 石、二等6.2 石、三等6.1 石。每整劳力担当6 根垄者6 石,
其次按每根垄一石,以高粱、谷子、玉米,大豆四色粮平均确定支使季节粮数,分春、夏、
秋三季支使,现金、实物对半。一季不许超过指定数量,按当时粮价,折合换实”。

1949年,农场建立“外青屯”,工资形式为年终结算,三、七分成(农场七分,个人三
分),此制延续至1953年未“外青屯”归入全民制为止。

1952年,工资分配改为“等级工分制”,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出勤情况、劳动态度等
评定工分,按照工分及出勤时间(天数)发给工资。农工一般为160 分(也有略多或略少的),
班组长为170 分,小队长为215 分,作业区主任为240 分。

1956年至1965年春天,工资分配改为“等级工资制”,当时工种区分比较单纯,只分农
业工人、基建工人、机务工人和行政干部等类。农业工人分七级(农工一级至七级),基建
工人分八级(砖瓦一级至八级),机务工人(包括汽车司机)分八级(机务一级至八级),
行政干部(实际包括政治干部)分二十四级(农场只有干部十四级至二十四级)。1958年上
半年并试行了“产量工资制”,即产量工资占30%,作业工资占70%。年终结算,超产有奖。

1965年,按照中央农垦部党组织颁发的“五条”、“十六条”(即《全国农垦系统劳动
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十六条)和邓小平同志代表中央根据这个方案所作批示的五条),改
为两结合工资,即将工资额“打乱”,将每项作业订出工资数,以完成作业量计算,发给工
资,超额有奖。

1967年后,又恢复“等级制工资”工种区别逐渐明细、复杂。直到1982年,农场试行经
济责任承包办法,生产单位和机关实行“浮动工资制”(事业单位:如文教、卫生等部门实
行“工资包干制”)。1983年进一步搞“经济责任承包制”,试行开办家庭农场。1984年,
又全面兴办家庭农场,经营形式的改变又使工资形式有所改变。对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各种
承包制职工,实行包干工资,平时预借工资用款,年终一次决算,工副业单位职工实行计件
工资,其中有金额计件和超额计件等种;煤矿职工实行联产计酬工资,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
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其中分基本月薪和月薪日记两种,对推销、采购人员则实行提成工
资。工资形式多样,切合实际,便于执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双鸭山农场建置沿革示意图